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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2年2月4日,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城支行(以下简称新城支行)向贲淑君发放了38.5万元贷款,用于购买火车站前银座广场的房屋一栋。贷款发放后截至2007年还款状态正常,2007年后贷款出现逾期情况,新城支行一方面派出工作人员核实贷款情况,一方面对两位用款人进行了不良信用记录记载。

贷款不良记录出现后,在双方交涉下,2010年左右,新城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删除了贲淑君的不良信用记录。2016年新城支行依据2002年2月签署的公证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凭借该执行证书申请法院执行,法院由此出具了执行裁定,裁定向贲淑君下达后,贲淑君反应激烈,并提出了异议,随后新城支行申请法院撤诉,撤回了执行裁定,但法院下达给当事人的裁定内容与上传至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内容出现了差误。在上传至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内容为,因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中止执行裁定,由此导致贲淑君无法从其他银行获得贷款,造成了贷款利差损失。为此,贲淑君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已完成的工作

1、完成具体案情了解

2、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完成询问笔录

3、对证据材料详细解读,包括

①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②质押物清单

③公证书

④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凭证

⑤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⑥2010年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文件

⑦2010年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文件

⑧2007年给客户本人证明

⑨贲淑华女士诉讼案件的情况说明

三、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停止侵害(消除不良信息记录)2、赔偿损失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四、被告请求权基础

原告贲淑君认为兴城支行侵犯其信用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

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将提出以下诉求1、停止侵害(消除不良信息记录)2、赔偿损失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五、抗辩(免责事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因此对该案的抗辩应当从四个构成要件分别进行:一、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在该案中是指兴城支行的错误诉讼和错误记载不良记录的行为。二、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本案中,认为兴城支行具有过错。三、损害结果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本案指贲淑君的利差损失。四、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1、错误记载不良记录

(一)证据材料①2010年工行回复

②其他银行拒绝贷款的证明材料(需核实)

③给客户本人证明

④征信报告(需核实)

⑤协商材料(需核实)

(二)抗辩(免责)

对①,③,⑤:兴城支行对此作出是合法的。

对②,④:签订合法的贷款合同,从2007年后,贷款出现违约情况,贲淑君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按照《银行暂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专业银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贷企业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的规定,银行有权进行不良信用记录。

对方抗辩:贷款合同的解除(争议焦点:退房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而,贲淑君的退房行为并不能构成合同解除。

2、错误诉讼

(一)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网的裁定

(二)抗辩/免责

兴城支行的撤诉申请和撤回执行的裁定与法院上传至裁判网上裁定的不同。兴城支行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没有还清的贷款进行清算,并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公正债券文书和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第四十六条:借款人及保证人到期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所以,兴城支行进行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是合法的。

并且,是法院上传到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错误才导致其他银行没有提供贷款,并非兴城支行的错误。

3、过错。

(一)证据材料:2010年的工行回复

2007年给客户的证明

协商材料

(二)抗辩/免责

兴城支行在实行其合法权力之后,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为原告考虑的心态,了解情况后,在其职权范围内,善意的撤销了不良信用记录、撤诉,并帮助其在贷款受阻后出示了相关证明,有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文件,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文件,贲淑华女士诉讼案件的情况说明,证明这四项书证为证,被告有效的减少了原告的损失,避免了信用利益损失的扩大,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因此,被告与后期原告的贷款损失并无因果关系且没有过错。

4、因果关系

(一)证据材料:兴城支行的申请撤诉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裁定

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

(二)抗辩/免责

贲淑君没有从其他银行获得贷款从而造成利差损失是由于法院上传到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出现错误导致的,而兴城支行的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是合法的,并且兴城支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为客户考虑而申请撤诉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因此没有因果关系。

5、损失

(一)证据材料:其他银行拒绝贷款的证明

从民间贷款机构贷款的利息(贷款合同)

(二)抗辩/免责

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上,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这种不利益不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而本案中贲淑君诉称的利差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对这种不确定的利益进行赔偿有违民法的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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