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9(第41-第50)-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责任民事赔偿案例
火灾事故责任民事赔偿案例一、案情背景2019年7月15日,北京市某商业大厦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该商业大厦是一座多功能综合性建筑,内部设有商场、写字楼、酒店等多个功能区域。
当天下午2点左右,大厦发生了短路引发的火灾,烟雾弥漫,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大量的商铺和办公室被烧毁,数十名员工和顾客受伤,甚至有人员被困在火场中,无法及时逃生。
在火灾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组织了救援和灭火工作,但由于火势较大,救援难度较大,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最终,火灾在火场中央被扑灭,但整个商业大厦已经严重受损,需要进行大规模的修复和重建。
在调查事故原因时,发现火灾的起因是该商业大厦的电路存在一定的隐患,导致短路引发火灾。
此外,商业大厦原本应该配备完备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实际上这些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并不到位,无法及时发现和扑灭火灾,加剧了火灾的程度和影响。
二、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为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可以依法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在该火灾事故中,商业大厦的业主和管理方有一定的过失和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商业大厦的业主和管理方存在以下过失和责任:1.未及时消除电路隐患。
火灾事故的起因是商业大厦电路存在一定隐患,而业主和管理方在日常维护和管理中未能及时发现和修复这一问题,属于管理不善和过失管理。
2.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能及时启动。
商业大厦原本应该配备完备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在火灾发生时这些系统未能及时启动,正常运行,也属于过失管理。
3.救援和灭火工作不到位。
虽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了救援和灭火工作,但却无法及时控制和扑灭火势,导致火灾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和损失。
基于以上过失和责任,商业大厦的业主和管理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对商业大厦的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整改,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火灾事故。
建筑物火灾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栋高层住宅楼于2023年5月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
火灾导致楼内多名居民伤亡,数十户居民财产受损。
经调查,火灾原因为楼内一住户在使用电暖器时操作不当,导致电暖器过热引发火灾。
此次火灾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建筑物火灾法律责任归属的讨论。
二、案件事实1. 火灾发生时间:2023年5月15日凌晨3时。
2. 火灾原因:经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为楼内一住户在使用电暖器时操作不当,导致电暖器过热引发火灾。
3. 火灾损失:火灾导致3人死亡,数十户居民财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
4. 责任主体:火灾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将涉事住户、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建筑设计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住宅楼的管理者,有义务确保楼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对楼内电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住户责任:涉事住户在使用电暖器时操作不当,导致火灾发生,其个人行为直接导致了火灾事故。
因此,涉事住户应承担主要责任。
2. 合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 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 业主责任: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楼内设施设备。
涉事住户未遵守规定,导致火灾发生,其个人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豪车停车着火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案例一】发布日期:2012.06.05导读:人的一生中会碰到很多意外,汽车的一生中也会碰到很多的意外。
因此,为汽车缴纳保险现在成了每个车主的选择。
而事实上,汽车会出现的意外事故真的是多种多样。
对于汽车停车自燃的现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与赔偿?六十多万的豪车突然起火烧毁,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四十多万后,认为是车子质量问题导致的,因此将4S店告上法院进行追偿。
4S店认为是外部原因导致的,不同意赔偿。
前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判决。
这起自燃发生在盐城,时间是今年5月10日下午4点左右。
当时,李女士开着奔驰SLK200回家,停在了楼下。
但是5分钟后,有邻居到家里敲门,说李女士的车正在冒烟。
李女士和丈夫赶紧朝楼下跑。
他们发现车子的引擎盖正冒出滚滚浓烟。
火势蔓延得很快,根本来不及扑救,接到报警的消防人员赶来将大火扑灭,这时,整个车已经被烧得只剩下个空壳了。
十多天后,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引发火灾”,并分析了灾害成因:“1、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故障直接导致火灾事故发生;2、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油路管线等导致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随后,李女士向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按约定,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第三者责任险24200元、汽车自燃损失险463232元,合计48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其在赔偿了李女士相关损失后,依法获得向该4S店的求偿权。
因此,保险公司将该4S店告到了其所在地的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索要48万余元的保险赔偿款。
南京某4S店认为,车子不存在质量问题。
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请奔驰中国汽车销售公司委派调查员,对车子进行了检测。
检测报告称,检测人员对整个电气系统和配线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检查,连接线路上未发现任何过热的迹象。
在电池通往保险丝盒的连接电线上,他们发现有轻微的短路迹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分配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分配一、火灾发生的原因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被害人通常会对火灾的原因进行调查,并试图找出责任方。
火灾事故的原因可能包括电气故障、设备故障、人为操作不当等。
其中,最常见的原因是电气故障。
电气故障可能是由于设备老化、线路过载、电器设备漏电等原因引起的。
此外,设备故障也是导致火灾事故的常见原因之一。
设备故障可能是由于设备设计不当、安装不当、使用不当等原因引起的。
人为操作不当也是导致火灾事故的原因之一。
人为操作不当可能是由于使用不当的火源、使用不当的火源、使用不当的烟花爆竹、乱扔烟头等原因引起的。
二、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涉事各方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火灾是属于刑法规定的危险罪的范畴。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火灾是一种侵害行为,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火灾是一种公共危险事件,应当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责任。
在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证据分析。
首先需要对火灾事故的起因进行认定,包括火灾的起火原因、燃烧的物品、火势扩散的速度等。
其次需要对火灾事故的损失进行认定,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
最后需要对责任方进行认定,包括火灾责任方、火灾监管责任方和火灾监管责任方等。
三、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分配及赔偿依据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分配及赔偿依据有多种方式。
首先,如果火灾事故是由于电气故障或设备故障引起的,责任方应当依据相关的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果相关的合同约定不明确,则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其次,如果火灾事故是由于人为操作不当引起的,责任方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最后,如果火灾事故是由于管理不善引起的,责任方应当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在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分配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损失和责任相对应原则。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分配应当依据责任的大小和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对应,责任越大,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就越大。
火灾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火灾案件是一种常见的民事侵权案件,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火灾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火灾事故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本文将从火灾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入手,分析火灾案件中的民事责任、赔偿范围及赔偿方式等内容。
二、火灾案件的民事责任1.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确定火灾案件民事责任的前提。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因果关系原则:确定火灾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火灾事故是否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2)过错原则:确定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断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3)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承担的责任。
2. 火灾事故责任承担(1)侵权人责任:侵权人因火灾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责任: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无过错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高度危险作业、公共场所的火灾事故等,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火灾案件的赔偿范围火灾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火灾事故造成的房屋、财产损失,如家具、家电、衣物等。
2.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火灾事故造成的停产、停业、停工等经济损失。
3. 人员伤亡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
4.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适当赔偿。
5. 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四、火灾案件的赔偿方式1. 赔偿金:侵权人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 修复:侵权人应当对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修复。
3. 赔偿物品: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物品损失。
4. 惩罚性赔偿:在特定情况下,如侵权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
火灾事故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火灾事故民事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2017年9月10日,某市某小区内发生一起严重火灾事故,造成多栋建筑物受损,数十名居民受伤。
初步调查表明,火灾的原因是由于小区内一户住宅的私人电工乱接乱动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的。
火灾事故发生后,小区内的居民纷纷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并展开了一系列民事纠纷。
二、法律问题1. 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本案最为关键的法律问题之一。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电工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随意乱接乱动电线,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小区业主对于安全生活环境的保障也有义务,是否对电工进行了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也会成为责任认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2. 居民的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电工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具体的赔偿数额、范围以及方式是需要通过案件审理来确定的。
另外,小区业主对于居民的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没有提供足够的逃生通道、消防设施不全等问题,也会牵涉到居民的损害赔偿问题。
3. 公共利益保护火灾事故不仅是一起个别居民之间的纠纷,更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处理这类纠纷案件时,要考虑全社会的利益和公共安全问题,并努力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案件分析1. 电工的侵权责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电工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私自对电线进行改动,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电工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小区业主的责任小区业主对于电工的资质审核、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是否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也会影响到责任的划分。
如果小区业主在这些方面存在过错,那么小区业主也要对居民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居民的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居民因电工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应当有权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损失情况,提出具体的赔偿要求,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火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楼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火灾原因系居民楼一层居民在烧香过程中不慎引发。
此次火灾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二、案件经过1. 火灾发生后,某市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灭火,同时报警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进行现场勘查,控制火灾现场,并展开火灾原因调查。
2. 经调查,火灾原因系居民楼一层居民在烧香过程中不慎引发。
该居民在烧香过程中,香炉内的香灰掉落至地上,引燃了周围的易燃物品,导致火灾发生。
3. 火灾发生后,某市公安机关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将涉嫌火灾事故的居民刑事拘留。
同时,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安抚,并协助他们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4. 受害者及其家属对火灾事故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案件审理1.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证据:(1)火灾现场勘查报告,证实火灾原因系烧香不慎引发;(2)受害者的医疗证明,证实受害者因火灾事故受伤;(3)财产损失清单,证实火灾事故导致受害者财产损失;(4)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陈述,证实受害者及其家属因火灾事故遭受的损失。
3.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火灾原因提出异议,认为火灾原因并非烧香不慎,而是其他原因。
但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火灾现场勘查报告的结论。
4. 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在烧香过程中疏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应对火灾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考虑到被告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法院决定对被告从轻处罚。
四、案件判决1.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房子烧毁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导致一栋住宅楼被烧毁。
事故发生后,受灾业主们纷纷要求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这起案件最终在法院审理中得到了公正的裁决。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火灾事故2018年5月15日凌晨,某市某小区一栋住宅楼发生火灾,火灾原因初步判定为电气线路短路。
火灾导致整栋楼被烧毁,业主们损失惨重。
(二)受灾业主火灾事故发生后,共有20户业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15户业主的房屋被烧毁,5户业主的房屋受损。
(三)赔偿诉求受灾业主要求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房屋重建费用、装修损失、物品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审理过程(一)原告起诉受灾业主在火灾发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答辩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答辩中承认火灾事故的发生,但认为火灾原因不明,责任难以划分。
同时,他们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调查,为受灾业主提供帮助。
(三)法院调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火灾原因确认为电气线路短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均与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赔偿结果(一)房屋重建费用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15户业主房屋重建费用共计500万元。
(二)装修损失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5户业主装修损失共计50万元。
(三)物品损失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20户业主物品损失共计30万元。
(四)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20户业主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0万元。
民房火灾赔偿案例3篇
民房火灾赔偿案例3篇篇一:租赁房发生火灾赔偿案例1997年5月16日凌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的唯您思夜总会发生火灾,除夜总会被大面积烧毁以外,楼上居民黎国碧的住房也遭到重创。
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消防科认定,火灾原因系唯您思夜总会服务人员在床上抽烟,烟头未灭引发火灾。
经查,唯您思夜总会系租赁房屋,该房屋的所有人系邓步长。
1998年4月23日经消防科调解:邓步长自愿将黎国碧的房屋修复,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于黎。
然而邓步长在修复黎国碧房屋并予以交付时,黎国碧因对修复房屋的质量不满意,便一纸诉状将邓步长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步长对租赁的房屋缺乏管理,造成火灾损害了黎国碧的房屋,邓步长虽然对黎的房屋予以修复,但无质检合格的证据。
黎国碧要求邓步长将房屋修复后经质检合格交付使用并赔偿其损失应予支持。
对邓步长请求追加承租人潘某为被告未予准许。
2000年11月一审判决:由邓步长将黎国碧的房屋修复后经质检合格交给黎国碧,并赔偿黎国碧损失1。
4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
黎国碧认为房租费未按实际的租房所用费给付。
邓步长认为一审赔偿主体认定错误,自己并非直接侵权责任人,承租人潘某和其服务员才是侵权直接责任人,一审中提出追加被告,但未准许。
一审要求房屋要经质检才能交付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的房屋只是修复而非新建,不属于质检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黎国碧的房屋被烧,其直接原因是由于邓步长所有的房屋失火造成的,作为失火房屋的所有权人邓步长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因此,一审认定邓步长承担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邓步长称失火原因系房屋租赁户的服务人员吸烟造成的,故本案的侵权责任人应当是房屋租赁户和其服务人员,二审法院认为,邓步长的这种意见,是邓向责任人追偿的问题,应另案处理。
而本案中,黎国碧请求的是邓步长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因对出租的房屋管理不善引发火灾的赔偿责任,其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是否向承租人和服务人员请求赔偿系当事人的选择权利,邓步长不能以此作为不赔偿的抗辩理由。
火灾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火灾事故赔偿案例分析引言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灾难事件,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对社会和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在火灾发生后,赔偿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火灾事故赔偿案例,探讨火灾事故赔偿的相关问题。
案例描述某企业位于城市中心的大厦内经营办公设备销售业务,并拥有相应的营业执照。
一天晚上,由于某电路故障,导致企业仓库内的电器产品起火,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大火灾。
火灾在消防部门的全力救援下,终于在数小时内得到控制。
然而,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仍然巨大,不仅企业的库存、固定资产和其他设备被烧毁,而且周边的居民和企业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受害者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赔偿要求受害者要求企业进行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损失:1. 自身财产损失:受害者的房屋、家具、家电等财产因火灾受损,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
2. 经营损失:周边企业和居民因火灾造成了经营损失,需要企业进行赔偿。
3. 人身伤害:火灾造成了人员伤亡和受伤,需要企业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4. 精神损失:火灾造成了受害者的精神损失,需要企业进行相应的精神赔偿。
企业辩护企业方面认为火灾是由于外部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完全承担全部责任,主张以下观点:1. 电路故障:火灾是由于仓库内的电器产品发生电路故障导致的,这是不可预测的事故,企业无法预测和避免。
2. 消防设施:企业依法按照规定安装了消防设施,及时启用并通知了消防部门,火灾扩散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3. 人为因素:火灾中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即受害者在火灾发生时没有采取合理的避险措施,这也应该部分减轻企业的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火灾事故给受害者造成损失的,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人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主体。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的仓库内的电器产品发生电路故障导致火灾,这已构成过失侵权行为。
因此,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火灾事故造成居民和企业的财产损失,并且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楼下邻居家房子失火,殃及楼上的温某家,但因邻居不愿赔偿,温某便将失火的房主关某,以及租客张某、林某告上了法庭索赔。
青山区法院近日最终裁定,温某并未向消防部门及时申报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举证不力须承担不利后果,青山区法院判温某败诉。
温某家住青山,楼下住的是邻居关某,2012年1月5日下午7点,楼下关某的房屋突发火灾,且火势通过阳台和走道向楼上迅速蔓延。
由于火灾蔓延及灭火需要,温某家中财物及房屋内装修等被水和火损毁严重。
温某了解到,失火前,关某将其房屋出租给住客张某、林某母子俩使用。
受灾后,关某口头承诺待其房屋重新装修后替温某一并将房屋修复,并承担在外租房等一切费用。
但关某事后却一再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温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关某、张某、林某共同告上法院索要赔偿: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2万元和修复房屋所需的装修损失2.3万元;赔偿原告租住房屋所支出的租金损失2.88万元。
关某认为,自己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了张某、林某,而并未实施导致温某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故温某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与自己无关。
张某、林某则称,他们已经赔偿关某3.4万元,且在签协议时已经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他们不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青山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青山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房屋内棉絮、衣物等发生燃烧,导致火灾。
原告温某事发第二天发现自己家中的财物也在此次火灾中被部分烧毁。
法院认为,温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举证不力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温某在事发后并未向青山消防大队申报直接财产损失,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实际存在,要求被告赔偿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装修损失,因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也不予支持。
火灾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6月,某市某小区一栋高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火灾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对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消防部门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了一系列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本文将围绕这一火灾事故的法律诉讼案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1. 诉讼主体(1)原告:火灾受害者家属共10人(2)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消防部门2. 诉讼请求(1)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消防部门:承担行政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三、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1. 案件事实2018年6月某日凌晨,某市某小区一栋高层住宅发生火灾。
火灾原因系住户违规使用电器引发。
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扑救,但火灾已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2. 争议焦点(1)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消防安全管理义务(2)开发商是否尽到住宅质量保证义务(3)消防部门是否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四、法律分析及判决结果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有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以下问题:(1)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2)未对住宅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3)未对住户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 开发商是否尽到住宅质量保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保证住宅质量,存在以下问题:(1)住宅建筑存在安全隐患;(2)消防设施不完善。
房子烧毁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45岁,某市居民。
原告甲的房屋因被告乙过失导致火灾被烧毁,原告甲要求被告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6月1日,原告甲与被告乙在某市某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乙租赁原告甲位于该区的房屋用于经营。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租赁期间,被告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原告甲的房屋被烧毁。
火灾发生后,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原告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赔偿房屋重建费用、装修费用、搬迁费用等损失。
二、法院审理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乙在租赁期间发生火灾,系被告乙过失所致,被告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乙应赔偿原告甲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乙赔偿原告甲房屋重建费用30万元;2.被告乙赔偿原告甲装修费用10万元;3.被告乙赔偿原告甲搬迁费用5万元;4.被告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1.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乙在租赁期间发生火灾,导致原告甲的房屋被烧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本案中,原告甲的损失包括房屋重建费用、装修费用、搬迁费用等,均为直接损失。
法院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判决被告乙赔偿相应的损失。
3.赔偿金额的确定本案中,原告甲的房屋重建费用为30万元,装修费用为10万元,搬迁费用为5万元,共计45万元。
法院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判决被告乙赔偿45万元。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赔偿案例
火灾赔偿案例火灾赔偿案例是指在火灾发生后,受害者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案例。
在火灾发生后,受害者往往会遭受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因此需要向责任方进行赔偿。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火灾赔偿案例。
某市某小区发生火灾,造成多户居民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在火灾发生后,受害者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对火灾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首先,物业公司应对火灾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火灾是由于物业公司的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导致的,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经过调查发现,火灾是由于小区电线老化而引发的,而物业公司在维护管理上存在疏忽,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需要对受害者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在火灾中,受害者的房屋、家具、财物等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物业公司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受害者的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包括修缮房屋、赔偿家具财物等。
此外,物业公司还需要对受害者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在火灾中,受害者可能会遭受烧伤、烟雾中毒等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物业公司需要对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进行赔偿。
同时,对于因火灾导致的精神损失和生活困难,物业公司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火灾赔偿案例中,物业公司需要对火灾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在处理火灾赔偿案例时,物业公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受害者的权益,积极进行赔偿和协商,以尽快解决受害者的问题,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
在火灾赔偿案例中,责任方需要充分尊重受害者的权益,积极进行赔偿,以尽快恢复受害者的正常生活。
同时,受害者也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加快赔偿的进程。
希望通过对火灾赔偿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物的数量和多样化程度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建筑火灾事故也时有发生,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如何有效规范建筑火灾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是我们需要重视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建筑火灾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探讨在法律实务中应该如何操作。
一、民事赔偿法律原则民事赔偿是指因遭受侵权者或其财产所受到的损失,由侵权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
依照现行中国法律规定,民事赔偿是以救济受损权益为基础,保护受害人的法益为出发点的,建立在合法行为基础上的,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一种经济救济手段。
在建筑火灾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上,应以以下原则为基础:1. 协调原则协调原则是指民事赔偿应该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进行,避免因无法协调而扩大化或者失去救助对象等后果。
在建筑火灾事故中,应根据相应的建筑保险制度和消防设施,协调好消防部门、保险公司和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赔偿中,应当实现对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进行合理的补偿,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建筑火灾事故中,应遵循公平原则,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对其进行合理、公正的赔偿,并充分考虑建筑消防设施、应急预案等因素。
3.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民事赔偿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建筑火灾事故中,应遵循国家有关建筑材料、消防设施、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环保、安全建筑的实际效果。
二、建筑火灾事故的民事赔偿程序建筑火灾事故是人们生命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表现,因此,对于建筑火灾事故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程序。
1. 受害人赔偿申请受害人在发生火灾后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如果受害人在火灾事故中遇难、残疾或者无行为能力等情况,其家属或者法定监护人可以在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2. 单位责任认定消防部门、保险公司和公安部门根据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具体情况来认定责任单位,并对其进行责任认定。
法律案例分析火灾(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导致业主李某的房屋被烧毁,李某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经调查,火灾事故是由于小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所致。
李某遂将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2.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3. 赔偿数额的确定三、案例分析(一)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火灾事故是由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所致,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
1.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然而,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2. 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应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
本案中,若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1. 物业公司:如前所述,物业公司因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应承担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
2. 开发商:若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被烧毁,其损失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装修费用、物品损失等。
1. 房屋价值:李某的房屋价值为50万元。
2. 装修费用:李某房屋装修费用为10万元。
3. 物品损失:李某房屋内物品损失为5万元。
综上,李某因火灾事故遭受的损失共计65万元。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因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应承担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律案例题失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某,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情绪失控,拿起家中灭火器试图报复。
然而,由于操作不当,灭火器中的干粉喷射至附近的可燃物上,引发了火灾。
火灾造成李某家房屋部分损坏,李某及其家人经济损失严重。
同时,火灾还导致小区其他几户居民的房屋受到影响,引发了一系列邻里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情绪失控。
2. 张某拿起家中灭火器,试图报复李某。
3. 张某操作不当,灭火器中的干粉喷射至附近的可燃物上。
4. 火灾造成李某家房屋部分损坏,李某及其家人经济损失严重。
5. 火灾还导致小区其他几户居民的房屋受到影响。
三、法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因操作不当,导致灭火器中的干粉喷射至附近的可燃物上,引发火灾,造成李某家房屋部分损坏,属于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2. 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造成李某家房屋部分损坏,情节较重,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张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导致李某家房屋损坏,张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 张某的赔偿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本案中,张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1)李某家房屋损坏的直接损失;(2)李某家房屋损坏后的修复费用;(3)李某家房屋损坏后,因房屋贬值造成的间接损失;(4)李某因火灾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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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9(第41-第50)-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王文杰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因管理不善拖延火灾扑救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41】陈某某诉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拖延火灾扑救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依据相关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履行对住宅小区的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的义务,并建立消防组织防范火灾发生。
业主因自己过失致使火灾发生,其对火灾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能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20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例42】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南法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叶某某,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南县信用社工作人员,住南县南洲镇。
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南县南洲镇。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利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诉称,2008年1月,被告租住原告座落在南洲镇南华北路县信用社家属楼二楼有使用权的房屋一套,由于被告不慎于2009年2月2日下午5时许,租住房屋起火,后经县消防大队出警抢救,经初步勘查,烧坏门、窗、空调等家用设施一批,墙、吊顶、地面砖被损,此后经原、被告商议赔偿后经司法调解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恢复租住房屋被损财产的原状或赔偿28 000元损失。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的出租房屋已陈旧,预埋电线线路老化,家用电压达250伏以上是造成起火的原因,不是由于被告的不慎引起,现被告的财产亦损失11 000元,且给付一年的房租2580元,水电押金400元,却没有房屋居住,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租赁了原告有使用权的房屋;2、南县信用社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所出租的房屋权属信用社所有,原告有使用权;3、南县消防大队的证明,证明2009年2月2日下午5时被告租赁住房发生火灾情况;4、叶某某家被烧坏、损坏财产的材料及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遭损失的财产明细及价值,共计28 000元;5、购防资门收据,证明原告所购买防盗门的价值;6、电器发票,证明被烧坏电器的价值;7、南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被烧坏财产的现场情况。
被告对上列证据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7没有异议;对证据2认为该证明应在落款处签署出其证明人的人名;该证据内容证明原告不是出租房的所有人,原告不够主体资格;对证据3南县消防大队的证明,认为该证据只证明了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没有证明火灾发生的原因,不能认为其被告不慎造成的;对证据4认为赔偿的明细是原告自己提交的且与鉴定结果不一致,不能作为赔偿的标准;对证据5、6,这此发票和收据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本庭对原告所举证据1、2、3、7,予以认可。
证据4、5、6为原告财产损失大小之诉讼主张,应与烧毁财物价格鉴定书结合认证。
被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陈某某的户籍登记册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租赁关系,被告给付了原告租金和押金;3、相关案件判例,证明起火原因不明的损害赔偿应以公平原则判决分担损失。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被告所举案例与本案无关联性,案例上的事实与本案事实不同,不能以此为依据处理本案。
本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认可,对证据3两个同类案件中的判例,仅可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6日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己有使用权的房屋及门面(南洲镇南华北路县信用社门面及家属楼二楼)出租给被告经营、居住,合同的租期一年,被告向原告交付房租2580元及水电押金4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的使用权。
2009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八)下午5时许被告租住的家属楼二楼起火,经南县消防大队出警抢救扑灭,但未作出起火原因鉴定或说明。
原告认为,共烧毁门窗、空调等家用设施,房屋墙壁、吊顶、地面财产损失约28 000元,后双方就损失赔偿进行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审理中就原告的财产损失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协议委托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损失价格作出鉴定结论书,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0 940元,鉴定费500元。
本案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损失负担的数额及付款日期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租赁关系期间,由于不明原因,租赁标的物遭受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对本案的处理不适用过错原则。
在责任不明,双方都有损失的情况下,且着火灾在租赁房屋内应适用公平原则处理为妥。
鉴于被告对自己的损失未提供足够依据,对原告过错未提出证据,对被告要求原告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本案的损失大小只能依据价格鉴定结论书为标准认定,该损失由双方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叶某某因火灾遭受财产损失10 940元,花去鉴定费500元,共计11 440元。
由被告陈某某分担原告叶某某火灾损失11 440元的百分之五十,即5720元。
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其余损失原告自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2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志彪诉被告朱大兴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43】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海初字第15号原告陈志彪,×民族,被告朱大兴,×民族,原告陈志彪与被告朱大兴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彪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慧林,被告朱大兴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26日,被告所有的“苏大渔13178”轮停泊在大丰市王港闸闸口时发生火灾,大火殃及了停靠在该轮旁边的原告所有的“苏大渔13121”轮,烧毁了原告渔船的部分船体及船上用具。
2009年2月9日,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苏大渔13178”轮的船头。
此次火灾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计人民币64,000元。
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在法定期间未作答辩,但其当庭辨称,被告确实在船头烧香,但原告船烧的部位不对,被告船上着火烧不到原告的船。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大丰市公安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以证明被告的渔船发生火灾,烧毁了紧靠在其旁边的原告的渔船;2、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的证明,以证明原告渔船损失物品的情况;3、东台市新曹船舶修造厂出具的修理清单,以证明原告渔船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8,781.50元;4、东台市新曹船舶修造厂出具的大顶木和开绳子的价格清单,以证明原告渔船上大顶木和开绳子的价格为人民币2611.20元和300元;5、东台市新曹船舶修造厂的营业执照,以证明东台市新曹船舶修造厂的资质;6、收据和发票,以证明原告渔船上的大锚缆、绿当家绳、家伙绳和链铛的价格共计为人民币6,000元;7、2009年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统计数据,以证明原告渔船停运期间损失的计算依据;8、“苏大渔13121”轮船舶证书,以证明原告为该轮的船舶所有人。
被告综合质证认为,火灾原因不明,消防大队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没有写明火灾原因,不予认可。
原告损失的费用没有那么多,渔船上的用具费用也不高,而且已经使用了3年,原告应将原始发票向法院提供。
另外原告的渔船本来就要修了。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调查的证据材料:1、由原、被告签字确认的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苏大渔13178”轮的船头;2、由原告签字确认的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损失核定书,核定“苏大渔13121”轮的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18,163元;3、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记录了“苏大渔13178”轮和“苏大渔13121”轮火灾后的情况;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系原告向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申报其渔船的直接损失计人民币38,016.50元;5、原告向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提供的“苏大渔13121”轮维修预算,预算费用为人民币29,516.50元。
原告认为,对本院调查的证据1、3、4没有异议;对证据2消防大队核定的损失已经说明不作为赔偿的依据,仅仅是统计数据;对证据5认为“苏大渔13121”轮的维修预算没有包括材料和其他费用。
被告认为,对本院调查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和3认为火灾发生时消防大队不在现场,只是问了情况而作出的结论;对证据4和5认为是原告自己说的,与被告无关。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与本院调查的证据材料一致,能够证明火灾的起火部位,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证明原告渔船物品的损失,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4与本院调查的证据材料不一致,不能证明原告渔船的修理费用,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5系东台市新曹船舶修造厂的营业执照,本院确认该厂的经营资质;原告提供的证据6购货收据和发票,与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的证明一致,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7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关于渔船船期损失计算的规定,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没有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系“苏大渔13121”轮的船舶所有人,予以确认。
本院调查的证据材料系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在火灾发生后勘验和调查的材料,能够证明火灾的起火部位及原告渔船的损失情况,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中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和本院的认证,结合本院调查的证据材料及庭审调查,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1月26日,原告所有的“苏大渔13121”轮和被告所有的“苏大渔13178”轮并排停靠在大丰市王港闸闸口,船头均朝北,“苏大渔13121”轮在“苏大渔13178”轮的右边即东边。
同日0247时许,两船发生火灾。
根据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确认起火部位位于“苏大渔13178”轮的船头。
“苏大渔13178”轮为铁质船,“苏大渔13121”轮为木质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