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定期人民币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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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定期人民币存款合同(正式)
合同编号:
甲方:银行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住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住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传真:
邮政编码:
为促进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别承诺
1、甲方同意将一定的人民币资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
2、乙方同意:甲方存入乙方的资金占用甲方对乙方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二条、同业存放金额及存期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将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资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存放期限年,到期日为年月日
甲方账户名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甲方开户行名称:
甲方开户行的账号:
第三条、存款利率及额度使用费
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存入乙方的人民币资金按综合年利率 %执行。其中存款利率按照 %执行,额度使用费率按照 %执行。
第四条、存款凭证
1、甲方资金到达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本合同指定账户后,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开立定期存款证实书。
2、甲方须在乙方预留相关印鉴,以便资金的支取。
第五条、计结息方式和本金、利息及额度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1、乙方同意对甲方存放的资金自到帐之日起计算利息和额度使用费,并按照本金*年利率/360*实际存款天数的方式支付,额度使用费与利息一起向甲方支付。
2、存款到期后,甲方向乙方出示本合同、定期存款证实书,乙方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文件进行审查。
3、在乙方对甲方提交的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相关文件以及甲方预留印鉴审查无误后,乙方应为甲方全额支取本金、利息和额度使用费并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同时协助办理销户。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顺延期间的利息和额度使用费仍按本合同计收。
第六条、甲方本息及额度使用费的划付
存款到期后,乙方支付给甲方本息及额度使用费,并汇划至甲方指定帐户。
第七条、挂失处理
甲方的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本行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受理后,挂失生效。
第八条、违约处理
1、乙方保证到期支付本金、利息和额度使用费,如逾期不能支付,按照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金额,乙方以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按照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保密责任
双方对本合同、存款利率、金额等有关约定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管辖及适用语言文字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同意本合同下的任何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交换的资料文本以中文为准。
第十二条:双方文件送达方式
双方可互送文件,也可约定以传真或挂号寄出方式送达,采用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可。但发生地址、邮编及通讯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送达有效。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存款本息止。
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分行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