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验收、结题办理指南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人员对科技查新信息的利用
[ ywod ] dc n e t sace; oet ass n fcet clea r; cesoiomao ;n Ke rsMeiaadhahr erhr N vl ses t i i t t e A cs t n r tn I— l l e y me o s nf ir u i f i
息 的数 量 、 医学 文 献 信 息 的 类 型 、 取 医 学 信 息 的 获
最 大 障碍 、 望获 取 查 新 报 告 的 时 间 、 近 一 次 查 希 最
则 将 同一查 新报告 作 了 2次 以上 的重 复 申报 利 用 ;
有8 7人 ( 0 5 ) 了 申报 利 用 外 , 对 查 新 咨 询 2.% 除 还
ta 0 m dcl n el stt n f hj n rvnead i n u n ef t s eeivs gt s gsl- h n2 e i dh a hi tui s ei gP oic n si e c co r et a dui e — aa t n i o oZ a t f l a rw n i e n f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医学科 学 院情 报所/ 浙江 省 医学 情报研 究所 , 浙
江 杭州 3 0 l 1o 3
[ 作者简介 ] 楼海萍( 9 8 , , 江杭州人 , 科 , 16 -) 女 浙 本 高级 实验师 , 发 表论文 1 O余篇 。
回发放 调查 表 45份 , 7 回收 44份 , 5 凡是 近 3年 内委 托查新 总次 数为 0或未 回答 者一 律作 为废表 处
L ipn , U X - a X E W e- u , ig yn , I i g n OU Ha- ig QI u d n, I i h a YU Y n - ig L — a g Ka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
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制定“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以下简称“两个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是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遵照“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重大专项课题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两项工作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重大专项以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
课题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两个专项课题均应当进行课题验收。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课题,需由课题责任单位向实施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经重大专项牵头组织部门(卫生部和总后卫生部)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备案,由实施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具体延期时间。
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未经批准延期的,须如期接受课题验收。
终止课题须在课题终止后的6个月内完成课题验收。
二、财务验收依据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财政部和我部下发的重大专项相关规定、财政部批复的重大专项课题预算和课题任务合同书等为依据。
具体依据如下:(一)《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三)《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四)《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308号);(五)《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卫办财函…2011‟252号);(六)财政部批复的重大专项课题预算;(七)课题任务合同书等。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医学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医学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卫技中[2011] 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卫生行业,特别是公共卫生和临床一线机构的科研创新能力,有效推动和规范高技术和其他科研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完善我国医学科研创新体系,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发展战略性新兴医药健康产业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在卫生部的领导下,调动与集成社会各方投入和其他资源,设立医学科研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
为有效开展和科学管理专项课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课题由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组织与实施,其主要研究领域如下:1、科学评价新药品、新技术、新设备在临床的应用情况,充分研究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上述产品和技术的临床应用和产业化;2、从公共卫生重大问题和临床疾病病种出发,系统开展相关的流行病学、循证医学和转化医学研究,为卫生决策、规范诊疗行为和推动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3、开展高新技术和其他技术与产品的卫生技术评估和卫生经济评估,开展卫生适宜技术与产品的学术推广,特别是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推广;4、有助于推动医学科研创新、健康产业发展及医学事业发展的其他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条专项课题资金采用多渠道、开放性的经费筹措方式,广泛吸引国内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组织机构及社会其他方面的投入,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是经费筹措、管理与组织划拨的责任主体,经费管理与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专项课题的组织实施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加强对科研活动中的医学科研伦理管理、科研信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2、扶优扶强原则——专项课题的立项要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医学创新体系,推动医药卫生健康产业发展的国家需求,选择具有高水平、带动性强的科研课题和合作对象,体现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自身的定位与职能。
浙江省卫生厅项目验收材料准备清单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准备清单一、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可采用会议、通信验收,请5-7位专家,专家不能是本单位的,一个单位最多两位)二、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见书(适时用)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包括项目概要,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要求.............达到的技术指标,本项目研究内容...............,未完成研究...............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进度安排内容的客观原因...............;........,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情况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包括(一、研究背景和国内外同类技术进展情况,二、项目研究技术路线,三、研究材料及研究方法步骤,四、研究结果,五、结果讨论、六、研究小结,七、存在问题)(内容要写详细);五、项目的自评估意见、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如有动物实验,请附实验动物部门出具的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有经济效益的出具经济效益证明;七、项目的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温州医学院财务处盖章);(自筹项目不需要)八、项目如要报奖,需提供查新报告(如申报省科学技术奖,请到省科技信息情报所或省医科所查新);有论文被引用情况,请出具引用证明;如成果已在临床或外单位应用,并以学习班或成果交流等形式被推广应用的,请出具单位应用情况证明及推广应用情况证明;验收完成后需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九、到期未完成项目研究内容或未达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如需要延期,填写《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延期申请表》,最长延期一年;十、因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内容,不能验收的项目,需填写《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
应上交清单: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自评估意见、项目的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发表的论文复印件、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实验动物部门出具的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项目的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装订成册(附封面和目录)一式(2+专家人数);二、项目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三、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结题项目)。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申请书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计划类别:
起止年月: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验收形式:
申请验收时间:
申请验收地点:
联系人及电话: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二OO七年制
0- 0 -
1- 1 -
2- 2 -
注:按合同规定应到位的经费,“到位”是指90%以上经费到位,“基本到位”是指50-90%的经费到位,“未到位”是指50%以上的经费未到位。
经费使用对照合同预算要求,“基本符合”是指实际使用与单项预算误差在20%以内,“不符合”是指实际使用与单项预算误差超过20%,“有违规现象”是指经费支出不符合科技经费使用范围。
3- 3 -
4- 4 -
承诺书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
1、本申请书中所填写的各栏目内容真实、准确。
2、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技术(或理论)成果事实存在。
3、提供验收的实物(样品)与所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一致,并事实存在。
4、本项目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明晰完整,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完成单位(盖章)
(或个人)签字:
年月日
5- 5 -
建议验收组成员名单
- 4-。
[科研项目管理] 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浙江大学医学院
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卫发[2007] 2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医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全省中医药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等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中医药科技工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科研工作基本方针,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提高临床疗效为导向,不断增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我省中医药科技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卫生强省”战略目标,按照中医药攀登工程的工作部署,以应用研究为主,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开发研究;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思想的自由探讨,推进中医药现代化进程,以利于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项目类别设置应与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的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项目经费来源主要由省卫生厅根据当年的科技经费额度进行统筹安排,并要求由承担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经费配套。
第六条项目按照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网络化管理。
省卫生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医局”)受省卫生厅委托,通过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权责,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等。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八条项目申请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步进行。
项目申报前,中医局根据当年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优先支持领域,并结合各项目类别的特点,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等。
第九条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本省医药卫生行业正式在编人员,且具有相应的职称、学历;(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硬件设施;(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七)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宁波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办法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办法甬科计〔2002〕1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估;经费使用情况评价;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前景评价以及科技计划的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将主要针对合同文本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和验收。
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凡经批准列入宁波市各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并得到财政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如按合同计划完成期后6个月内仍不能进行验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第六条项目验收是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考核目标,对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包括:1、知识产权情况评价;2、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综合性评价;3、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等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评价;4、项目的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5、项目对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和影响评价。
第七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的目标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组织和程序第八条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市科技计划管理行政部门组织,根据项目的计划类型,一般项目委托各县(市)、区(含“三区一岛”,以下同)科技计划管理行政部门主持。
验收工作可视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考察、会议评议、书面通信评议等多种方法,由专家独立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方式进行。
第九条项目验收由第一承担单位在任务完成后,按要求将所需的验收文件资料及验收申请表报送县(市)、区科技计划管理行政部门。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文件资料及验收申请表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提交给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查。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十三五”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十三五”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十三五”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浙江中医药大学,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十三五”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已到期,根据《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将对“十三五”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形式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十三五”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验收采取依托单位自查、各市卫生健康委组建专家组实地检查验收、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审定等形式开展。
浙江中医药大学和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为依托单位的重点学科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验收。
二、验收程序和要求(一)学科建设单位自查。
各学科建设点应全面梳理建设以来开展的工作,如实填报《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报告书》(见附件1),学科依托单位按照学科建设计划合同书和验收指标等有关要求,认真自查自评,并于12月3日前将重点学科建设报告书(一式五份)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式一份)报送所在市卫生健康委,浙江中医药大学和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直接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组织实地检查验收。
1.组建验收工作专家组。
各市卫生健康委按照验收工作要求制定本市验收工作方案,组建验收工作专家组,专家组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
各市专家组名单及验收工作方案请于12月7日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2.实地检查验收。
(1)学科建设点进行验收汇报。
各学科建设点准备PPT汇报材料,汇报时请重点陈述本学科通过立项建设,在科研综合实力、服务能力和水平、人才梯队建设、条件建设及管理等方面的成效与进步,时间控制在10分钟内。
浙科发计〔2017〕146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
凡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
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四)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验收申请程序。
项目负责人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报请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需由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程序采取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组织、集中上报的方式。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验收、结题办理指南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kējì)项目(xiàngmù)验收(yànsh ōu)、结题、延期(yán qī)、变更(biàngēng)、撤题办理指南一、基本程序二、材料(c áili ào)与要求1、验收(y ànsh ōu)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sh ēnq ǐng)验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xi àngm ù)验收申请表;二)下达的计划文件(w énji àn)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见书(适时用);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自评估意见;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适时用); 六)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八)进一步推广应用或转化的内容和建议等。
验收通过后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2、结题需要提交的材料一)项目结题报告书二)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见书(适时用);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zǒngjié)、技术报告和自评估意见;四)项目(xiàngmù)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五)项目实施(shíshī)各年度总结材料;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审核(shěnhé)材料后出具书面结题意见。
3、变更(biàngēng)(延期)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变更(延期)申请表4、撤题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撤题申请表三、其他说明1、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请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科技项目管理报告(格式见附件1)上报省卫生厅科教处(附电子版)。
省卫生厅将定期统一公布上年度通过验收的项目目录。
2、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统一给予验收证书编号(具体编号说明见附件2)。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在一年内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2021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公示
2021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公示申报类别及要求2021年度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共分为三类。
(一)省部共建计划1.省部共建重大项目围绕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大科技支撑,强化新冠肺炎等新发突发重大传染病的危重救治、疫苗研发、快速诊断、社区防控、数字智控、生物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深度研究和系统性谋划,攻克一批重大临床难题,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
项目应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严格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超范围申报的不予受理(具体见附件)。
2.省部共建重点项目聚集我省卫生健康领域临床重要问题和诊治需求,开展疾病诊治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政策研究(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1+5改革攻坚战、重大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等),提高解决重大临床需求和战略任务的能力,为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提供学术支撑。
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和明确的应用价值,不支持纯基础研究。
(二)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本项目主要面向40周岁以下创新人才和青年人才,构建发现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体系,发挥好“种子资金”的作用。
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学位,对各类人才计划培育对象优先支持。
(三)临床研究和应用计划1.面上项目本项目面向全省自主申报,坚持需求导向和自由探索引领并重,引导广大卫技人员聚焦临床实际问题,促进应用研究与临床需求深入融合,要求选题内容新颖、结果导向明确、技术方案可行,在任务期内能够按时完成。
2.新技术产品研发项目本项目支持引导卫技人员围绕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研发和转化等技术创新工作,促进临床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
项目成果需依托中国(浙江)卫生健康科技研发转化平台对接转化。
预期成果应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成果。
3.适宜技术培育与推广项目本项目重点鼓励医共体和基层单位申请,培育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创新,重点开展临床诊治技术和操作方法研究,促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基层的推广应用;推广项目为经筛选的成熟、安全和有效的适宜技术,重点开展推广应用和效果评价,形成技术解决方案和一体化推广模式。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9〕24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9〕2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1日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浙江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浙卫办科教[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科教[2013]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启动2014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参见《2014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见附件)。
二、申报程序项目申报采用网络在线填报的方式,申请人可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科教类网上申请”栏目或登录浙江医药卫生科技教育网()进行网络填报,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网上逐级审核后上报。
三、截止期限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有关说明(一)为体现厉行节约的要求,所有项目在申报阶段其申报材料均通过网络递交,无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
(二)为加强配套经费管理,请各项目申请人在申报时如实填报所在单位承诺经费配套情况,如单位不能按规定要求予以经费配套,我厅将不予立项。
(三)各主管部门(市卫生局、浙江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对所辖单位(区域)申报项目统一汇总并提交书面清单(加盖公章),厅直单位由省医学科教中心汇总。
(四)为加强项目管理,我厅今年开始将在项目初评结果公布后,增加项目合同书专家评议环节,符合要求的,我厅将签订项目合同书。
(五)项目合同书经我厅审核后,申请人可登陆系统,在线打印项目合同书一式3份,合同书附件材料1份。
五、评审费用因评审需要,每项申请项目请交纳评审费200元。
请各申报单位及时将评审费缴(汇)至浙江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帐户:浙江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帐号:643819408211,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武林支行)六、联系方式咨询电话:87709357,87709062,87709114。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09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09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
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5.13
•【字号】浙卫发[2009]107号
•【施行日期】2009.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09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的通
知
(浙卫发〔2009〕107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有关单位:
2009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经专家严格评审已经确定,现下达给你们。
本次下达的科技计划包括省医药卫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基金计划、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基金计划A类、B类以及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遵照《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卫发〔2007〕141号)的要求,落实配套经费,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全程管理,并于每年2月前将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上年度验收、结题情况及时报厅科教处。
附件:
1.2009年浙江省医药卫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基金计划
2.2009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基金计划(A类)
3.2009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基金计划(B类)
4.2009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2009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基金计划(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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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验收、结题、延期、
变更、撤题办理指南
一、基本程序
二、材料与要求
1、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
见书(适时用);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自评估意见;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适时用);
六)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
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八)进一步推广应用或转化的内容和建议等。
验收通过后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2、结题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结题报告书
二)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
见书(适时用);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自评估意见;
四)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
五)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审核材料后出具书面结题意见。
3、变更(延期)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延期)申请表
4、撤题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撤题申请表
三、其他说明
1、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请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科技项目管理报告(格式见附件1)上报省卫生厅科教处(附电子版)。
省卫生厅将定期统一公布上年度通过验收的项目目录。
2、主管部门或厅直属单位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统一给予验收证书编号(具体编号说明见附件2)。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在一年内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结题或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以往承担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已承担省卫生厅课题两项或以上且尚未完成的,对项目负责人将不再安排省卫生厅的各类科技项目。
3、项目申请结题、撤题必须符合《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卫发〔2007〕114号)中规定的条件。
4、项目实施时间超过原定计划的,应事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成果或特殊发现,请及时与省卫生厅科教处联系。
5、项目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研究组成员、研究主要内容等)如确需更改,应事先提出项目变更申请。
6、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科教处
二○○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1: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年度
管理报告
报告年度:年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浙江省卫生厅
二○○九年制
报告提纲:
一、年度立项及在研情况:
二、科技项目年度管理情况综述:
(包括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年度检查;项目验收、结题、变更、延期等情况;项目重大进展和成果等)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四、附年度验收、结题、变更、延期项目汇总表
年验收项目汇总表
年结题项目汇总表
年变更项目汇总表
年延期项目汇总表
附件2:
验收证书编号说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