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取得行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发票管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票管理,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票是纳税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的法定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以外的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章发票印制规定第四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承印。
第五条发票的防伪措施和专用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或仿制。
第三章发票领购与开具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并按照规定使用发票。
第七条发票的开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本使用发票;(二)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四)其他违反发票开具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发票取得与保管第八条纳税人取得发票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其他纳税人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坏发票;(三)涂改发票;(四)其他违反发票保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发票缴销与监督第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已开具的发票进行定期缴销,并按照要求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发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违法行为与处理第十二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单位票据管理,规范票据购买、使用、管理、保管等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票据包括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等。
第二章、票据购买第一条、单位根据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收费的文件,到区财政部门申领《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二条、单位购买票据时,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申报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已使用、作废的收据交区财政部门进行查验、核销。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三条、在启用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页、重页、漏号、重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整本票据交回财政部门更换或注销。
第四条、票据必须整本按序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做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必须做到票、款相符。
使用机打票据时,开具的票据应按规定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所有联次一起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
第五条、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六条、使用普通学杂费专用收据,应按顺序号填列,学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每学期末,单位将本学期的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并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核对后,返还单位保存归档备查。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单位每次结报时,将已开具的记账联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予以核对,对于超范围开具的票据,不得作为入账依据。
第四章、票据管理第八条、购入的各类票据由财产保管员负责保管。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内容。
二、发票管理办法1. 发票的基本概念:发票是一种书面凭证,用于证明经济交易和纳税的法定证明文件。
发票应包含购买方、销售方、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等。
2. 发票的种类:根据用途和形式的不同,发票可分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等多种类型。
3. 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开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发票金额等。
4. 发票的使用要求:使用发票时应注意合规性,发票的使用要符合实际交易情况,不能虚开或重复开具发票等。
5. 发票的保存和归档:发票的保存和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归档后的发票应妥善保存,方便后续的审计和查询。
三、发票管理的责任与制度1. 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应自觉遵守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义务,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进行监管和检查,并对违规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3. 发票管理制度的建立: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开具流程、使用规定和归档要求,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发票管理的重要性1. 减少偷税漏税: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可有效减少偷税漏税的发生,保护国家财政收入。
2. 促进经济发展:发票管理的规范和透明可以提高经济企业的信誉度,促进经济发展。
3. 便于政策实施:良好的发票管理可以为政府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五、发票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发票造假:严密的发票管理制度有助于预防和打击发票造假行为,包括使用电子技术手段防止伪造发票。
2. 发票遗失或损毁:建立完善的发票保存和归档制度可以防止发票遗失或损毁,并能够及时提供有效的发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保证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促进税收的征管工作,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国家财务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法规。
二、发票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展销售、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开具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具有法定的税收效力,纳税人必须按照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开具、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
普通发票适用于一般的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专用发票适用于特殊行业和具体场景。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指汽车销售行业开具的特定发票,用于购车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交强险等手续。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助于统一管理和监控购车过程中的税收情况,防止逃税和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3. 财政票证财政票证是财政行政部门开具的一种特殊发票,用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结算。
财政票证包括预算内支出凭证、预算外支出凭证等。
财政票证的开具和使用受到严格的财政制度和管理规定的限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开具和使用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 发票开具程序发票的开具程序必须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流程进行。
主要包括以下环节:购货、销货等交易活动→填写发票信息→向税务机关登记→购货单位验收并签收发票→购货单位按规定办理税收扣除。
2. 发票使用范围发票只能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者作为非法收入的依据。
发票的使用范围包括购买商品、提供服务、办理手续等。
发票的使用需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发现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责任。
3. 存储和管理发票的存储和管理需要做到安全可靠,防止丢失、损毁和伪造。
发票的存储可以采用电子存档方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的印制、使用、监制和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和财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票管理应遵循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便利性的原则。
第二章发票印制第四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指定的印刷企业承担。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票。
第五条发票印制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防伪技术和质量标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第六条印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对发票印制过程实施严格监控,保证发票印制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发票联次第七条发票分为正联和副联。
正联为购货方记账凭证,副联为销货方记账凭证。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联次。
第八条发票各联次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统一,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第四章发票内容第九条发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十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开具,不得涂改、挖补或伪造。
第五章专用发票第十一条专用发票是指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交易项目的发票。
第十二条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更加严格的规定,确保税收的专款专用。
第六章发票监制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的监制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监制制度,对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监制发票,也不得使用未经监制的发票。
第七章发票换版第十五条为适应税收管理和反假防伪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决定换版发票。
第十六条换版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和缴销应当遵循新版的有关规定,旧版发票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发票印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取得发票报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取得发票的报销行为。
第三条取得发票报销应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与要求第四条发票的种类1. 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行为。
2. 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行为。
3. 其他发票:包括定额发票、普通收据等。
第五条发票的要求1. 发票内容应真实、完整,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等。
2. 发票印章应清晰、完整,包括发票专用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等。
3. 发票应加盖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专用章。
4. 发票应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符,不得虚开、伪造、篡改发票。
第三章发票取得与保管第六条发票取得1. 公司内部人员或供应商在发生业务时,应主动向对方索取发票。
2. 发票取得后,应及时将发票粘贴在报销单上,并填写相关信息。
3. 如发票内容填写错误,应退回对方重新开具。
第七条发票保管1. 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 发票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分类存放,定期归档。
3. 发票的保管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应按照规定销毁。
第四章报销流程第八条报销申请1. 发票报销申请应由发生业务的部门或个人提出。
2. 报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报销人姓名、部门、职务、报销日期、报销事由、金额、发票复印件等。
3. 报销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九条报销审批1. 报销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四条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六条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和领购第七条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第八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第十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后,不得涂改、挖补、拆分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保管和缴销第十三条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四条发票遗失、被盗、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文本,实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相关部门制定,并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发布。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保障发票、收据管理的合规性、安全性,根据国家税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发票及其它法定的收付凭证。
发票一般作为收入、成本、费用的入账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据分外部收据和内部收据,其中外部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的收款凭证;内部收据是指内部自制收款凭证,仅限往来业务使用。
第四条发票、收据的管理归口部门为财务部(鉴于收据和发票的管理方法基本相同,以下简称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购买、领用与保管第五条财务部指定税务主管会计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购买发票。
第六条财务部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由税务主管会计定期向财务部负责人或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七条发票由出纳向税务主管会计领用。
领取时应由税务主管会计在发票登记簿上及时登记发票领用的数量、起讫号码、领用日期及领用人签章等项目。
发票使用完毕后,出纳应按规定向税务主管会计缴销。
第八条发票的保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各类发票必须存放于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平面媒体等传媒公告声明作废。
(三)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顺序装订保管。
(四)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当保存不少于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五)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第九条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条发票由银行出纳或现金出纳开具,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开具发票和保管发票专用章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一条开具发票前,申请开具发票部门应向财务部提出开票申请,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附件一)、提供收款合同,如为产品销售合同,还需提供〃产品发运/交付通知单〃,并由部门领导及财务部领导审批。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凭证,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以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发票的定义与种类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发票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常见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如定额发票、机打发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情况;普通发票则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些特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发票管理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存在,不得虚构或篡改。
2、合法性原则: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
3、完整性原则:发票的内容应当完整,包括发票的基本要素如发票号码、日期、购货方和销货方信息、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4、及时性原则:发票应当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及时开具,不得拖延或提前。
三、发票的开具1、开具主体:只有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纳税人,才有资格开具发票。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开具要求: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3、填写规范:发票上的各项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填写的内容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虚开金额、数量等。
四、发票的取得1、取得渠道:购货方或接受服务方应当从合法的渠道取得发票,如从销售方直接取得,或者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取得。
2、审核查验:取得发票后,应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查验。
如发现发票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与开票方沟通解决或向税务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本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旨在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分为以下几种:1. 增值税专用发票2. 增值税普通发票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 财政票据5. 电子发票6. 其他票据第三章发票的开具3.1 开票主体发票的开具主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行开具。
- 个人:个人消费所需的发票由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开具。
3.2 开票时间发票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开具,不得拖延时间。
3.3 开票内容发票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必要信息:- 发票主体名称- 发票主体代码/- 发票主体地质- 发票主体方式- 发票主体-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商品或服务名称- 商品或服务数量/规格/型号- 商品或服务单价- 商品或服务金额-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3.4 发票抄报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票的开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发票抄报给税务机关。
第四章发票的保管4.1 发票的保存发票的开具人应当将开具的原始发票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4.2 发票的归档发票保存期满后,应当进行归档。
归档时应注意分门别类,便于后续管理和使用。
4.3 发票的销毁发票保存期限届满,并不再需要的发票应当及时进行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使用5.1 发票的有效性发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可作为正式财务凭证。
5.2 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同种类的发票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性条件,使用时应当注意遵守相关规定。
5.3 发票的申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使用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领。
第六章违法和处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发票收取管理制度
发票收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发票收取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防止发票挪用、篡改、丢失等情况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的发票收取与管理工作。
三、发票的种类和管理1. 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领取和管理所有类型的发票,不得私自保管或领用发票。
3. 各部门在收到发票后应立即交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不得私自保存或递送发票。
四、发票的收取与登记1. 发票收取人员(以下称为“收取人员”)在接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交与财务部门。
2. 登记内容应包括:发票种类、数量、金额、日期、来源单位(或个人)名称、联系方式等。
3. 收取人员应对发票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是否有篡改、错漏,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根据财务部门的指示处理。
五、发票的妥善保存1. 财务部门应按照发票种类、日期、来源等分别进行归档、盖章、编号,妥善保存。
2. 发票的保存期限为一年,在保存期限届满后,应进行销毁,销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六、发票的使用1. 未经允许,任何部门不得私自使用发票,不得使用公司外的发票进行报销等。
2. 领用发票时要填写具体用途,并经过审批后方可使用。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监督制度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发票收取与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发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行为。
九、附则本制度经领导审批后生效,如有需要变更,须经领导审批。
以上为我公司的发票收取管理制度,希最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财务安全,保障公司的经济利益。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办法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财务部设有专门人员对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与缴销第五条公司经营、行政管理部门为发票的实际使用部门,公司财务部设有专人领购、验销和保管发票,指定人员负责开具发票。
第六条公司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发票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第七条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票管理人员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章发票的取得与报销第八条公司在采购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或国家规定可报销的合法凭据。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填写内容涂改的、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九条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财务人员日常可登陆税务机关网站查询。
第十条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公司财务部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与保管第十一条公司发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要求开具发票,应符合合同规定及生产完工进度。
经办人申请后,其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核实批准,财务部据此开具。
发票开出后,业务部门必须取得付款方的发票签收单,并妥善保管建档。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特殊情况可以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并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公司取得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发票取得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章发票取得原则第三条公司取得发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取得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合法、有效。
2. 完整性原则:取得的发票内容应完整,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3. 及时性原则:发票取得应及时,不得延误。
4. 保管性原则:取得的发票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篡改。
第三章发票取得流程第四条发票取得流程如下:1. 采购、销售、服务部门:- 在发生业务时,应向对方索取合法、有效的发票。
- 核对发票信息,确保其符合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
- 将发票交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2. 财务部门:- 对采购、销售、服务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审核,包括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 对审核通过的发票进行登记、分类、归档。
- 对审核未通过的发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 发票登记:- 建立发票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票取得日期、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信息。
- 定期汇总发票取得情况,形成发票取得报表。
第四章发票保管第五条发票保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专设保管柜:将发票存放在专设的保管柜中,确保安全。
2. 专人负责: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工作,严格执行保管制度。
3. 定期检查:定期对发票进行盘点,确保发票数量、金额与登记簿相符。
4. 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票丢失、损坏。
第五章发票使用第六条发票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1. 合法用途:发票只能用于合法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等违法行为。
2. 真实用途:发票记载的业务内容应与实际业务相符,不得虚构、夸大或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财政部第6号令)
审计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财政部第6号令)分类:法律法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加强发票的印制、领用、开具、取得和保管等环节的监督,保障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第三条发票的印制、领用、开具、取得和保管等环节,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非法制造、擅自印制、擅自购买、擅自出售、擅自开具、擅自取得、擅自转让、擅自转借、擅自损毁、擅自销毁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的格式、内容、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二)发票的印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三)发票的印制应当采用防伪技术;(四)发票的印制应当保证印制的质量和数量。
第七条发票的印制单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印制许可证。
第八条发票印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发票印制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发票印制许可证。
第九条发票印制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十条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经营证明;(二)税务登记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发票印制许可证;(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领用发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发票。
第十二条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二)不得转借、转让、转卖发票;(三)不得擅自印制、购买、出售发票;(四)不得伪造、变造、非法制造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的领用数量由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经营规模和发票使用情况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行为,加强税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发票,是指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的纳税人开具、领用、退回和使用的凭证。
第三条发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发票管理的义务,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
第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发票管理的监督,依法对发票管理行为进行监察,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第二章发票的开具、领用和退回第六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七条发票的开具应当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耗.吗、购买方名称、购买方识别耗.吗、货物或者劳务、服务名称、金额、税额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发票。
第九条发票领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在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发票。
第十条发票退回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确保发票的安全和管理。
第三章发票的使用和保存第十一条纳税人使用发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使用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发票报送给税务机关,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妥善保存发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发票归档,保障发票的追溯工作。
第四章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查处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发票管理进行监督和查处,发现发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发票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发票,变造发票,买卖发票等,对违法行为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查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者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其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发票开具申请表格2. 纳税人发票使用备案登记表3. 发票管理监督记录表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用于规范发票管理行为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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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票取得行为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三、定义
发票取得行为是指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和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经过验审合格登记入账的行为。
四、审核内容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需对接收到的发票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如下:(一)发票种类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
以下是主要发票种类与适用范围举例:
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买商品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4、交通运输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5、邮政服务:是指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6、部分现代服务:是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7、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六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1、适用于零星采购日常消费物品(该项由本部门经理负责)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该项由财务部门负责)
3、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如:建安工程物资、员工福利物品(该项由财务部门负责)
4、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剪口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专业发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公路客票、铁路客票、航运客票、轨道交通客票
营业税发票(地方税务局):
1、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发行的通用发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
2、建筑业统一发票: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业务发生地与发票所属地应一致)
3、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主要指房地产交易业务;
4、房屋租赁业发票:适用于房屋租赁业务。
5、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娱乐业、部分其他服务业
6、餐饮住宿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业、宾馆住宿服务行为。
营业税专业发票:主要是指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电信企业的话务、电报收据等。
(金融、保险、电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主要指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
(二)票面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1、发票是否印有“发票监制章”,联次是否齐全。
多联次凭证,只能以其中的“发票联”作为报销凭证。
多联次手写发票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
2、发票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是否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发票注明的开票公司名称、加盖的发票章或财务章、合同签约方、收款方是否相符;
4、发票内容是否与经济业务相符;
5、是否有私自扩大开具范围的营业税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发票各项目不得涂改;票据填写内容要齐全,所有字体出自一人之手。
机打发票不得手写。
五、责任划分
1、各部门在接受发票时应认真检查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合规发票财务部拒绝接收。
原报销人(发票第一接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2、各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流转到财务部,如延期而造成无法抵扣,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财务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及时认证。
应“先认证,后付款”,对未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立即退回,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六、违规责任
1、发票管理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范围,对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视责任大小给予评价。
2、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按损失额度给予经济赔偿。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二:应税服务范围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