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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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的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详细规定制定的。

实施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

第2条特殊发票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而开具的发票。

购票凭证是买方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接收和购买,开具,上交和验证纸质专用发票和相应的数据消息。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使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第四条特殊发票由基本单或基本单加其他单组成。

基本表是三份:发票,扣除额和簿记。

发票单用作记账凭证,供买方计算购买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扣除表用作购买者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凭证,以进行证明和保留,以备将来参考;簿记表用作卖方的簿记凭证,以计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

其他共同使用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决定。

第五条特殊发票实行最高发票额管理。

最高发票限额是指单个特殊发票所开立的总销售金额无法达到的上限。

最高发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适用,并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发票金额为十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最高发票额为一百万元的,应当经地方,市税务机关审批。

发票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

区县税务机关负责防伪税收管理制度的具体发行。

税务机关应当对最高发票额的审批进行现场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额一百万元的,由地方,市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地方,市税务机关派员进行现场核查,然后将核查数据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核查。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验(交)旧(106-113)

发票验(交)旧(106-113)

发票验(交)旧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票验(交)旧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需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对有使用发票需求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自助办税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十、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一、“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有效提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精细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控水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二、“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

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三、“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发票明细信息,并可据此开展批量查验、统计分析等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有效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水平。

目前,可以批量下载发票信息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取消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明学院】执法资格模拟试题(十二)答案解析

【明学院】执法资格模拟试题(十二)答案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模拟试题(十二)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税务行政复议中不可以进行调解的是()。

A、核定税额B、行政处罚C、确定纳税主体D、确定应税所得率【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税务行政复议中调解与和解的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和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确定纳税主体是征税行为,不能调解或者和解。

故选项C符合题意。

2、下列有关行政裁量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行政裁量权与过罚相当原则相抵触B、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受过罚相当原则的约束C、行政裁量权是一种不受法定程序规范,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D、行政裁量权是一种不受法律规定约束的权力【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进行选择的权力。

它与过罚相当原则并不抵触,受过罚相当原则的约束。

因此选项A、C、D说法不正确。

故正确答案是B。

3、税务机关作出特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该特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是()。

A、没收违法所得B、停止办理出口退税C、责令停产停业D、对公民纳税人罚款2 000元【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该题考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标准。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结合这两项规定来看,税务机关对公民纳税人罚款二千元以上就要告知其听证权利。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补充专用票务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征收管理,规范补充专用票(以下简称专用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嫌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票证,是减少一般税收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票证,是购买方支付的限额额度按照替代规定予以考虑并以抵扣替代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预防性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票据。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费,认证纸质专用票据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延长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票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2020年9月起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2020年9月起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2020年9月起,发票丢失新规1不用登报申报遗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条,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

2不用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3仍需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流程为例:第一步: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第二步: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第三步:选择“发票遗失、毁损报告”发票丢失如何处理1失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再需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记账凭证。

丢失专用发票记账联如何处理,税法上未作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可以凭发票联或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并由提供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说明,并注明原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连同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记账凭证。

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处理方法与丢失专用发票记账联一致。

3丢失空白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丢失空白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持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的发票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发票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形式包括铜版纸、发票和记帐。

背面复印件由收款人或出票人留存备查;付款人或付款人以发票页为原始付款凭证;记账单为收款人或出票人的原始记账凭证。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和纳税人业务需要,可以增减非发票联数,确定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和号码、发票号码和用途、客户名称、客户银行账号、账户名称。

商品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单价、字数、开票人、发票日期、开票人姓名(盖章)(个人)等。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活动和发票管理的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单位使用票据,可以书面要求税务机关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单位名称确认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打印第六条发票印制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管,省级税务局签发。

税务机关对发票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发票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税务局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地方发票防伪措施,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记录。

发票专用防伪产品应按规定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得丢失。

有缺陷的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其形状、大小、含量和颜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性发票的修改,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票修改,由省税务局决定。

发票修改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条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发票印制通知书,指定的印刷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发票印制通知单应当载明印制发票的公司名称、使用发票的公司名称、发票名称、发票编码、型号、份数、规格、颜色、印刷数量、起止编号、交货时间和地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2019-7-24日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成文日期:2019-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如下: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

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15•【文号】税总函〔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确保《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平稳实施,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关意见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是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堵塞虚开、低开发票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二、开展宣传辅导(一)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相关政策操作变化要点的宣传辅导。

(二)多层次开展政策培训1.做好税务系统内部培训。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内容,熟悉《办法》实施后机动车发票全链条管理的理念与方法,掌握机动车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2.做好机动车发票政策宣讲。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辅导工作,重点宣讲机动车发票信息和车辆电子信息关联匹配的规定,机动车企业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以及开具机动车发票应遵循的规则。

三、做细准备工作(一)归类维护。

机动车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一、政策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小贴士:根据文件规定,发票上需要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章均不符合要求。

二、特殊情况根据文件要求,发票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但是还有些特殊情况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哦~0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0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热点问答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么?答:不可以。

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么?答: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23日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章纳税人分类第五条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第六条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五)各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其他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23日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该《实施细则》分总则、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罚则、附则7章38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编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第五条修改为: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版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版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下文是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欢迎阅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

各市(不含深圳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置的普通发票票种外,省国税局负责设置其他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按照省国税局的统一要求确定。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五条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式样、统一防伪、集中印制的原则。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省国税局统一招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和发放。

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套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承印省国税局统一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印发票,不得将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印制。

6.第二阶段考察报告(发票合规)

6.第二阶段考察报告(发票合规)

目录引言 ................................................................................................................................................ 释义 ................................................................................................................................................ 参考文献. (5)一、第2阶段整改报告 (6)二、第3阶段整改计划 (11)浙江**事务所(下称“我们”或“本所”)接受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及实际经营人**的委托,并接受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指派**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非诉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管人,针对浙江**公司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之后签订认罪认罚承诺书并承诺合规整改的情况出具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报告。

为出具本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报告,本所律师审慎审阅了浙江**公司按照刑事合规调查文件清单向我们提供的各种公司文件,就其中重大事项直接与浙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对公司应当遵守的合规范围、合规义务进行了明确,对公司涉税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和评估,初步建立起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对本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报告,本所律师做出如下声明: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截至本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报告出具之日浙江**公司向我们提供的文件、相关人员所作的口头及书面说明、本所调查复制的相关资料,出具本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报告。

本所假定上述公司所作的口头及书面说明、提供的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的复印文件均与原件相符且内容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且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该等文件自签署、颁发及作出之后至本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报告出具之日都没有进行任何变更、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2019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示,4月1日减增值税,5月1日降社保费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是2011年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全书共计65页。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说明附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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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小贴士:根据文件规定,发票上需要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章均不符合要求。

二、特殊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发票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但是还有些特殊情况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哦~
0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0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热点问答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
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么?答:不可以。

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么?
答:有效。

5、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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