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历年司考真题详解,法考大纲要求解读,命题方式提示,命题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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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的的分担

证明责的的分担
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不是证明主体,C项错误。
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因此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大于证明主体的范围,D项正确。
2、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0题)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参考答案】D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担
【详解】证明责任的承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即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只有他们,才应依照法定程序,承担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 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刑事诉论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此外,根据“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和现代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是,在少数持有类的特定案件中,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因此,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也并不意味着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A项错误。
【考点】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刑事诉讼主体
【详解】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解析一、概述本文档旨在提供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解析的详细内容。

以下是各科目的试题和答案解析。

二、刑法试题一:问题:请简要解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答案解析: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犯罪结果,且主观上接受或者决心要造成这种结果的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到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犯罪人在所处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的一种犯罪行为。

试题二:问题:请解释犯罪教唆和犯罪共同犯罪的区别。

答案解析:犯罪教唆是指故意诱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但并未实施共同犯罪行为。

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负有责任。

三、民法试题一:问题:请解释合同成立的要素。

答案解析: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试题二:问题:请简要解释合同解除的条件。

答案解析: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协议解除、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四、行政法试题一:问题:请解释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案解析: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行政主体、特定对象、具体内容、合法性和强制性等特征。

试题二:问题:请解释行政复议的程序。

答案解析: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等步骤。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最终作出决定并执行。

以上是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解析的部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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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考大纲、真题、考点:立功

《刑法》法考大纲、真题、考点:立功
。在D项中,丁犯放火罪时只有17周岁,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即便其23岁时又犯伪证罪,也不构成累犯。只要丁伪证罪的宣告刑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仍有可能对丁适用缓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2014年司考卷二第12题)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参考答案】 ABCD
C项丙的父亲找到同案犯藏着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为丙成立立司。
D项中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净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成立立功。
B项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在等待乙时被抓获的,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对此,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教唆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9)

教唆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9)

教唆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9)
教唆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教唆不满⼗⼋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
A.⽆论是被教唆⼈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犯罪,都能适⽤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犯罪因⽽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限定,既包括⼀般犯罪,也包括特殊⾝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教唆犯、共犯。

选项A说法正确。

如果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构成共同犯罪,当然应当按照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如果⼆⼈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犯罪,那么这两个以上的教唆者也成⽴共同犯罪,也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选项B说法正确。

教唆他⼈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起主要作⽤的,按主犯处罚;其次要作⽤的,按从犯处罚。

这就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选项C说法正确。

从本条款规定来看,前段的规定以成⽴共同犯罪为条件,后段的规定不以成⽴共同犯罪为条件,因⽽教唆不满14周岁的⼈犯罪不成⽴共同犯罪、属于间接正犯时,也应适⽤本款后段的规定。

选项D说法错误。

在我国,共同犯罪是指两⼈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犯处理,因此本款中的“犯罪”仅指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本文重点讲述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胁从犯司法考试刑法:从犯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刑法:主犯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相关法条】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一)共犯的处罚根据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实行犯简称正犯注意了解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

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

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从属性的结论:甲教唆乙犯罪,乙没有实施的,甲乙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预备,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预备。

由于刑法一般不处罚犯罪预备,所以甲乙一般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中止。

由于乙的中止对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未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既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根本不想盗窃,而是实施了强奸。

就盗窃而言,因为乙没有实施,所以甲无罪。

乙实施的强奸与甲也无关。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盗窃到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7-1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7-1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7-121.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教唆犯。

A项:教唆犯应当按照教唆的犯罪来定罪处罚。

此项中甲教唆乙实施强奸,但乙只是实施了抢夺,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乙实施的抢夺,甲并不承担责任,因此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此项错误。

B项:共同犯罪人按照共犯中的分工不同可分为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由于此三种犯罪类型是按同一标准进行的划分,因此在同一犯罪中不可能既成立教唆犯成立实行犯或帮助犯,此项错误。

C项:《刑法》中未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罪,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此项错误。

D项:教唆犯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为主犯,其次要作用则为从犯。

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帮助犯在犯罪中只会起到辅助作用,只能是从犯,此项正确。

2.甲、乙共谋行抢。

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

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抢夺罪和抢劫罪。

甲、乙共谋行抢,乙实施具体抢夺行为,甲望风,两人构成抢夺罪的共犯,在之后甲将丙绊倒致其轻伤,甲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对于甲应按抢劫罪论处,乙未参与后续实施暴力的行为,乙仍然为抢夺罪,因此C项正确。

3.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

2002年-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刑法单项选择题

2002年-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刑法单项选择题

青年人司法考试网:/zy/sf/单项选择题:(2009年)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用卡”的功能进行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女性。

所以A项说法错误。

青年人司法考试网:/zy/sf/B项中,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机械进行抢夺,这种携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行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 项说法错误。

2024法律职业资格历年题目综合解析刑法

2024法律职业资格历年题目综合解析刑法

2024法律职业资格历年题目综合解析刑法近年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成为了法学界的重要指标,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通过这一考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其中,刑法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

本文将从历年题目出发,对202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刑法题目进行综合解析。

一、案例分析类型题目1. 样例题目:某人杀人后逃跑并藏匿了自己。

警方在调查中获得了证据,但该证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答案解析: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刑法上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XXX条规定,当警方获得证据时,需要符合合法程序,例如经过法院的批准、合法的搜查等。

如果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违反了合法程序,那么获得的证据将不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因此,对于该题目,我们需要进行分析。

首先,要弄清楚警方在调查中是如何获得证据的。

如果警方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证据,则该证据是有效的;如果警方违反合法程序,则该证据无效。

二、条文解析类型题目2. 样例题目:刑法中的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区别在哪里?请以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答案解析:故意犯与过失犯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故意犯指的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行为,但故意进行的犯罪行为;而过失犯是指犯罪人在没有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的情况下,由于过失而犯罪。

举例来说,A在驾驶摩托车时超速行驶,并酒后驾驶,最终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

根据刑法第XXX条规定,酒后驾驶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因为A明知自己酒后驾驶会造成危险,但仍然进行了该行为。

而超速行驶则属于过失犯罪行为,因为A未能意识到自己超速行驶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三、知识点梳理类型题目3. 样例题目:请列举我国刑法中的主要犯罪类型,并简要解释其构成要件。

答案解析:我国刑法中的主要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诈骗罪等。

这些犯罪类型都具有各自的构成要件。

举例来说,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人人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其中,“故意杀人行为”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故意意图,通过某种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指犯罪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死亡。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教唆犯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教唆犯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教唆犯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教唆犯。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1.定罪:(1)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这不同于传授犯罪方法罪。

按教唆的内容定罪,教唆他人犯什么罪,教唆者自己犯什么罪。

(2)如果刑法将某种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的,仍然认为是共犯,但按分则的规定定罪。

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妨害作证罪;律师伪证罪也是如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定煽动分裂国家罪。

2.刑事责任:(1)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多按主犯处罚。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3)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①教唆未遂的四种情形:被教唆人拒绝接受教唆;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但最终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被教唆人实施了与所教唆之罪完全不同的犯罪;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教唆所致。

②对教唆未遂如何处理的两种学术观点: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行为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即使实行犯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也应当定罪处罚,只不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行为没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教唆行为的危害性依附于实行行为的危害性,因而只有在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之罪时,才应当对教唆犯定罪处罚;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不应定罪处罚。

③我国的主流观点:传统上,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是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对教唆未遂应当定罪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现在在逐渐转向共犯从属性说。

司法考试已经转到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未遂不构成犯罪,建议大家按照这一观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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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参考答案】 D
【考点】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解析】虽然在理论上存在肯定过失共同犯罪以及故意犯与过失犯成立共同犯罪的余地,但是就解释论而言,我国的共同犯罪只能是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作为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只能是唆使他人去故意犯罪,不含唆使他人去过失犯罪的情形。再说,客观上虽然存在甲教唆乙,使乙放松了注意义务,以致发生过失犯罪的情形,但是,在这种情形中,根据刑法规定对甲无法“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同样说明教唆犯只能是教唆他人去故意犯罪。D项错误。
2、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历年司考真题详解,法考大纲要求解读,命题方式提示,命题要点提示
一、法考大纲要求解读
1、理解共犯人的分类。
二、命题方式提示
考查方式:
1、结合案例判断是否构成教暖犯。
2、结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考查某行为是构成教唆犯还是分则具体罪名,如教唆他人吸毒的,成立教唆他人吸毒罪,而不再成立教唆犯3、考查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的区别。
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参考答案】ABCD
【考点】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妨害作证罪,窝藏、包庇罪
【解析】丁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人(本犯),其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包庇自己的行为,属手犯罪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而通常会实施的行为,而法律不强人所难,按照期待可能性的法理,不能追究其妨害司法罪的刑事责任,故ABD项错误。教唆未遂应当理解为教吻犯实施教唆行为,且他人接受教唆后着手实行,但没有达到既遂的情形。在本案中,丁的教唆行为完全没有被王某所接受,丁不构成教唆未遂,C项错误。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历年司考真题详解
1、《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司考卷二第9题)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4、结合法条深入考查教唆犯的内涵。
三、命题要点提示
(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①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必须有教唆行为。
③必须有教唆故意。
(2)教唆犯的处罚。
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2013年司考卷二第90题)
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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