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宁人发〔〕号),结合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把中小学教师的师德修养、社会影响、政治觉悟、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范围和对象: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其中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职能划分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批评委库组成人员,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批等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人选的推荐,评审对象的学历、资历、获奖等条件的审核,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学校(单位)应制定评审推荐领导小组成员选举办法及评审推荐规则,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市、区)评审推荐领导小组产生办法及领导小组成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方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方案一、背景与目的为了提高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平,建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校方决定对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评审。
此评审方案的目的是通过评审过程,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成果进行科学评估,以激励优秀教师,提升教师整体素质。
二、评审标准1. 教育教学能力:包括教学方法是否灵活多样、教学内容是否合理有趣、教学目标是否明确、教学组织是否有效、教学效果是否显著等。
2. 教育教学质量: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教学资源的利用情况、教学管理的规范与有效性、学生学习评价的科学性与及时性等。
3. 教育教学成果:包括学生的学业水平提高情况、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成效、教研成果的产出与应用情况、参与教育改革的贡献等。
三、评审流程1. 提交申请:教师向学校提交申请,附上个人简历、教育教学工作总结、教学设计与评价材料、教研成果等相关资料。
2. 审核申请: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教师。
3. 评审组成:学校成立评审专家组,由多名教育教学方面的专家组成。
4. 面试评审:教师参加面试,评审专家对其教育教学理念、教学设计、教学反思等进行个别评审。
5. 教学观摩:评审专家组对教师进行教学观摩,评估其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
6. 考察评估:学校组织对教师平时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考察评估,评估其教育教学成果和师德师风。
7. 综合评定:评审专家结合面试评审、教学观摩评审和考察评估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评审结果及奖励1. 评审结果:针对评审结果,学校将根据教师的综合评价情况,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 奖励机制:校方将对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进行奖励,包括提供额外的培训机会、给予薪资提升、表彰等,以激励教师的进一步发展。
五、监督与改进学校将建立评审结果的监督与改进机制,不定期对评审结果进行跟踪调研,了解教师的成长与发展情况,对评审过程中的不足与问题进行总结反思,并及时改进完善评审方案。
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评分实施细则(2021年起)
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实施细则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分两阶段进行,一是评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二是审核业绩成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评必备条件必备条件,缺一不可,乡村城市分开评审。
二、审业绩成果业绩成果,积分累加,乡村城市分开评审。
(一)学历(上限5分)(二)教龄(10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每年0.5分,满分为10分,按周年计算。
(三)任现职年限(6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每年0.5分,满分为6分,按周年计算。
(四)班主任(10分):每年得1分,满分为10分,按周年计算。
(五)论文著作(高级,5分)申报者最多可以提交2篇(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公开出版的教育教学著作。
论文和教育教学著作应符合桂职办〔2020〕47号评审条件中的有关界定;也可根据相应评审条件要求,提交3份能反映本人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的教案、教学反思、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等教学总结材料。
本项最高不超过5分,计分办法如下:1.符合论文条件得分(3分):根据申报人身份类别(教研员、城区教师、乡村教师)提供符合高级教师论文条件的材料,可计2.5分。
2.论文奖励加分(2分):论文奖励加分只计算排在最前面代表作的1篇(部)。
在国家级核心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加2分;在省级核心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加1分。
公开出版的教育教学著作参照以上评分办法加分。
3.或其他项目加分(2分):按规定提交的学术讲座,教学设计等。
(六)课题研究(6分)对取得现职称以来的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或其它行政部门组织立项的与教育教学有关的科研课题,注:1.最多可累计三个课题的得分,最高不超6分,其中:未结题课题只计算1个,仅负责人得1分。
另有说明的除外。
2.国家级、省级重点课题(A类)的单独立项的子课题按市级课题算分(应有主课题和相关子课题的立项证书、结题证书)。
3.每个课题组的成员前15人有效,其后不给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实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条适用范围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师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及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二、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心)、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部门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统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等级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能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或教科研工作任务,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在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且经考核合格。
六、职业中学(中心)专业课教师还须具有自治区级认证的“双师型”资格。
七、身心健康。
第三条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正高级教师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任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出色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符合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精)复习进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高等学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教师。
按照高等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分为普通本科院校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普通本科学校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重点评价教师的科研成果业绩;高职学院以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为主,重点评价教师在产学研实践工作中的业绩。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其中讲师为中级,副教授、教授为高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任现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
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一)申报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2.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二)申报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2.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三)申报教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在晋升副教授时35岁以下的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在晋升教授时40岁以下的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七条普通本科学校(一)申报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系统担任过一门以上课程(含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历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试 行 (
)
》
的 通 知
宁 人 社 规 字 〔 2 0 1 9 〕 1 号
各市、
县
区 (
)
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
( 劳动 保障 )
局 ,
区 直有关部 门 :
现将 新修 订 的
《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中 等 职业学 校教 师 系列 专业 技 术职称评审条件
试 行 (
)
》
議議 纖 議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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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人民政府公 推》
20
1
9 .
No.
8
1 . 申 请评 审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2 . 评 审 人 员 组 成
3 . 评 审 主要 过 程
4 .
评
审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5 . 整 改 验 收 情 况
6. 对企业 标 准化 工作 的 建议
绩 能 求 三 (
)
业 要 力
。
应 提 供 最 近 一 学 期 的 教 案 或 课件 。
第 七 条 申 报 讲 师 的 条 件 及 要 求 。
一
(
)
学历 、
技 能 和 任 职 年 限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之一 。
1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担 任 助 理 讲 师 资 格 满 4 年 ; ,
,
,
彻 党 的 教 育 方针 ,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质 、
职 业道 德 和 敬业精 神 。
身 心健 康 ,
教 风
端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精)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高等学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教师。
按照高等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分为普通本科院校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普通本科学校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重点评价教师的科研成果业绩;高职学院以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为主,重点评价教师在产学研实践工作中的业绩。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其中讲师为中级,副教授、教授为高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任现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
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一)申报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2.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二)申报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2.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三)申报教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在晋升副教授时35岁以下的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在晋升教授时40岁以下的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七条普通本科学校(一)申报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系统担任过一门以上课程(含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历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
幼儿园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评分实施细则(2023年起)
幼儿园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评分实施细则(2023年起)1. 背景介绍在幼儿园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评分制度的实施旨在鼓励优秀的幼儿园教师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本细则旨在规范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称的评审评分工作。
2. 评审评分指标2.1 教育教学能力:对幼儿教育学科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教学设计与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以及教育教学创新能力的评估。
2.2 师德师风: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素养和形象仪表的评估。
2.3 专业发展:参与学术研究、教学改革与实践、师资培训及继续教育等方面的评估。
2.4 教研与科研能力:教师在教研与科研活动中的能力和贡献的评估。
2.5 教育实践经验: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所获得的教育实践经验的评估。
2.6 干部工作成绩:教师在幼儿园管理、组织协调、干部工作等方面的评估。
3. 评审评分程序3.1 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以自愿申请进行高级职称的评审评分。
3.2 材料提交:教师申请评审时需提交个人简历、教育教学业绩材料、师德师风考核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3.3 评审评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评分指标对教师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评分。
3.4 论证: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论证,确保评审评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5 终审:最终评审结果由终审团进行确认,并出具评审意见。
4. 评审评分标准4.1 评分等级:根据评审评分结果,将教师的职称评定为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或不评职称。
4.2 分数划定:不同职称等级的评分分数划定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5. 评审公示和反馈5.1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在公示栏面向全体教职员工公示,并向教师本人进行通知。
5.2 反馈和申诉:教师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反馈和申诉。
评审委员会将认真对待教师的反馈和申诉,并进行相应的复核。
6. 附则6.1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起执行。
6.2 对于存在争议和特殊情况的评审评分案例,评审委员会有最终的决定权。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银人社函〔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和2022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61号)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一)优化职称评审体系。
一是按照国家要求将职业高中教师职称并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职业高中教师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不再进行同级转评。
二是开启工程系列网络安全专业、图资系列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由市网信办、科协推荐,市人社局审核后报自治区通信协会评审。
三是健全以高素质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开展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符合本地农业产业发展特色的评审标准条件和评审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评审通过人员将发放全区统一有效职称证书,并对取得高、中级职称的高素质农民一次性给予6000元、3000元奖补。
四是持续实施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评审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后实施。
(二)扩大职称评审权限。
一是在银川九中集团自主评审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继续增加1-2个中小学自主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确定1-2个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自主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
二是探索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密集企业下放工程技术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为银川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宁夏高教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宁夏高教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改办(2000)36号一、基本条件(一)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能全面地、熟练的履行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四)任现职期满;符合《试行条例》中“第三章任职条件”各条款的要求;(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考核办法》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重点是教书育人、教学和科研水平。
晋职教师在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教授、副教授需有五次合格以上,讲师需有四次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或两次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可优先评审。
(六)参加晋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或按有关规定外语免试者;其中艺术类教师晋升副教授、讲师职务可在本区规定的标准上分数线上降低一个分数段(10),晋升教授职务降低5分。
(七)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取得宁夏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者。
(八)35岁以下教师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其中文史类专业教师达到一级水平,理工农医类专业教师达到二级水平,计算机专业的教师达到四级水平。
(九)双肩挑教师评审高一级职称,要求发表的论文,在总篇数符合“评审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有一定数量公开发表的与数学有关的管理性文章,但专业论文必须有两篇以上。
其中晋升教授须有一篇发表在核心学术期刊上。
二、晋升讲师职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条件(一)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二)助教任职期间,教学和科研工作取得下列成绩之一:1、获校级教学成果奖或教学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1项且为主要贡献者(前三名);2、获校级科研奖1项且为主要贡献者或校级先进科技工作者;3、公开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合著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教材5万字以上并使用过1遍反映良好;或公开发表译文1篇(3000字以上)、出版译著(5万字以上);4、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并为主要贡献者;5、艺术类指导教师所在队参加省级比赛(汇演、汇展)获奖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84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0一0年八月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我区党校系统教师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党校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党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党校系统专、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讲师、副教授(县级党校为高级讲师)、教授。
其中讲师为中级,副教授(县级党校为高级讲师)为副高级,教授为正高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一)申报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者。
2.取得双学士或硕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助教任职资格满4年。
(二)申报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博士学位,且获讲师任职资格满2年。
2.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讲师任职资格满5年。
(三)申报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满5年。
第六条申报党校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摘要:一、职称评审工作概述二、发布职称评审通知三、申报职称四、单位审核推荐五、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六、评委会办公室复审七、论文相似度检测八、学术成果盲评九、面试答辩十、评委会评审十一、评审结果公示十二、核准备案十三、发文办证十四、其他有关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是为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职称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本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一、职称评审工作概述职称评审工作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评估,以确定其职称等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年度进行,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法规。
二、发布职称评审通知自治区人社部门每年发布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对当年度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总体安排部署。
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人社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职称评审工作计划。
三、申报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相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职称的申请。
单位对申报人进行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环节。
四、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单位需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推荐。
五、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复审,确认申报人是否符合评审条件。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入下一环节。
六、评委会办公室复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确保申报人的学术成果真实可靠。
七、论文相似度检测对申报人的论文进行相似度检测,确保论文的原创性。
若发现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等行为,将取消申报人的评审资格。
八、学术成果盲评对申报人的学术成果进行盲评,以保证评审的公正性。
评委会根据盲评结果,对申报人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分。
九、面试答辩评委会对申报人进行面试答辩,以评估申报人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面试答辩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由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宁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要求
宁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宁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要求一、评审范围及对象宁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是对在宁夏区域内从事各行业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定和认定的程序。
评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医药卫生、农业技术、经济管理、教育科研等多个领域。
评审对象主要包括职称初评、职称评审和职称复审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1.申请人需要符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条件,拥有该职称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2.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足一定年限,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和创新成果。
3.具有相关的学历背景和专业技术职称。
4.评审对象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的工作态度。
5.通过评审的人员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三、评审程序1.申请人需准备评审所需的所有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报名。
2.评审机构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定和审核。
3.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现场答辩和面试环节。
4.评审机构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评审结果并发布资格认定书。
5.评定成功的人员需进行职称登记,取得相应的职称专业技术证书。
四、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个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创新成果、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这些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五、评审机构宁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评定和认定。
1.申请人报名,递交相关材料。
5.发布资格认定书。
七、总结宁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是对从事各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认定和评定的重要程序,评审条件和标准严格,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通过评审的人员将获得相应的职称专业技术证书,提升自身职业水平和社会地位。
希望广大申请人认真准备材料,按规定要求参加评审,取得成功。
第二篇示例:宁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要求一、背景介绍作为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的宁夏,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宁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9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人社〔2018〕132号)和2020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一)制定计划。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系列评审单位按照《2020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时间表》(见附件1)确定的时间,抓紧制定职称评审安排计划,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印发。
认真做好评审材料受理、审核、整理汇总等工作,确保评审会议按计划进行。
各市、县(区)职称评审时间参照附件1执行。
(二)个人申报。
2020年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在“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18.95.135.211:8005/zcps/)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可在网站首页下载。
职称申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进行。
1.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日至6月5日,申报人根据职称评审系列和层级选择评审活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在报名前完成网上注册)。
中小学教师、经济系列网上报名时间另行通知,自主评审单位网上报名时间由各单位自主确定。
2.网上填写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提交到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
宁人社发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83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高等学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教师。
按照高等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分为普通本科院校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普通本科学校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重点评价教师的科研成果业绩;高职学院以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为主,重点评价教师在产学研实践工作中的业绩。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其中讲师为中级,副教授、教授为高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任现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
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一)申报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2.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二)申报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2.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模板】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20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实验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促进我区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实验科研、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等相关专业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其中实验师为中级,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
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一)申报(认定)实验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
2.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满4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满5年。
5.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满6年。
(二)申报高级实验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工作满2年。
2.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工作满5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宁政发[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0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五)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试点范围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包括: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教科所、电教中心和校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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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3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宁人发〔2004〕35号),结合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把中小学教师的师德修养、社会影响、政治觉悟、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范围和对象: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其中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职能划分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批评委库组成人员,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批等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人选的推荐,评审对象的学历、资历、获奖等条件的审核,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学校(单位)应制定评审推荐领导小组成员选举办法及评审推荐规则,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市、区)评审推荐领导小组产生办法及领导小组成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上报县(市、区)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四、县(市、区)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评审推荐意见;市级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评审推荐意见。
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按照原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正高级教师由自治区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推荐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评审条件,
写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育教学质量、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材料,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提交本单位。
二、单位考核。
由单位评审推荐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小组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人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其进行教学能力(说课或做课)测评;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的,还须进行论文答辩(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自治区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没有条件的学校可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办组织)。
答辩由专业(学科)评审组或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
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推荐公示。
对通过德能勤绩综合考核、教学能力(说课或做课)测评、论文答辩且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应在本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集中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审批和推荐。
对考核推荐不合格或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取消参评资格。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按照相应的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正高级和高级、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评审对象的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对评审对象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做出评价。
二、评委库成员要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被社会各界和学科同行广泛认可的教师和专家组
成;正高级教师评委会要由全区教育领域的知名教师、专家与学者担任,其中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
高级教师及以下评委会委员从评委库中产生。
评委库成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5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评委推举产生。
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评审会评委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各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5人,设组长1名,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向评委会介绍学科组评议情况。
学科组对被评审人没有否决权。
第九条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各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学科专业知识、理论水平面试答辩,同行专家评议,评审表决等环节。
一、召开评委会成立大会。
首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宣读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然后提名或由评委会民主推荐选举产生主任委员。
二、进行评审业务培训。
组织全体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三、同行专家评议。
专业(学科)评审组或同行专家评议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所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社会影响、学术成果、业绩能力等进行真实有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四、召开评审表决会议
(一)评审表决。
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来进行。
(二)宣布结果。
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表决结果。
评审表决结果一经宣布,未通过人员不得进行复议。
(三)总结评价。
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条公示制度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评审工作的公信力,要在职称评审中全面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以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审批。
对审批通过人员下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件,并颁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非教学专业技术人员,按教师以外相应职务系列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以教学为主的行政管理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试点阶段小学的高级教师首次评聘比例应控制在小学专任教师的1%,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评聘数量按国家规定执行。
其他级别的教师岗位设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宁夏中小学教师评审条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执行本《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本《评审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