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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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开封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开封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减少建筑施工活动对城市环境卫生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组织实施、监管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包括市区内所有待建、在建、拆迁等工地。

第四条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条块结合管理方式。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统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的建筑施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导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文明施工活动。

第六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现场设置第九条施工现场设置的基本要求:(一)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施工,施工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二)在建工地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本市文化特点,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和工地大门;市区主要路段或其他涉及市容景观、旅游景点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宜使用实体墙或彩钢板并装饰美化,也可采用其他美观的装饰材料,做到整齐、统一、美化、亮化;(三)拆迁工地宜采用实体墙或金属彩钢板进行现场围挡并设置墙柱,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临近市区主干道拆除工地必须对拆除工程全封闭,并设置拆除警示标志;(四)待建工地四周必须封闭,围挡设置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现场内无生活垃圾,有条件的应采取绿化措施;(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设置金属彩钢板围挡,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横不留隙、竖不留缝;(六)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项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5米;围挡材料统一使用金属彩钢板,彩钢板要稳固、干净、平整、美观、大方;夜间应在路口和危险地段设置红灯警示标志;(七)围挡的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得有缺口;围挡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围挡外侧颜色搭配要美观大方,有企业标志、安全文明宣传标语或图画;(八)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九)施工现场办公、宿舍、食堂、厕所、盥洗、娱乐等临时用房应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十)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宜做成混凝土地面,其他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使现场地面平整坚实,满足车辆行驶要求;(十一)工地大门到城市道路的施工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水枪,有条件的应采用定型化冲洗设施;(十二)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应按品种、分规格堆放,钢筋、构件、钢模板等堆放,做到“散材成方、型材成垛”。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旨在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确保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应标准。

为了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建筑、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项目。

第二条监督机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是指负责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监督职责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查,并核实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2. 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等;3. 监督施工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4. 定期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5.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管理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第四条处罚措施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施工单位,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对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2. 罚款: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3. 暂停施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地,监督机构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4. 撤销资质: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监督机构有权撤销其资质,暂停其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程验收,擅自投入使用;2. 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进行施工;3. 未经资格审查,擅自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4. 故意篡改工程图纸或者隐瞒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等。

蚌埠市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doc

蚌埠市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doc

蚌埠市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蚌埠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管理局(以下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时,实行市政工程安全报监制度、工程建设主体安全责任告知制度、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开展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第六条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或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一、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单独列支。

对城市建成区域内的市政工程施工围挡的高度、型式、材质、颜色作出统一明确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做详细说明。

二、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了解,组织各管线单位对管线的具体位置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冀建建〔2002〕136号•【施行日期】200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为加强我省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号),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了《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依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执行的标准,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一、为了科学评价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市政工程的道路、桥梁及管线敷设等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三、在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满分为100分。

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该评分表不得分。

四、汇总表满分为100分。

各分项检查表在汇总表中的满分分值分别为:安全管理15分,文明施工20分,道路(桥梁)20分,基坑支护20分,施工用电15分,起重吊装5分,施工机具5分。

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按下式计算:汇总表中该项应得满分分数×该项检查评分表实得分数=100汇总表总得分为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之和。

五、检查中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按下式换算: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按各对应的实得分值之和×100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应得满分的分值之和六、汇总表中各项实得分数之和,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苏建城[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城[2008]17号)各市、区建设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城〔2007〕19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考评体系,提高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城市建设处联系。

附件一:《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附件二:《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标准》二○○八年十月二十日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考评体系,提高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路灯、污水处理、城市防汛、管线工程等),进行文明施工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工作。

苏州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质量安全处、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州市造价管理处、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苏州市城建监察支队、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牵头负责考评工作。

市政工程施工监督与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监督与管理规定
应规定维护保养的周期,如定期 检查、定期保养等,以确保工程 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维护保养内容
应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包括对 设备的检查、清洁、润滑、紧固 等,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 用效果。
05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违规行为的界定与处理
违规行为的界定
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如不按规定施工、使用不合格 材料等。
02
有效的施工监督和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市政工程施工行业健康发展
03
规范市政工程施工过程,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水平。
市政工程施工的重要性
完善城市功能
推动经济发展
市政工程施工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功能 的完善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进度监控与调整
对施工进度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进度偏差并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
资源合理配置
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确保施工进 度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避免资源的浪费和过度消 耗。
04
施工后的验收与维护
验收标准的制定
验收标准应明确
验收标准应详细列出,包括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 求,以便于施工方和验收方都能明确了解。
市政工程施工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高质量的市政工程设施能够为城市经 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提升城市形象
高质量的市政工程施工有助于提升城 市的形象和品味,展现城市的现代化 风貌。
02
施工前的准备与规划
施工队伍资质审核
01
施工队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能够承担市政 工程施工任务。

1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政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的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规划区内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邓州市市政公司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市政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市政工程,并与之签汀《文明施工合同》。

《文明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文明施工规定的职责、义务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和《文明施工合同》的约定,制定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等文明施工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一并实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同时做好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利用。

第七条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处应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设置分隔设施。

根据工程文明施工要求,凡设置全封闭施工分隔设施的,均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钢板;凡设置半封闭施工分隔设施的,则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米的护栏。

分隔设施应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

第九条过往行人和车辆密集的路桥施工时,要与当地交警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图,并做好公示与交通疏导,交通疏导距离一般不少于50米。

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

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

如遇恶劣天气应设专人值班,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

半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留有保证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

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武建[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知(武建〔2008〕154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政站、安全站、市场站、商砼站,各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41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及目的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达到摸清底数、查找隐患、及时整改、杜绝事故、规范市场的目的,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市建委专门成立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大检查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由市建委副主任彭浩任组长,建管办副主任夏平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站站长邱济彪、市场站站长岑琳、市政站副站长付光明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检查专班,分别由市政站、市场站、安全站、分管领导和相关监管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专班由市政站副站长付光明、市场站副站长王伟震、安全站总工蒲宇锋牵头负责,按照江南片、江北片、重点工程项目(以市建委公布的19项重点工程为准)分组检查的原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检查组织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3篇)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实施,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工程项目合法合规。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三)质量第一:坚持质量为本,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四)进度控制:合理制定工程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五)投资控制: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六)安全文明施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营造文明施工环境。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七条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确保工程按期、按质、按预算完成;(二)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工程项目实施;(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进度;(四)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造价控制计划,确保工程造价;(五)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安全管理计划,确保工程安全;(六)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文明施工计划,营造文明施工环境。

第八条项目经理应当配备必要的项目管理团队,包括项目副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合同管理负责人等。

第三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第九条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引言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措施。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执行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1. 安全监督责任:建筑物所有者和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督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材料安全。

2. 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应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抗震性和防火性。

3. 施工管理:施工方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1. 规定执行不严格:一些地方对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

2. 监督责任不落实:一些相关部门在房屋市政工程的监督检查中未能履行好相应的监督责任,使得施工方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3. 安全意识不强:一些施工方和工人对于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意识不够强烈,存在对安全规定的漠视和忽视。

四、改进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方对安全规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 提高职业素质:通过培训和提高职业素质,提高施工方和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强化合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执行。

五、结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居民的安全至关重要。

龙岩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龙岩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龙岩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龙岩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龙岩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市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市级示范工地由龙岩市建设局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按工程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监督站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应报负责项目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023年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维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施工现场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现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维修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第四条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的责任,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建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工程类型,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可行性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完备,包括消防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安全标志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职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对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工具等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控。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禁止入场的区域进行有效的封控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的安全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护现场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衡政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政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改造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工程、桥涵工程(含隧道、过街通道)、公共广场工程、城市供水排水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市防洪工程、城市交通设施工程及其配套的路灯安装、园林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城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市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地点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下列工作分工,认真完成各自工作职责:(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的归口管理与呈报工作,并建立“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库”;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设从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

2023年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023年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023年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吸纳广大施工人员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2023年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本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一、总则1.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

3.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选用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工艺。

4.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施工现场的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

二、安全管理1.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组织机构、施工作业步骤、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等内容。

2.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3.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4.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文明施工1.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粉尘、振动等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2.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合理的工地围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与保洁,并及时清理和处理施工废弃物。

3.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文明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拿施工现场设备私自使用等。

4.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确保施工车辆和行人交通有序,并按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标线。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宁政办〔2018〕150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高效推进建筑工程大气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全面打好蓝天保卫战,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不断巩固和提升“美丽夏都·清洁西宁”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忠实践行“两个绝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次党代会、省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部署,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紧紧围绕贯彻“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大力弘扬“新青海精神”,坚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幸福西宁成长坐标,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与大气扬尘污染防控面临的问题短板、管控重点,采取针对性、科学性、精细化措施,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程扬尘管控和文明施工水平,为“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新时代幸福西宁”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在积极推进全市各类建筑工程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轻工程施工对城市环境和城市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通过重构机制、提高标准、严格执法、示范引领,努力实现建筑工程“10个100%”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文明施工,打造整洁、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市政道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管细则完整

市政道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管细则完整

市政道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管细则完整
目标
本文档的目标是制定一套市政道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细则,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并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监管工作。

安全要求
1.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方案,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等。

3. 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4. 施工单位必须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有序,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通行安全。

5. 施工单位必须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对交通产生过大的影响。

6.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害。

文明要求
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环境卫生。

2. 施工单位必须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

3. 施工单位必须尊重周边居民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和震动。

4.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交通秩序,合理设置交通标志和临时交通措施,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监管措施
1.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细则要求进行施工。

2. 监管部门将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市民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和文明要求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3. 监管部门将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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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安装、供排水管网开挖及吊装工程和特殊应急工程。

特殊应急工程是指投资不足50万元但施工工艺复杂、施工技术难度大、有特殊施工要求的市政工程。

第三条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辖区内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时,实行市政工程安全报监制度、工程建设主体安全责任告知制度、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开展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市政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方案,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市政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安全报监: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中标通知书或任务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急救援预案、入场设备资料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等);
5.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第十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市政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已经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督查。

专职安全员配备人数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建设部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 6m以上的边坡施工;
(八)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
(九)桥梁工程;
(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6m 以上的边坡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部、省规定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实施。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立大门,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

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图、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

施工现场应有宣传教育制度,建立“二栏一报”(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宣传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封闭施工:
(一)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围挡材料应选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保证围挡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三)依附道路实施的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应连续设置封闭施工,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四)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

(五)施工现场与农田之间应采用软质围档,确有困难的,可采用设置警界线来实施封闭式施工,但警界线必须明显,且间隔20m左右应有安全警告标志。

(六)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标准的警示标志,夜间、雾天、骤暗天气,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W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临时房屋设施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搭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

施工现场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无法设置冲洗台的,应当配专人在工地出口处对进出车辆进行人工清理,确保车辆出入不污染城市道路。

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渣土和生活垃圾应当在围挡范围内分类、集中堆放,并及时密闭清运。

施工单位退场时,必须工完场清、有序退场。

第十九条施工临时用电应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配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及对用电系统的检查、验收、检测、维护,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组织对使用中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降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对因市政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
(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四)检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落实、使用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六)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七)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落实情况;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
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
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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