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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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1.过渡期间 2.渐进方式 3.成长率 4.解除方式 5.产品范围 6.弹性条款 7.防卫条款 8.防止违规转运 9.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 10.优惠条款
1.过渡期间:自世界贸易组织(WTO)生效之日起十 年,在此期间内纺织品设限仍依MFA模式,配额由出 口国管理,即10年以后,所有纺织品贸易全部回归适 用GATT规范,且此10年期间,并不得延长。
2.渐进方式:为给予纺织品进口国与出口国均有一调 适期,新协定采取逐步渐进方式,分三个阶段将纺织 品贸易回归GATT规范,以达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之目 标。 (1)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 日计3年,其解除比率以1990年的总进口数量(以 下同)16%; (2)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 计4年,其解除比率为17%; (3)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 日计3年,其解除比率为18%; 自2005年1月1日当转型期终止,即自WTO生效日 起第121个月首日起,全部回归GATT。
4.解除方式:以进口国1990年进口量乘以解除比度, 其所得即等于该阶段免受配额管制额度。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5.产品范围:每一阶段纺织品 配额的解除,皆须包括毛条及纱、布、成衣及制成品 四种制程产品。
5.产品范围:每一阶段纺织品配额的解除,皆 须包括毛条及纱、布、成衣及制成品四种制程 产品。
2005年3月,欧委会公布初裁结果:我 56家应诉企业中,有25家企业获得市 场经济地位,18家企业获得分别税率。 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平均税率为 20%,没有应诉的企业税率为85.3%。
同时,欧盟初裁中国化纤布行业对欧 盟同行的损害成立。该税率的实施期 限从欧盟发布此公告之日起,至发布 此案的终裁结果期间。
美印羊毛织物摩擦 案号: WT/DS33 ■案由 美国强制实行了过渡性保护措施,从1995年4月 18日开始限制进口印度的羊毛织物男工衬衣和女式衬 衣。在措施实施以前,美国和印度就前者的主张,进 口羊毛织物男式衬衣和女式衬衣会对国内企业引起严 重损害进行了磋商。由于磋商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解 决办法,印度就把案件提交给世贸组织解决。 ■裁决 在审核事实之后,专家组发现,在认定增加进口 是否会引起对国内企业的损害时,美国没有审查在纺 织品与服装协议第六条中列出的全部经济变数。在认 定损害国内企业和增加进口之间因果关系时,必须把 这些变数考虑进去。美国也没有像条款要求的那样审 查对国内企业的损害是不是顾客喜好变化或技术更新 的结果。因而,专家组得出结论,美国实施临时性保 护措施,违背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规定的义务。美国 执行的专家组的决议,撤销了过渡性保护措施。
9.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由GATT理事会设立纺 织品监督机构以监督协定的执行,并在每一阶 段结束之前,进行总检讨。
10.优惠条款:缔约国实施防卫措施,应考虑出口国的 利益,包括: (1)最不发达国家应较其他国家享有优惠待遇。 (2)出口国纺织品出口总数占进口国纺织品进口数较 小比率,应考虑给予较优惠的待遇。对该等供应国应 考虑其未来贸易发展能力及其市场占有率。 (3)产羊毛的发展中国家,如其经济及纺织品成衣贸 易主要依赖羊毛工具,以羊毛出口为主力外销产品, 且其纺织品或成衣贸易量于进口国占较小之比重,在 核计配额数量,成长率及弹性条款时,应给予特殊待 遇。 (4)于海外加工后再进口的产品,应给予优惠待遇, 其加工程序得以进口国的法律惯例规定为准,如加工 产品占总出口纺织品极大比率,则应订有发证程序及 有效控制。
四、 推动政府施加政治影响
欧美召回我纺织品案例简述 欧美对于我国出口的纺织服装产品的召 回一直呈现快速上升趋势,美国仅2010 上半年就发生纺织服装召回41例,超过 了去年全年的36例。而欧盟仅6月份 RAPEX就共计通报召回179起高危产品, 其中纺织服装类被通报59起,其中因违 反EN14682儿童服装拉绳安全标准而被 通报的竟有54批次,明确产于中国有35 批次,占65%。
3.成长率:在各阶段过渡期间内,尚未回归GATT, 且仍受双边配额管制的设限项目并将借分阶段提高成 长率,逐步调度限额数的方式,以放宽设限效果;即 (1)第一阶段:本协定生效日前12个月的MFA设限 额数年成长率应较先前MFA限制,每年至少增加 16%; (2)第二阶段;年成长率较第一阶段增加25%; (3)第三阶段:年成长率较第二阶段增加27%;
欧委会于2005年9月16日发布第1487/2005 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化纤布征收 14.1%-56.2%的最终反倾销税,终裁结 果与终裁披露结果相同。此公告自2005 年9月17日起生效,所有进入欧盟的中国 涉案产品即日开始征收关税。
49家涉案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其中 有25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平均税 率也降为14.1%,18家企业获得分别裁决, 平均税率37.1%。
三、案例
2005年4月,欧盟决定对来自中国的 针织衬衫,毛衫,裤子等九种纺织品进行贴别限制措 施的调查,中国表示强烈反对。5月温家宝总理在北京 会见欧盟“三驾马车”外长,就欧盟对华纺织品和服 装出口受限问题表明了中方立场,缓解当前中欧纺织 品贸易摩擦和矛盾需双方共同努力,中国政府以积极 的态度促进纺织品贸易一体化的平稳过渡,主动采取 了包括对部分纺织品加征出口关税、降低纺织品出口 退税率、实行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等一系列措施。 2005年9月,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化纤布征收为期 五年的最高达56.2%的反倾销税。欧盟还决定对45家 指定的中国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最低税率为14.1%。
对于初裁结果,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表示 “很不公平” ,如果损害不成立,将会获 得零税率,即便判定损害轻微,也只会获 得较低的税率。因此,商会表示对此必须 进 行产业无损害抗辩应诉,并邀请应诉企 业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商对策,以期在终 裁时取得有利的结 果。 2005年7月,纺织商会又组织了36家企业以 行业的名义开展了无损害抗辩。
纺织商会迅即于第二天即6月18日在浙江 绍兴召开该案的应诉工作会议。约106家 涉案企业代表和16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 了会议。最后共有56家企业分别或联合聘 请了12家律师事务所开始了抗辩。商会组 织的56家应诉企业中有20余家在绍兴,其 中不乏出口大户。
由于应诉企业家数众多,欧盟要求所 有企业递交应诉申请并根据企业家数 最终确定了8家抽样企业名单,由抽样 企业填写完整的生产商/出口商调查问 卷,其它合作企业取得抽样企业的平 均税率。2004年10月13日至11月4日,欧 盟调查官赴浙江、江苏、福建、台湾 进行实地核查。
这再一次给国内出口贸易和生产企业敲响警钟, 除了一直以来为国内企业界关注的禁用化学品 风险,事实表明,童装安全,主要是拉绳设计 安全,已成为输欧服装最大风险,国内服装企 业对国外技术法规要求缺乏了解,甚至个别企 业严重缺乏产品安全意识,只知按国外客户要 求生产,对产品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输入国技术 法规要求缺乏足够的辨识能力,在与客户签订 合同时大多未对产品设计的符合性作出评估等 是造成召回事故的主要原因。 (技术性贸易 壁垒)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
一、产生背景 二、主要内容 三、案例
一、产生背景
“乌拉圭回合”把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列为 15个谈判议题之一,并确定将纺织品与服装贸 易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谈判目标。经 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不懈努力和坚决斗争, 发达国家被迫作出较大妥协,终于在1993年 12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该协议用 来取代《多种纤维协议》,为最终取消配额限 制制定了过渡性安排,也是世贸组织各项协议 中惟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
8.防止违规转运:为防止以转运、迂回转口、 申报不实的原产地,伪造官方文件、申报不实 的成份、数量、品名或分类规避管制,各国应 依其国内法令采取防制措施,且应相互充分合 作,包括调查、交换资料及以个案要求方式, 协助参访工厂,如经查明有违规情事,并得经 协商后采行挡关,改计扣正确原产地配额,对 运转国采取设限措施。又如证据显示有第三国 涉及违规转运行为,则得对第三国实施配额限 制。对于伪报货物成份、数量、品外及类别者, 经查明属实,相关国家应采取适当法律措施, 惩处涉案厂商。
■点评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对进口纺织品和服装进行 歧视性限制的国家在10年期限内逐步取消限制,结束 时间是2005年1月1日。虽然协议的目标是促进取消 这些限制,但是允许进口国采劝过渡性的保护措施” 限制进口,如果某些种类纺织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产 品的本国企业带来了“严重损害的危险或构成了实际 威胁”。协议的第六条陈述了经济因素(例如,产量、 生产率、产能的利用、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 就业、国内市场价格、利润和投资方面的变化),在 决定增加进口是否会引起损害时,这些因素都必须考 虑进去。协议还进一步规定,如果严重损害或实际威 胁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比如技术更新或顾客喜好的 变化,此类保护措施不得强行实施。
应诉企业大都拿到了比初裁更为有利 的税率,其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 业税率由初裁时的20%降为14.1%;获得 单独税率企业的终裁税率从26.7%到 46.4%不等,而原先初裁时是26.7%到 74.8%不等的单独税率;初裁时最高税 率为85.3%,现在下调到56.2%。
总结 : 一、 企业争取获得市场经济 地位是应对的关健 二、 争取较低的分别税率,只 有应诉才能胜诉 三、 积极参与行业损害抗辩
源自文库
中国应对欧盟对华 化纤布反倾销案例
2004年6月17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我 国出口的第35类纺织品 (主要指化纤布) 发起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3 年4月 至2004年3月。 此次调查涉及5个欧盟海关税号的产品 (54075200、54075400、54076130、54076190、 54076990),案值4.87亿美元,共有942家 化纤布出口企业涉案其中江浙企业占大 多数 。
6.弹性条款:适用本条款之弹性条款,应与本协定 生效日前12个月之MFA双边协定内容一致。合并 使用换类、移用及预借时,应无数量限制。
7.防卫条款:尚未回归GATT之未设限项目部分, 为避免在过渡期间内大量输入使进口国防织业 遭受不利影响,设有临时性防卫条款,在必要 时,仍得将该等产品改列为设限。
面对如此高的贸易风险,组织相关人员 培训,灌输服装安全法规要求屡待加强; 着重产品设计审查,避免盲目满足客户 的式样要求,是规避风险必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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