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公路工程规费费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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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
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川省: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 号)
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
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 %,其中:养老保险费
20% ,失业保险费2% ,医疗保险费7 % (含生育保险1 %),住房公积金5% , 工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
养老:20%
医疗:7% (生育:1% )
工伤:1%
失业:2%
住房公积金:5%
合计:35%
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
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 %,其中:养老保险费20% ,失业保险费2% , 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 : 17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
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
项目组成费率
养老保险20%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的补充规定
规费。具体取定标准见表4。此项费用标准今后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广 东省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法规、规定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发布,抄报省交通 厅备案。 表4规费费率表
工伤保险 1.50% 失业保险 2.00% 住房公积金 8% 合计
38%
6.50%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1
(2)
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计缴;
(3)招标投标中,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3、规费40%: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费用。
山东的规费标准
养老保险费:20%
失业保险费:2% 医疗保险费:7%(含生育保险1%)
住房公积金:12%
工伤保险费1%
海南:
⑴规费
a. 养老保险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7 修正)》计取费率为20% 计算;
b. 失业保险费: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计取费率为2% 计算;
c. 医疗保险费: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计取费率为6.5% 计算;
d. 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最低限计取费率为5% 计算;
e. 工伤保险费: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计取费率为0.5% 计算。
江西
合计39
养老保险费20
失业保险费2 .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6.6
住房公积金8
工伤保险费2.4
江苏省:
规费费率取定为41.3% ,其中:养老保险费21% 、失业保险费2% 、医疗保险费9.8% (含生育保险0.8% )、住房公积金8% ,工伤保险费0.5% ,宁夏:
规费费率标准为38.2 %,其中:养老保险费20% ,失业保险费2% ,医疗保险费6.7% ,住房
公积金8.5% ,工伤保险费1% 。
广西省:
规费费率:养老保险费20% 、失业保险费2 %、医疗保险费8. 6% (含生育
保险费0.6% )、工伤保险费1% ,住房公积金取10% ,合计规费费率为41.
6% 。
吉林省交通厅吉交发【2008 】22 号文件发布吉林省人工费单价为43.18 元/ 工日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JTG B06-2007 )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 —2
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 —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 —2007),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省厅制定《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2008年7月1日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尚未审批的项目,应按本补充规定执行。已审批的项目不再进行调整。
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厅发布的《吉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吉交定额字[2001]4号)、《关于调整取费等级划分的通知》(吉交发[2003]24号)、《关于在估、概、预算中增加安全施工措施费的通知》(吉交发[2007]29号)同时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