保护性医疗措施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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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措施操作规范( 2019 年)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
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及《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相关内容,制定此操作规范。
一、保护性医疗措施的目的:
保障患者自身的安全;保护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早日康复;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二、本操作规范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需要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患者。
三、操作流程:
1. 入院时,主管医生向患者监护人告知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必要性、并发症和风险等相关内容,取得患者监护人的理解,并签署“保护性医疗措施知情同意书”。
2.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之前,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应当仔细评估患者的情绪、合作程度、行为表现等,努力劝导患者配合治疗。
3.当需要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医师根据实际需要在长期医嘱开具
“保护性约束"、“保护性隔离”、“穿保护衣"医嘱并执行。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于8 小时内补开医嘱,但需在电子医嘱的”说明”
栏注明该医嘱开始执行的具体时间,格式如下:“开始时间08: 24" , 并将原因记录于病程。
4.在执行保护性约束、隔离期间,精神科执业医师每天至少要对被隔
离的患者进行一次检查;对被约束的患者进行两次检查。
5.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对需要持续约束的患者,白天不超过4 小时,
夜间( 20 : 00-08: 00 ) 不超过12 小时进行评估一次。精神科护士每15 分钟至少巡查一次被约束或者隔离的患者,每2 小时松解约束保护带一次,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医师。
6.患者被连续约束48 小时或者隔离达72 小时,应当由具有副主
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患者进行检查,对是否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或者隔离措施做出评估,并在病程中记录该高级医师的意见。
7.在行为得到控制后,经医师评估可解除保护性约束或隔离时,应
及时停止“保护性约束"、“保护性隔离”、“穿保护衣"的长期医嘱。
8.本规范中被保护性约束患者必须用《保护性约束评估观察记录表》
进行评估与记录。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