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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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案例
工伤争议案例范文一
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12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
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
工伤保险。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
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
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
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
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
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
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
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
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
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争议案例范文二
2009年4月,杜某到陕西长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
铁塔公司)镀锌车间工作,2009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时被空中
落下的钢材砸中左脚。经治疗,于2010年7月14日出院,共住院336天。
2010年7月16日,杜某母亲(张新会)向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不具备工伤认定的基本证据要求。所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建议杜某先行证明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10年8
月31日,杜某正式向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10年10
月8日,仲裁委作出高劳仲案字(2010)19号裁决书,裁决杜某与长
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长城铁塔公司不服,向高陵县
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不存
在劳动关系。2011年4月12日,高陵县人民法院以(2010)高民一
初字735号判决书,判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长城
铁塔公司仍不服,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11)西民二
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后长城铁塔公司向陕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12)陕赔民申字第00094号裁定
书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12年1月9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认字(2011)第07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杜某为工伤。2012年4月23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伤残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三
个月。杜某将工伤认定书邮寄送达给长城铁塔公司,长城铁塔公司
对工伤认定书不服,认为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012年2月28日,长城铁塔公司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1)第074号工伤认定书。
2012年7月6日,杜某依据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
向仲裁委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请求长城铁塔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并要求单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012年10
月30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高劳仲案字(2012)32
号裁决书,部分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起诉至高陵县人民法院,高陵县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由该院(2010)高民一初字735号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得以确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高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1)第074号工伤认定书,已认定杜某所伤害为工伤,长城铁塔公司辩称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长城铁塔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一方,放弃申请鉴定也不申请复查,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而其辩称观点不能成立;
三、各项赔偿数额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依法判决长城铁塔公司支付杜某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9377.5元。后双方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3号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且已履行。至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工伤赔偿案件历经四载,终于落下帷幕。
工伤争议案例范文三
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09年10月30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6月20日,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1年8月6日,陈老汉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某生前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经查,陈老汉是1954年7月26日出生,因其未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年龄,大兴仲裁委和本院均驳回了陈老汉该项请求。2014年7月26日,陈老汉年满60周岁。其于2015年3月2日,再次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科技公司不同意陈老汉的诉讼请求,主张陈某某死亡时,陈老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陈老汉年满60周岁后要求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09年10月30日因工死亡,而陈老汉2014年7月26日才年满60周岁,不符合领取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