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15施行日期2005.12.15文号浙人薪[2005]289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中若干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一)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障部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激励搞活部分由单位在可分配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发放办法和发放标准。
(三)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单位在可分配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由单位在档案中记载,并按国家和省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2013年浙江舟山市发改委下属事业单位招聘拟聘人员公示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办法》及《2013年⾈⼭市发改委下属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层次⼈才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经过考试、体检、考察等程序,拟聘⽤章⽂⽂为事业单位在编⼈员。
公⽰时间:2014年2⽉18⽇—2014年2⽉26⽇(7个⼯作⽇)。
拟聘⽤⼈员有违法违纪不宜聘⽤⾏为的,在公⽰期内,任何单位和个⼈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发改委举报反映。
公⽰受理电话:************、2281203。
拟聘⽤单位拟聘⽤职位姓名性别出⽣年⽉学历
毕业时间、
学校及专业
⾈⼭市经济信息中⼼⼯作⼈员章⽂⽂⼥1989.05硕研2012年6⽉,安徽⼤学,
语⾔学及应⽤语⾔学
⾈⼭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发改委
2014年2⽉18⽇。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社保厅关于2010年浙江省部分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公告为满⾜事业单位补充⼯作⼈员需要,根据《浙江省⼈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校毕业⽣就业⼯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事部第6号令)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办法》(浙⼈才〔2007〕184号),省委组织部、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统⼀组织部分省属事业单位⾯向⾼校毕业⽣公开招聘⼯作⼈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招聘计划本次公开招聘计划⼈数158名。
具体招聘单位、岗位、⼈数、报考条件及相关情况,详见《2010年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计划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计划表》)。
参加此次公开招聘的单位共计36家,其中省属事业单位34家,中央部属在浙事业单位2家。
除《计划表》备注栏说明相关单位(岗位)⼯作地点外,其他单位(岗位)⼯作地点在杭州市区(不含余杭、萧⼭区)。
⼆、招聘对象和条件(⼀)招聘对象本次招聘对象⼀般为:1.在浙全⽇制普通⾼校2010年应届毕业⽣和浙江⽣源全⽇制普通⾼校2010年应届毕业⽣。
2.具有浙江省常住户⼝(以2010年3⽉15⽇的户⼝所在地为准)及持有浙江省各地颁发的《引进⼈才居住证》(以2009年3⽉15⽇前颁发为准)的历届⾼校毕业⽣。
3.具有研究⽣学历并取得硕⼠以上学位的⼈员。
部分岗位对招聘对象放宽⽣源、户籍限制或者另有要求的,以《计划表》备注栏的说明为准。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考察⼯作细则(试⾏)》(浙⼈发〔2008〕58号)第⼗⼆条规定情形之⼀的⼈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办法》第三⼗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招聘资格条件应聘⼈员应具备《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计划表》中招聘岗位所需各项条件以及上述招聘对象规定。
对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认定,按如下规定执⾏:1.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2年3⽉14⽇前出⽣),同时符合《计划表》中招聘岗位的“年龄要求”(计算⾄2010年3⽉15⽇)。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2007]184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2007〕184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浙人社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年度招聘计划。
省属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制定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并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附件1,一式4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综合计划处)审核备案。
对拟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聘用的人员,一并纳入年度公开招聘计划。
二、周密筹划招聘实施工作。
省属事业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明确招聘工作组织办法和招聘公告内容,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
招聘公告应包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以及面试、体检、考核入围人员确定办法,体检和考核的标准,递补人员的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设置特定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在实施方案报备时一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公开发布相关招聘信息。
招聘公告由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浙江人才网、浙江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招聘单位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与备案文本一致的招聘信息。
对资格审查结果和面试、体检、考核入围人员以及拟聘用人员,均应按照招聘公告规定以适当方式公布或公示;对拟聘用人员(含直接考核聘用人员)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规定的主要报考资格条件或直接考核聘用人员有关情况等信息,以保障应聘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浙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2004年12月24日)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但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人员的聘用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相关待遇。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进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3]197号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9.23
【实施日期】2013.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
通知
(浙人社发【2013】19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近期,不少单位和个人咨询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为规范信息发布,便于各地、各单位把握,根据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和我省实际,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1 / 1。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8〕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情况、经验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浙江事业单位招聘:2016浙江工程师学院(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招聘4人公告
浙江事业单位招聘:2016浙江工程师学院(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招聘4人公告最新招考信息及备考资料请关注: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网,实时更新。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浙江工程师学院(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及条件本次公开招聘2个岗位4人,均为管理岗位。
应聘人员应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招聘单位明确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条件,以及招聘岗位具体要求。
由于急需用人,要求应聘人员具备2016年11月底前到岗工作的条件。
凡报名截止期前尚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含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者,或难以配合招聘单位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体检、考核工作者,不宜应聘。
招聘岗位、人数及具体要求详见《浙江工程师学院(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2016年招聘岗位表》(见附件1)。
二、招聘程序与办法(一)报名和资格初审1.网上报名。
时间:2016年9月23日9:00-10月5日16:00。
应聘人员登录浙江大学人事处网站招聘报名系统,根据提示提交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包括:报名表(样式见附件2,贴电子照片);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含《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英语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工作经历相关证明材料;等等。
报名材料按上述顺序合并为一个文档,或制成一个压缩文件包,使用“姓名+招聘岗位”的文件名称,通过报名系统“上传简历”处上传。
每位应聘人员只能申请一个岗位,仅注册不报岗位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报名。
2.资格初审。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应聘人员反馈结果。
各岗位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人数应不少于计划招聘人数的3倍,否则相应核减有关岗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招聘计划。
(二)考试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分别按40%和60%计入总成绩。
1.笔试笔试定于2016年10月进行,具体安排在浙江大学人事处网站另行通知。
湖州事业单位招聘:2016上半年浙江湖州市属事业单位招聘66人公告
湖州事业单位招聘:2016上半年浙江湖州市属事业单位招聘66人公告最新招考信息及备考资料请关注: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网,实时更新。
根据《湖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湖委办〔2004〕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统一部署,2016年上半年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6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一)招聘范围和对象1.201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具有湖州市常住户口(含县区,以2016年4月20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的社会人员;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生源地和户籍限制;4.海外留学人员以及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可按社会人员报名应聘;上述人员中属于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证书(研究生须同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须于资格复审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社会人员须于报名前(2016年4月20日之前)取得招聘条件所需的学历证书;招聘岗位需执(职)业资格的,应聘人员必须在报名前(2016年4月20日之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本次招聘所涉及工作经历、服务期的计算,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
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环节。
退役士兵报名参加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应聘人员须于2016年4月29日前(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00),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市级民政部门证明(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电话:2118576)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地点:湖州市人才市场管理中心(二环北路1662号,二楼,人才开发办)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作放弃。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浙人专[2005]29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5.12.16【实施日期】2005.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专[2005]2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以下简称《试行细则》)以后,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试行细则》,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和对象1、全省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以外,都应当执行《试行细则》的规定,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细则》第二条中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是指按照《试行细则》规定的程序,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的人员。
聘用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性使用劳务人员,不适用《试行细则》。
3、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人员参照《试行细则》执行。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4、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聘用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或者任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聘用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6、聘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与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聘用合同。
7、聘用单位将部分或者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委托代理行为不影响聘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聘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明确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
人事工作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人事工作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一、工作职责和工作职权(一)工作职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并指导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工作职权市局党委管理干部的调配;行政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设立、变更、撤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转任和调任;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进编);因公出国(境)管理。
二、廉政风险部位、风险点和表现形式(一)风险部位1、干部管理;2、人事管理;3、机构编制管理;4、专业技术资格管理;5、出国(境)管理;6、干部教育培训。
(二)风险点1、干部选拔任用;2、干部监督与考核;3、干部档案管理;4、人员招录与调配;5、机构设立、变更与编制调整;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7、人员出国(境)管理;8、干部教育培训审查管理(三)风险表现形式1、干部选拔任用(1)民主推荐。
①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②不如实向党委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③违反规定授意或诱导、提示推荐对象推荐或评价某个特定关系人;④擅自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⑤违反保密纪律,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
(2)征求意见。
①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②不如实向党委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意见建议;③擅自向拟任对象透露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3)考察。
①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②违反规定授意或诱导、提示谈话对象对某个特定关系人进行有利评价;③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④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⑤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4)任用。
①对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②在实行试用期制、任职时间计算等问题上因人而宜,照顾特定关系人。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严格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进人管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严格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进人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2.06
•【字号】浙人计[2007]314号
•【施行日期】2007.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严格监督管理类事
业单位进人管理的通知
(浙人计〔2007〕31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目前,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已基本完成。
为加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进人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人,同时要考虑本单位的人员结构和工作需要,适当留有余地。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核实实有人数,严禁超编进人。
二、已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
三、已明确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四、尚未明确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除政策性安置
和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暂缓进人。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2014年浙江湖州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方式
2014年浙江湖州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方式招聘程序与报名办法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本次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初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本次湖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
时间:2014年9月30日9:00-10月10日16:00。
应聘人员登陆浙江人事考试网注册个人真实信息后,选择单位和岗位进行报名。
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仅注册不报岗位,视作报名无效,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二)资格初审时间:2014年9月30日至10月11日,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结果及未通过初审的理由。
通过初审的人员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且仍在网上报名期限内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
(三)网上缴费时间:2014年9月30日9:00-10月12日24:00。
资格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可在同一网址办理网上缴费。
根据浙财综字〔2007〕7号文件规定,缴纳考务费40元(每人每科40元)。
逾期不办理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报名资格。
同一岗位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缴费确认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招聘岗位,应聘该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招聘岗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考务费。
(四)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已完成缴费人员在2014年10月22日-10月24日期间登陆浙江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明确的要求参加考试。
逾期未进行者,视为放弃应聘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笔试科目及时间笔试内容:根据岗位要求,进行专业知识测试,部分岗位测试公共基础知识(详见招聘计划表)。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2014年10月25日上午9:00—11:00。
应聘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可在2014年11月中下旬通过湖州人事人才网查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备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备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浙人社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备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9号)省直、中央部属在杭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简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审核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部)属事业单位推行公开招聘进人备案制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在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基础上,推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由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强化事后监管,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单位自律、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高效有序运行。
二、试点范围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开展情况,选择部分省(部)属单位先试先行(首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1),并视试行情况动态增补调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事后备案管理。
三、备案办法试点单位按照报送审核备案的公开招聘方案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确定拟聘人员后,可自行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新进人员情况按管理权限,及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省直(部)属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备案材料;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备案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
备案材料包括:(一)公函;(二)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汇总备案表(一式4份,样式见附件2);(三)省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一式4份,样式不变)。
收到备案材料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即时予以备案。
未开展备案管理试点的单位,公开招聘进人仍按原办法办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公告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办法》规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直属2家事业单位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作⼈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单位简介招聘单位浙江省淡⽔⽔产研究所、浙江省海洋⽔产养殖研究所均为我局直属纯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单位所在城市分别为湖州市和温州市,具体地址与本公告第五节“联系⽅式”中通讯地址同。
⼆、招聘计划本次公开招聘2个岗位共2名⼯作⼈员。
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数专业学历/学位年龄其他条件省淡⽔⽔产研究所劳动⼈事管理 1 ⼈⼒资源本科、学⼠及以上 30周岁以下(1980年7⽉12⽇后出⽣) 1、中共党员;2、学历为本科的,应具有浙江省户籍。
浙江省海洋⽔产养殖研究所海洋⽣态研究 1 ⽔⼒学及河流动⼒学、港⼝海岸及近海⼯程专业数模研究⽅向硕⼠研究⽣及以上35周岁以下三、招聘程序和办法(⼀)信息发布平台1、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题专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2、浙江省⼈事考试();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告公⽰”栏⽬)。
其中,浙江⼈事考试为笔试相关信息的发布平台,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站为其他相关信息的发布平台。
(⼆)报名和资格审查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络报名的⽅式进⾏,不设现场报名。
1、上报名。
时间:2011年7⽉20⽇9:00—7⽉27⽇16:00。
应聘⼈员在浙江⼈事考试注册个⼈真实信息后,选择单位和岗位进⾏报名。
每位应聘⼈员限报⼀个岗位。
仅注册不报职位,视作报名⽆效。
2、资格初审。
时间:2011年7⽉21⽇—7⽉28⽇。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员进⾏资格初审,应聘⼈员可上查询结果及未通过初审的理由,未通过者可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再次报名并接受复审。
3、上缴费及确认。
时间:2011年7⽉21⽇9:00—7⽉29⽇24:00,通过上初审的报考⼈员可在同⼀址办理上缴费及报名确认。
逾期不办理缴费和确认⼿续的,视作放弃报名资格。
杭州市余杭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九条
九、开考条件。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才可以开考,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 规定比例的,招聘计划数应核减或取消。
第十条
第十条
十、考试。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需要的综合基础知识、专业 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笔试科目分为综合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专业性要求不强的职位, 笔试可以只考综合基础知识,但一般要进行专业技能测试。
第五条
第五条
五、制定招聘计划。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岗位、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 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事局批准后实施。
招聘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经费形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式、时间。
办法简介
办法简介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 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余杭区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和工勤人员。
谢谢观看
第六条
第六条
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招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符合相应的户籍或生源地要求。
浙江省事业编考试:2016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事业单位招聘4人公告
浙江省事业编考试:2016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事业单位招聘4人公告最新招考信息及备考资料请关注: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网,实时更新。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浙江省财政厅部分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单位参与此次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共3家。
招聘单位简要情况如下: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审核中心,系省财政厅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主要承担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和财政支农项目的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综合性检查;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省级验收和财政支农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等。
浙江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系省财政厅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主要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宁波除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和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等。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系省财政厅直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职业后续教育工作;办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业务规定的培训与指导工作;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业务质量检查与服务工作;开展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业务理论研究,组织对外交流宣传工作。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省财政厅直属3家事业单位本次公开招聘4个岗位共4人。
(一)招聘条件1.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招聘单位明确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条件,以及招聘岗位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财政厅部分事业单位招聘岗位表》,见附件)。
2.具备2016年12月31日前正式到岗工作的条件。
(二)招聘条件有关说明1.专业。
由招聘单位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并在资格初审中具体认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价格协会•【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浙人社发[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策规范,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要求(一)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
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按规定实施直接考核聘用的,除可适当简化选拔方式外,应按照公开招聘制度要求,严格规范程序,公开相关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二)切实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和公平就业的要求,进一步拓宽公开选拔人才的范围,吸引专业人才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
确需给予政策倾斜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的政策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清理与公开招聘制度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不得实行给予特定群体加分、限定内部人员报考等有违制度公平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制度各项规定。
要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密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公开招聘环节争议多发的突出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浙人才〔2007〕184号
【发布日期】 2007-07-31
【生效日期】 2007-10-01
【效力】
【备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成员按照需要,可以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章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体检及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事业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三)按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人员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
(四)涉密岗位的人员。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方式,单位岗位设置及相关比例等。
第十三条省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经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招聘计划确定后,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一般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并告知报名人员。
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六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统一组织考试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七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在考试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与方式由事业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一般应先进行笔试,笔试以后从高分到低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以公告。
面试的形式、标准根据公开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确定。
对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务操作能力测试。
面试以后,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笔试、面试成绩的规定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按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员。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
体检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确定考核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四条对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负责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表式附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被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户籍、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