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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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的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详细规定制定的。

实施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

第2条特殊发票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而开具的发票。

购票凭证是买方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接收和购买,开具,上交和验证纸质专用发票和相应的数据消息。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使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第四条特殊发票由基本单或基本单加其他单组成。

基本表是三份:发票,扣除额和簿记。

发票单用作记账凭证,供买方计算购买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扣除表用作购买者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凭证,以进行证明和保留,以备将来参考;簿记表用作卖方的簿记凭证,以计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

其他共同使用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决定。

第五条特殊发票实行最高发票额管理。

最高发票限额是指单个特殊发票所开立的总销售金额无法达到的上限。

最高发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适用,并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发票金额为十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最高发票额为一百万元的,应当经地方,市税务机关审批。

发票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

区县税务机关负责防伪税收管理制度的具体发行。

税务机关应当对最高发票额的审批进行现场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额一百万元的,由地方,市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地方,市税务机关派员进行现场核查,然后将核查数据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核查。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I.保险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次序和栏目开具,全部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II.《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发票号码顺序,填写完整项目,内容真实、笔迹清晰,一次打印完整,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上盖章扣除。

提示: 根据文件规定,发票需加盖专用发票印章,公章和财务印章均不符合要求。

特殊情况根据单证要求,在发票上加盖发票印章,并扣除。

但是,仍然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关于使用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加盖专用发票印章,不得加盖扣除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

“III.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人、付款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编制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监管的普通增值税发票相同。

“IV.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名,不管是彩色还是黑白的,都不需要另找一个开票单位来贴专用发票密封条。

发票能否加盖特别财务印章或公章? 答: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八十七号) ,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上盖有财务和发票的专用印章。

这样可以吗? 不行。

发票只需加盖发票专用印章即可。

V.发票上有专门的印章,但印章不清楚。

我该怎么办? a: 你可以在它旁边加一个清晰的戳记,或者取消发票或者把它冲洗干净。

发票上的专用发票印章是反过来的。

VI.发票还有效吗? a: 有效。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一、政策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和栏目开具,发票应当一次开具、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数字顺序填写,填写事项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打印完毕,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印章,加盖抵扣印章。

”(二)“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具发票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序号顺序填写,填写事项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打印完毕,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章,加盖抵扣章。

”提示:根据文件规定,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公章和财务章都不符合要求。

二、特殊情况。

根据单据要求,发票和扣款中需要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

不过,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0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水汉[2006]479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和纳税申报单不得加盖印章。

”0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电子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出票人、付款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布局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监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名,无论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无需另找计费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热点问答。

1.发票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答: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加盖财务发票专用章。

这样行吗?答:没有。

发票只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

3、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印章不清。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一、“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有效提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精细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控水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二、“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

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三、“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发票明细信息,并可据此开展批量查验、统计分析等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有效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水平。

目前,可以批量下载发票信息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取消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是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重要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发票管理办法》,并在其基础上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面将从发票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内容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发票管理制度的要求:1.纳税人资格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获得纳税人资格,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

2.发票编码要求:发票必须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确保发票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3.发票使用要求:发票必须出具真实、完整、准确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发票号码、购买方和销售方的信息等。

4.发票保管要求: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管,确保安全可靠,防止遗失和滥用。

5.发票销售要求:发票销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私自销售空白发票或伪造发票。

发票管理制度的内容:1.发票种类:根据需求和用途的不同,发票分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等多种种类。

发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类发票的具体规定和使用范围。

2.发票的开具和填写:发票管理制度应对发票的开具和填写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开票人员的资格要求、开票的时间、票样格式、填写内容等。

3.发票的使用和保存:发票管理制度应规定发票的使用和保存方式,包括如何记录开票和领票信息,如何妥善保管和归档发票等内容。

4.发票的索取和领用:发票管理制度应规定纳税人索取和领用发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发票的申请、审批和领用方式、数量和频次等。

5.发票的验真和查验:发票管理制度应规定发票的验真和查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企业自查自纠的要求和税务部门的外部查验。

总结起来,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企业在执行发票管理制度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到合规和规范。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大对企业发票管理的监管力度,提高发票管理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补充专用票务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征收管理,规范补充专用票(以下简称专用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嫌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票证,是减少一般税收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票证,是购买方支付的限额额度按照替代规定予以考虑并以抵扣替代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预防性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票据。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费,认证纸质专用票据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延长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票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的发票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发票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形式包括铜版纸、发票和记帐。

背面复印件由收款人或出票人留存备查;付款人或付款人以发票页为原始付款凭证;记账单为收款人或出票人的原始记账凭证。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和纳税人业务需要,可以增减非发票联数,确定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和号码、发票号码和用途、客户名称、客户银行账号、账户名称。

商品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单价、字数、开票人、发票日期、开票人姓名(盖章)(个人)等。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活动和发票管理的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单位使用票据,可以书面要求税务机关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单位名称确认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打印第六条发票印制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管,省级税务局签发。

税务机关对发票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发票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税务局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地方发票防伪措施,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记录。

发票专用防伪产品应按规定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得丢失。

有缺陷的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其形状、大小、含量和颜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性发票的修改,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票修改,由省税务局决定。

发票修改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条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发票印制通知书,指定的印刷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发票印制通知单应当载明印制发票的公司名称、使用发票的公司名称、发票名称、发票编码、型号、份数、规格、颜色、印刷数量、起止编号、交货时间和地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2019-7-24日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成文日期:2019-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如下: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

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工作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版发票管理办法。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将发票管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国库集中管理,实现由发票开具单位自行管理向国库集中管理的转变,将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归为同一管理体系,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1.发票的种类和开具2.发票的报销和验收3.发票的查验和核对4.发票的存储和归档以下将对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发票的种类和开具票种新版发票管理办法中,建立了发票种类代码体系,共设7个代码,分别是:•011001000:增值税专用发票•011001001: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011001002: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011001003:普通发票•011001004:运输发票•01100100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011001006:通行费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税务机关和代开单位开具,其他发票由具有发票开具资格的单位机构开具。

发票开具应当按照税款所在期完整开出,并按原始凭证金额开出,不得分次开具、掏空、拼装开具。

发票应当按照税控技术规定,由税控系统开具,不得手工开具。

发票的报销和验收报销新版发票管理办法中将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纳为同一管理体系,所有发票的报销,均需通过“电子发票验旧换新”平台申领并进行报销。

报销申请人应当将其所要申请报销的发票信息、价税合计、交易明细、购买方名称等信息按平台标准录入,并提交相关凭证照片作为备选证据,由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票方可报销。

验收发票报销后,需经过验收。

验收单位应当按照交易或业务要求对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反馈。

发票的查验和核对查验新版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子发票要实行“先税后验”纳税人自行查验的原则,其他发票由验收单位验后再税。

所有单位在收到电子发票后应当进行验证,确保发票真实有效。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核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管,由省税务局出具。

税务机关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印制发票资格。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各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产品应当按规定存放专用仓库,不得遗失。

缺陷、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集中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副本包括存根副本、发票副本和簿记副本。

存根复印件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保存备查;发票作为付款人或付款人的付款原始凭证;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和纳税人业务需要,增减发票以外的份数,并确定使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和栏目开具,发票应当一次开具、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数字顺序填写,填写事项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打印完毕,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印章,加盖抵扣印章。

”(二)“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具发票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序号顺序填写,填写事项齐全,内
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打印完毕,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章,加盖抵扣章。


提示:根据文件规定,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公章和财务章都不符合要求。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的发票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发票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基本联包括铜版纸、发票和记账。

背面复印件由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留存备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应当以发票联为原始支付凭证;记账副本应当是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的原始记账凭证。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和纳税人的业务需要,增减发票以外的复印件,确定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和号码、发票号码和用途、客户名称、客户银行账号、账户名称。

商品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单价、字数、开票人、发票日期、开票人姓名(盖章)(个人)等。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活动和发票管理的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单位使用票据,可以书面要求税务机关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单位名称确认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打印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由省级税务局签发。

税务机关对发票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发票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地方发票防伪措施,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记录。

发票专用防伪产品应当按规定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得丢失。

有缺陷的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其形状、规格、含量和颜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发票改版,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票改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改版时,应予以公告。

第十条发票监制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发出发票印制通知书,指定的印刷公司必须按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单应当载明印制发票的公司名称、使用发票的公司名称、发票名称、发票编码、型号、份数、规格、颜色、印刷数量、起止编号、交货时间和地点等。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一、政策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小贴士:根据文件规定,发票上需要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章均不符合要求。

二、特殊情况根据文件要求,发票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但是还有些特殊情况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哦~0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0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热点问答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么?答:不可以。

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么?答: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23日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版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版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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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如下:
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

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2.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被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三)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得新设证明事项。

同时,要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进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既增进办税缴费便利,又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缴费人。

要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作用,
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和部门协同共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公平公正严格监管,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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