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同职称的药师的技术功能 各不相同)
3.管理功能
(对人的管理和对药品的管理)
4.企业家的功能
(具有承担投资风险和企业发展的能力)
(二) 从事药物研究开发工作的药师功能
在药物开发研究中药师的主要任务是:
1.确定药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剂型 。 2.根据新药管理要求研究处方和生产工艺。 3.在质量或成本方面,改进现有处方和生产过程。 4.评价新辅料在药物剂型中潜在的价值。 5.进入临床试验新药的制备、包装和质量控制。 6.所有新药的稳定性研究,并提出贮藏的条件要求。 7.在生产中初次使用的新设备的优缺点方面的科学研究。 8.对提出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稳定性的调查研究。 9.新药质量标准的研究。
一、药师的定义和类别
• 美国韦氏字典对药师的定义是“从事药房工作的个人”。 美国《标准州药房法》中药师的定义是“药师系指州药房 理事会正式发给执照并准予从事药房工作的个人。”
• 广义的药师(pharmacist)是泛指受过高等药学专业教 育,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人。
• 而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是指依法经资格认 定,准予在药事单位(药房)执业的药师。
1995年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 1999年,修订《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执业药师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目前正进行药师法立法的准备工作。
二、药师法的内容
现代药师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获得许可,取得执照 才能执业;
②药师资格条件; ③考试; ④业务; ⑤罚责。
三、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定暂行规定》
(三) 药师在法律方面和行政方面 的功能
药学是一门综合性科学和高科技领域,药 品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它的法规必须由懂技术或 了解科学背景的人来执行。
许多药师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必须熟悉法律和法规,并严格执行。 在工作中经常与律师和法院的官员接触。 一些国家在药政机构工作的药师,具有法律的 第二学位。
我国《辞海》中药师的定义是指“受过高等药学教 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 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 高级药学人员。”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 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 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 加强药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教育是必须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提倡药品从业人员通过自身修 养形成较高的职业素质,但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却是提高职业道德的重 要手段,教育是提高的基础,离开 教育途径往往达不到人们期望的境 界,因此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非常 必要的。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除以法规的形 式规定企业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应该 建立建全有关规章制度外,还特别强调 了“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 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 、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的 工作计划也把药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教育培训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规划和考 核目标。
二、药师的功能
药师的 功能类型
药学 专业性功能
药学 基本技术功能
行政、监督 和管理的功能
企业家功能
(一) 药房药师的社会功能
1.药房药师的专业性功能
(1) 调配 处方
(2) 提供 专业 意见
(3) 选择贮存 的药品
收方
检查 处方
调配 处方
贴 标签
复查 处方
发药
(一) 药房药师的社会功能
2.药房药师的基本技术功能
一、药师的定义和类别
(二) 药师的类别
1.根据所学专业可分为:西药师、中药师;临床药师。 2.根据职称职务可分为:药师、主管、副主任、主任药师。 3.根据工作单位可分为:药房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科
研单位、药检所、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药师。 4.根据是否拥有药房所有权分为:
开业药师(practitioner pharmacist) 被聘任药师(employed pharmacist) 5.根据是否依法注册可分为:执业药师、药师。
• 其目的是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使广 大药品从业人员自觉地学习法律法规 ,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地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以法律法规为 准绳,以职业道德为底线,以严格的 行为操守为准则。按规定办事,按程 序运作,拒绝不诚信行为。
第一节 药 师
一、药师的定义和类别
(一)药师的定义:(字典和法律表述不同)
一、药师法的历史发展
(三) 我国有关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的法规
• 1929年发布《药师暂行条例》,1944年颁布了《药师法》。 • 1951年卫生部发布了《药师暂行条例》 。 • 卫生部发布了《医院工作制度与工作人员职责》等规章 。 • 1984年,《药品管理法》颁布 。后开始了药师法立法的酝酿。 • 1994年人事部和医药局发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于
1.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的定义
• 13世纪,法国的parisian法规,明确了药师必须通过考试 才能开业。
一、药师法的历史发展
(二) 近代药师法的发展:
近代的药师法有两种名称, 一是《药师法》(Pharmacists Law); 一是《药房法》(Pharmacy Act)。 • 英国于1852年通过议会立法颁布了《药房法》。 • 1865年后,美国许多州都颁布了《药房法》,目前仍是州法。 20世纪70年代,美国全国药房委员会 制定发表了标准州药房法 (Model State Pharmacy Act, MSPA 。 • 日本在19世纪明治22年制定了“药品经营及药品取拿规则”, wk.baidu.com960年颁布了《药剂师法》。1999年12月进行了修订。
第二节 药师法
一、药师法的历史发展
(一) 早期的药师法律法规
• 1240年意大利腓特立二世医药分业的法规,要求药学职业 要完全从医学职业分离出来,实行药师许可证制度,仅有 少数合符条件的人得到政府许可作药师。
• 13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制定了《药师法》或在有关法律 中,对药师的批准、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