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金会章程(江苏省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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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慈善组织,试行)
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全称】。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于,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直接登记的基金会不填。】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填: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
【载明江苏省××市(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慈善活动,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慈善法》规定的范围,符合基金会的性质和特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
第九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提名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且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
会任职。】
第十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五)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
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
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直接登记的基金会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直接登记的基金会,无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
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本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直接登记的基金会,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