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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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填表说明
为统一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的填写,特制定以下
说明:
一、表头
1.填表单位(盖章):一律填写环境影响环评机构,单位名称及盖章应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中机构名称一致。
2.填表人(签字):由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签名,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
3.项目经办人(签字):由建设单位环评报告经办人签名,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
二、建设项目
1.项目名称:拟建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拟建工程所在地地址,填写内容应包括区县名、街道(乡、镇)名。跨区、县项目填写项目所跨区、县名称。
3.建设内容及规模:简要填写拟建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中重点指标。
如为工业类建设项目,须填写所生产产品名称及产品产量。如为非工业建设项目,则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如建设房地产类项目,其内容为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性质(包括住宅、办公、商业等),规模应包含总建筑面积和总占地面积;如建设医院类项目,其规模应包含该医院的总建筑面积和病床床位数;如建设加油站类项目,其规模应包含该加油站的储油量(必要时写明不包括什么,如医院是否含放射治疗等)。
4.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5.行业类别:该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中大类类别名称,见附件。
6.环境保护管理类别:编制报告书、编制报告表或编制登记表。
7.总投资(万元):拟建工程计划投资总额。
8.环保投资(万元):拟建工程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计划投资
额,包括用于防治废水、气、声、渣等污染以及绿化等生态建设的全部建设投资。对于单独的环境治理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其环保投资即为其总投资。
9.所占比例(%):拟建工程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百分比。对于单独的环境治理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置场等,其环保投资所占比例为100 %。
三、建设单位
1.单位名称:拟建工程建设单位名称。
2.联系电话:拟建工程的主要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3.通讯地址:建设单位办公所在地地址。
4.邮政编码:建设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5.法人代表:填写《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6.联系人:拟建工程的主要负责经办人。
四、评价单位
1.单位名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应和环评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一致。
2.联系电话:环评报告项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3.通讯地址:环评机构办公所在地地址。
4.邮政编码:环评机构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5.证书编号:环评机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上的证书编号。
6.评价经费(万元):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收费用。
五、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现状
1.环境质量等级:填写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现状的等级,与环评报告中所写一致。如,环境空气:若达标则填写《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地表水体类别若达不到V类,则填写劣V类。
2.环境敏感特征:在对应的环境敏感特征处打钩。
六、污染物排放达标与总量控制(工业建设项目详填,对于不填写的栏目,空置)
(一)表格结构
1、行,主要体现填写内容
本部分第1行到第4行为废水及化学需氧量、氨氮及石油类3项废水
污染物;
第5行到第9行为废气及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及氮氧化物4项废气
污染物;
第10行为工业固体废物;
第11行及以下为与项目有关其它特征污染,如VOC、重金属等,具体和项目的行业特点有关。
2、列,主要体现各相关内容之间数据及其平衡关系,共15列第(1)列〜第(4)列主要是针对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现有工程
相关内容进行填写,新建项目不需填写;
第(5)列〜第(10)列主要是针对拟建工程所需填写;
第(11 )列〜第(15 )列主要针对总体工程所需填写,考虑现有工
程和拟建工程。
(二)相关填写说明
注:(1)〜(15)指第(1)列〜第(15)列
(1 )实际排放浓度:现有工程实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对于多排
口的,浓度值等于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除以实际废水(气)排放总量。
(2)允许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执行排放标准限值。
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这三行不涉及排放浓度(1 )、(2)不需填写。
(3)实际排放总量:现有工程(已建+在建)年实际排放的总量。
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石油类此栏等于现有工程各排口
x
水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乘以年废水排放量之和。即P( 2〜4),3 =、10-2
1 XP (2〜4), 1X P1, 3, (P m, n为第m行第n列所填写数据,X为排放
口序号)。
公式中10-2由水污染物排放量单位的换算产生:水污染物排放量=水污染物实测浓度(毫克/升)X年废水排放量(万吨/年)=10-9 吨/10-3立方米X104立方米/年= 10-2吨/年。
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氮氧化物此栏等于现有工程各排口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乘以年废气排放总量之和。即X
P (6 〜9), 3= a 10-5XP (6 〜9), 1 X°5 , 3, (P m , n 为第m 行第n 列所填写
1
数据,x为排放口序号)。
公式中10-5由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单位的换算产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气污染物实测浓度(毫克/立方米)X年废气排放量(吨/ 年)=10-9吨/立方米X104立方米/年=10-5吨/年。
(4)核定排放总量:针对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填写经核定的排放总量数据;对于未给出核定排放总量的,不用填写。
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这三行不涉及核定排放总量(4)不需填写。
(5)预测排放浓度:环评所预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考虑了污染物处理措施后的预测浓度;对于多排口的,浓度值等于污染物预测排放总量除以废水(气)预测排放总量。
(6)允许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执行排放标准限值。
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这三行不涉及排放浓度(5)、(6)不
需填写。
(7 )产生量:拟建工程污染物处理前总产生量。
(8)自身削减量:拟建工程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所削减的量。
废水等于拟建工程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所削减的量,对于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的,此栏等于所回用量。
化学需氧量、氨氮和石油类自身削减量分以下几种:对于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削减量等于污染物产生量乘以污水处理效率(去除率);
对于经化粪池处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自身削减量等于污染物产生量乘以化粪池去除率;对于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的自身削减量等于所回用水量乘以产生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