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重点内容复习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1)自然人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
【注意】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个体户、农户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主体资格
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能不能)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14和16周岁。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声誉罚: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人身罚: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注意1】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注意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无期徒刑
死刑
2.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意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注意1】“或裁或审原则”: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注意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选择复议、必经复议、只能复议)
【课外阅读】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内容仅作为满足好奇心使用)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注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