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共和国体育合作协议实用版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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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505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共和国体育合作协议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共和国体育合作协议实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共和
国体育合作协议
【颁布部门】萨那
【颁布日期】1998年03月29日
【实施日期】1998年03月29日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共和国体育合作协
议
为了增进中、也两国之间的友谊、发
展两国体育合作和加强体育交流,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和也门共和国青年体育部同意签订下列协议:
第一条
根据也门共和国青年体育部的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向也门共和国派遣中国体育教练组。该组由二人组成:一名体操教练、一名乒乓球教练。中国教练组在也门青年体育部指导下,负责上述各项运动的训练工作。
第二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工作期限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1月30日止,为期两年。如需延长本协议之期限,则双方应在其到期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协议双方商定。如果双方的一方不通知对方终止本协
议,则本协议在下一个两年自动生效。
在履行协议开始和终止时,也方为中国体育教练组全体成员提供前往也门和返回中国的机票。
也方同中方合作,为中国体育教练组任期满回国成员每人提供40公斤行李超重特许权。全体成员每年有权享受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用由也方照发,并由也方提供由也门至中国的往返机票。
第三条
也方每月付给中国体育教练组每人整八百美元的生活费,其中50%按领生活费当天的也门中央银行官方牌价支付也门里亚尔,50%以美元支付。生活费于每月月底一次付清,免征所得税。
第四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在也门的萨那及其它省份工作期间,也方提供有水、电、家具、炊事用具、餐具的住房和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费)、以及电话和必要的办公用品。另外,对在荷台达或高温地区工作的教练提供空调设备。
第五条
也方为中国体育教练组提供的医疗待遇如下:
1、享受在政府医院免费治疗和检查。在医院不能提供药品的情况下所购的药品,也方根据医院所开的诊断处方予以报销。
2、中国体育教练组成员中如有成员
在也门生病而无法得到治疗时,也方可提供回中国治疗的机票,但条件是他以前在中国没有患过此博
第六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享有进口食物、日常生活用品的关税豁免权,如果该豁免权不与也门宪法、财政部免税法及计划和发展部处理此类双边协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也方应为中国体育教练组成员入、出境签证和申办也门居留证方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也方每年年初按官价支付给中国体育教练组每人相当于一百美元的运动服装费用。
第八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成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享受法律保护。同时,中国教练组成员应遵守也门共和国政府的现行法令,尊重也门的风俗习惯,并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两国体育领域的友好合作而努力。
第九条
双方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并获得同意后,有权要求调换体育教练组任何一成员。也门方面可按本协议的同样条件从中国聘请其它项目的教练。
第十条
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本协议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条件,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于1998年3月28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字皆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前协议终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
国也门共和国
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代
表青年体育部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