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后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研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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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2期总第127期 

中国加入W TO后产业保护

和产业安全研究及对策

于 新 东

内容提要 文章以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为核心范畴进行理论构建。阐述了产业保护、产

业安全的含义及其关系。提出了衡量产业安全的“三权”说,并指出它们是确保国家产业安全

的重要因素。分析和探讨了中国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的对策问题,提出了三大总对策:转变经

济增长方式、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加强立法工作;并对我国农业、金融业、高科技产业三大产

业的保护和安全分别进行了对策分析。

作者于新东,1969年生,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

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指日可待,中国的对外开放以及中国融入国际经贸全球化大潮的进程都将步入一个有着质的飞跃的新阶段。在对中国进入新世纪充满美好憧憬的同时,更要深刻、长远和全面地思考新世纪中国产业发展的理论与对策。在加入WTO后,中国和其他贸易方的交往将必然是“双赢”的,但这种“赢”决不是自动产生的,它是需要通过艰苦创造才能得来的,尤其是建立在自身强大的综合国力基础上,显然,加强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理论研究和对策分析成为重中之重。

一、产业保护作为分析范畴的特定原因及其概念界定

1.产业保护作为分析范畴的特定原因

第一,与经济保护概念相比,产业保护以产业为探讨对象,更加具体,因而针对性、指导性以及操作性也都更强。也就是说,提经济保护已经常见并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但它和以产业为核心的概念相比,经济保护的研究是宏观方面的,因而,研究的理论框架和方法有自身的特点。而产业,通俗地讲,就是指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因而,产业意义上的研究是较为中观层次的。其次,就目前比较多的这方面研究来看,几乎都是具体以某产业为比较对象和分析落脚点。但是,强调这一点,决不是否定从经济保护去进行研究的意义,它反映出来的倒是如果要站在国民经济这样一个宏观的高度进行这方面的研究需要更为全面的架构。事实上,对经济保护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探讨在目前尚属空白。这说明,从经济保护乃至经济安全角度去研究不仅亟待加强,而且是代表了将来不断探索这一领域的更为重要、更为成熟的方向。

第二,与贸易保护概念相比,由于人们通常把贸易保护与贸易保护主义相提并论,因此,把产业保护作为分析范畴可避免贸易保护主义已在全球范围内的恶名之嫌。虽然,从贸易保护的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在其历史上都曾采用过,而且它在现今世界上的各国也仍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存在着,从总体发展态势看,贸易保护还呈抬头之势,并且危害加大。至于贸易保护

明更多的是弊,因为,“持贸易保护主义观点的人也几乎不再公开表明自己赞成它,已经只是在

实际行为上因种种原因还一定程度上选择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①因此,这里的产业保护不是消极、被动意义上的贸易保护,而是十分谨慎并有严格选择的有效保护、积极保护,说到底,是为了使其发展壮大,最后具有国际竞争力,从而为将来“不用保护”而进行的暂时保护,而这也是符合《关贸总协定》精神的。

第三,和民族经济保护概念相比,事实上,对民族经济提法的恰当性及其适用范围,目前理论界也已提出了较多的异议。虽然争议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但更多的看法倾向于认为,民族经济一词应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时期更恰当些,为此,有同志指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更应

当用历史发展的观点看待民族工业。……各国工业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②。2.产业保护概念的界定

可以说,要全面地看待产业保护,对产业保护进行科学界定,除通过上述对比明确产业保护既不是宏观意义上的一般经济保护,也不是单边贸易保护主义主张意义下的贸易保护,更不是狭隘、封闭意义上的民族经济保护之外,还应该结合分析保护的效果从而做出全面界定。

从保护的效果来看,可分为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两种情形。积极保护的最早倡导者当属德国的李斯特,他提出了著名的针对幼稚产业的“有效保护”理论。对此,马克思也是倍加称赞的:“保护关税派又分两派。第一派在德国以李斯特博士为代表,这一派从来不以保护手工劳动为己任;相反地,他们之所以要求保护关税,是为了用机器挤掉手工劳动,用现代的生产代替

宗法式的生产。”

③消极保护则一般不是主观意志所愿为。它往往只是指一种客观后果,它表明一国在实施产业保护过程中,本希望达到壮大和发展本国产业的目的,但由于过度保护或保护了落后,阻碍了竞争会带来的活力,反而给本国经济和贸易发展造成消极影响,故人们将这种保护(同样是出于积极愿望的保护)视为消极保护。至于造成了消极保护结果的情形,在各国产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上几乎都可找到例证。

由此,产业保护可综合性地描述为:在对外经贸交往过程中以坚持向国际惯例靠拢为原则,以维护贸易自由化、公平竞争与公正交往、互惠互利为基础,以优化全球资源配置、促进多边贸易利益、提高国际贸易效率为动力,对本国各具体产业在其初生时、在其生成过程中、在其力量相当弱小时、甚或在其已经强大但需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时,实施各种相应措施下的有效保护,从而使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达到积极、稳步、健康、高效发展的目的,并避免消极影响、消极作用出现的一种积极、理性的外向型行为。

理论界对上述积极意义上的产业保护从来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地掌握其中的度,以确保其结果的确是积极的。对此,联合国研究报告中有一段相当精典的论述:“但是,人们在对这样一种实绩要求和其他形式的保护幼小工业并没有原则的分歧。经济学文献对于需要这种保护是没有争议的。”然而,“问题并不是原则本身,而是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个原则,这同一申明适用于任何的保护规划。换句话说,各种保护措施,不管它所采取的形式是关税、补助,或是同本国成分相联系的实绩要求,都应该遵循某些准则。应该明确:得到这种保护的工业能被合理地在可见的将来变成没有保护就能活下去。所取得的长期利益应该能够抵消短期和中期

①②《“民族工业”新概念》,载《国际商报》,1997-04-19。

于新东:《国际贸易的多边自由化演变进程》,载《外贸经济、国际贸易》,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19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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