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轮机振动保护全程投入指导性原则(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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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轮机振动保护全程投入指导性原则(2015年修订)

1、机组并网前宜采用振动“一取一”保护逻辑形式,不得设置延时;

2、机组并网后可采用“一取一”逻辑,也可采用组合逻辑,即“二取二”(例如:本瓦一方向轴振跳闸值与上除本瓦另一方向轴振外的任意瓦轴振报警值)、多重“二取二”、“三取二”保护逻辑形式,具体形式可与本企业汽机专业协商,综合考虑。不得采用“三取三”、“四取四”等形式。轴振与瓦振信号不得在同一与逻辑中混合使用;

3、振动保护采用组合逻辑时,不得设置延时。跳闸设定值,不应大于汽轮机厂家给出的定值,采用轴振信号参与保护逻辑的报警定值选取采取以下原则:机组正常运行工况下各瓦的轴振值增加不大于50μm且不高于汽轮机厂家给出的报警值,定值具体数值由各单位根据机组具体运行状况确定。

4、不宜采用信号速率判断功能屏蔽快速变化的振动信号。可采取选用高等级的屏蔽电缆、各探头电缆独立敷设、确保屏蔽层接地的可靠性、加强前置器屏蔽等措施,以提高振动保护系统的抗干扰能力;

5、保护信号不应通过通讯通道传输,模拟量信号不应直接输入到ETS系统,ETS系统的响应时间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或汽机厂要求;

6、实施组合逻辑的模件配置应确保不因一块模件故障而造成保护误动;

7、各发电企业应对同一测点的多重化可行性进行探索;

8、投入全程振动保护的机组,运行中运行人员仍需高度关注机组振动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运行规程进行紧急打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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