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JT15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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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22

DB22/JT 154―2016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2016-07-26发布2016-08-10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DB22/JT 154―2016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10日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设[2016]00号)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总结我省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在《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T1888-2013(2014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措施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4 总平面布置,5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6 防火构造,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防烟与排烟,9 电气。

与《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T1888-2013(2014年版)相比,本措施有以下变化:

1.取消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重复的内容。

2.取消了亚安全区的术语和亚安全区的防火要求。

3.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裙楼的术语。

4.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内容。

5.增加了裙房内设置消防电梯的条件。

6.修改了商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铺的防火要求。

7.修改了电影院影厅区公共走道的防火要求。

8.增加了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首层、二层或三层独立使用的房间的防火要求。

9.修改了跃层式住宅的防火要求。

10.增加了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相邻两个单元之间采用连廊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

11.修改了多层住宅在屋面设出入口的防火要求。

12.修改了楼梯和前室的部分内容

13.增加了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商业综合体、汗蒸房的防火要求。

14.对柴油发电机室、燃油燃气锅炉房、消防控制室、监控室等房间的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进行了局部修改。

15.增加了消防水池及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要求及做法。

16.对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执行的有关规范作出补充规定。

17.修改了电气防火的部分内容。

本措施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日常监管,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措施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电话:88931938,电子邮箱:**************)。

本措施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措施参编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

本措施主要起草人员:吴雪岭惠群衣建全靳威孙宇张慧赵卓邵子平于家义

林海陆明姚春燕刘晓杰高岩

本措施主要审查人员:赵新文陶乐然梁春张乃民赵英鹏马可张永全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

3.1建筑高度

3.2坡地建筑

4总平面布置

4.1防火间距

4.2消防车道

4.3灭火救援场地

5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5.1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

5.2裙房

5.3商业建筑

5.4住宅建筑

5.5社会福利机构

6防火构造

6.1楼梯与管道井

6.2前室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 防烟与排烟

9电气

9.1供电电源

9.2自备发电机组

9.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9.4供配电系统

9.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6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

9.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8消防控制室的要求

1 总则

1.0.1为了更好的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解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尚不明确的,并在建筑设计中亟待解决的防火设计问题,制订本措施。

1.0.2本措施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1.0.3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防火单元 f ire unit

在建筑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而成独立的局部空间,该空间的出入口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与其它空间分隔。

2.0.2室内安全区域 i ndoor safety

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间)、防火隔间、前室、封闭和防烟楼梯间。

2.0.3小型商铺 s mall shops

指单独设置或设在商场等公共建筑的内部且层数不超过二层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分为内铺和外铺两种。内铺为只对内开门且无外门的小型商铺;外铺为设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对外开门且与其他用房不连通的小型商铺。

2.0.4商业内街 i ndoor commercial street,

由小型商铺和室内步行街(包括与步行街连通的中庭)组合的建筑空间。

2.0.5住宅综合楼residential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组合的建筑。

2.0.6开敞楼梯open stairs

没有墙体围合的楼梯,或有墙体围合但开口长度大于楼梯周长1/4的楼梯。

2.0.7开敞楼梯间 o pen stairwell

由墙体围合且不设置门,其开口长度不大于楼梯间周长1/4的楼梯间。

2.0.8重要办公楼 i mportant office building

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省级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

2.0.9重要的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 laboratory、archives building

国家级和部省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科研、档案建筑。

2.0.10公众聚集场所public gathering place

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0.11人员密集场所personnel intensive place

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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