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书(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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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书(可编

辑)

甲方(项目建设单位全称):乙方(建设单位全称):丙方(银行机构全称):为全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甲乙双方应满足甲乙双方多层次的银行服务需求,充分发挥丙方在个人金融领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第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实施意见》(黔府办发第号)、《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民工工资拖欠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办发第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暂行)》等文件要求全面规范农民工工资,重点保障其劳动收入。坚持标本兼治,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完善防范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严格遵守。

第一章委托事项第一条乙方选择丙方作为开立农民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并委托丙方代表甲方分配项目农民工工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协议配合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分配。

第二条乙方委托丙方承担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按基数计)以下款项的代理业务: □工资□奖金□津贴□搬迁费□征地补偿费□企业改制安置费□信托基金到期款□赔偿或支付保险金□其

他:。

第三条乙方应在征得项目农民工同意后,为上述代理业务办

理或使用项目农民工个人结算账户,并委托丙方将代理费划

入项目农

民工个人代理账户。

第四条丙方应通过以下渠道(以根为准)为乙方提供代理服务: □柜台代理□电子银行代理。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甲方应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管理制度(暂行)》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对劳务费用和其他项目资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并将项目资金中的劳务费用单独划入乙方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支付劳务费用。

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前,甲方应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标准,将资金划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也可通过在农民工工资专户存储10000 元人民币用于月结(待月结后及时补足)予以保证。

第七条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前天核实当期应支付的工资金额。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低于应支付的工资金额,甲方应按不低于应支付工资金额的标准补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应支付工资金额,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能够足额支付。

第八条甲方每月审核乙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包括: 已付工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日数、加班时

间、工资标准、应付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工资支付清单必须由各班组长签字,并由乙方按指纹签字盖章。甲方审核工资分配后签字盖章,丙方根据工资清单将每位农民工的工资划入账户。

第九条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进行监督,如发现虚假报告,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报告。甲方如不及时报告,应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甲方发现乙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或银行保函(以丙方授信为准)专用账户中提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导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甲方发现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丙方,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与乙方共同取消在丙方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履行相关通知、协议约定的报告义务() ()因违规操作挪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与乙方串通破坏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安全或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需要终止未完成的施工合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相关变更资料(包括乙方的解释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甲方核实确认后,甲方应确保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资金足以支付当月工资账户余额,并将余额转入施工合同继承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并取消乙方参与的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本协议终止。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乙方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乙方应依法与被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的劳动用工备案。双方明确同意,工资支付日为每月的第一天,农民工工资按月全额支付。

乙方对建设项目的聘用实行实名制管理。项目部配备劳动和资金监督员,对实际施工单位的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

理。

利用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技术工种、劳动考勤、支付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

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动态提交就业信息。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开户证明的复印件应提交当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乙方应保证农民工工资由丙方按月足额支付,不得以其他方式支付。

工资表由农民工自己签字,并当场公布。乙方应加盖公章,每月定期提交给丙方。

乙方应及时将代理资金全额转入丙方,乙方授权丙方在代理前主动从乙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扣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乙方必须定期提供农民工月工资支付清单(包括:已付工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日、加班时间、工资标准、应付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甲方核实,并在每月工资支付日前的工作日内,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双方同意)向丙方提交核实后的工资支付清单。因乙方未按时提交经甲方核实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而导致丙方未按时支付工资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乙方应向丙方提供新增加的农民工首次支付工资时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甲方认可的身份证件。

乙方应对提供给丙方的代理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代理人(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负责

第十七条乙方和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资金进行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乙方应继续保留农民工工资专户及其余额六个月。

建设项目竣工后6 个月,乙方应出具县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声明和承诺,说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丙方只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方可根据此凭证做好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关闭工作。

第四章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丙方应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暂行)》及协议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丙方应加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宣传,做好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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