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装饰工程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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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装饰工程工程类别划

分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装饰工程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字[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标字[2008]23号

关于调整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8]10号“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工程类别划分中装饰工程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进行调整,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工程类别调整1、装饰工程单位:元/m2

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综合工日,乘以鲁建标字[2008]10号文颁发的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出人工费,合计后除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2、单独外墙装饰单位:元/m2

注:每平方米单独外墙装饰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单独外墙装饰工程量综合工日,乘以鲁建标字[2008]10号文颁发的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出人工费,合计后除以单独外墙装饰面积。

3、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为III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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