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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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1为适应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需要,促进我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省文化厅《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星级评定标准》、省文化厅《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制定《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

1.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所有乡镇综合文化站(含街道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

二服务设施与环境

2.1文化站作为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站舍要

用于公益性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公益性服务面积须占站舍使用面积的80%以上。

2.2文化站应设有室外活动场地、舞台、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书报刊阅览室、辅导培训教室、公共电子阅览室、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并向社会免费开放。

2.3文化站应当有规范和醒目的站名牌,门厅内有设施分布图。开放时间、免费项目、使用方法、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应当在站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内容要定期更换,使用文字和标识须符合规范。

2.4文化站图书室藏书不少于3000册,图书采选注重贴近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报纸杂志不少于10种;适当采购电子文献。

2.5文化站应当具备灯光、音响、服装、乐器、数字服务等设备,总值10万元以上,并且逐年添置更新必要的设备。

三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

3.1文化站除农忙时节外应当每天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3.2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提供各类以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为主的展览讲座,各类群众文体活动,广播电影播放,群众

读书读报,数字文化信息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和青少年校外文体活动等服务项目。

3.3文化站每年组织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举办单项性文化活动(含展览、比赛、笔会、采风、研讨等)不少于8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文化生活、卫生健康等讲座、培训不少于12次,编办文化宣传橱窗不少于12期,站办文艺团队不少于3支,组织广场文化活动、面向特殊群体开展的活动各不少于2次。

3.4文化站应组织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年服务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

3.5文化站应负责指导、辅导所辖村(居)委员会开展文化活动,并积极组织村组文化活动,每年文化下村活动不少于6次。

四服务管理与工作人员

4.1文化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同时,举办各项活动要有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有序。

4.2 文化站应加强设施规范管理,建立财产登记保管制度、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图书借阅制度等。

4.3文化站公共电子阅览室要遵循公益性原则,免费对

群众开放,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承包经营。其开放时间应与文化站开放时间一致。开放时,要关注读者上网情况,严禁提供大型游戏娱乐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网站的浏览服务。未成年人要在家长陪同下办理上网手续,每人每天上网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

4.5文化站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热心服务。

4.6文化站工作人员要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

4.7文化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五附则

5.1 本标准可作为制定文化站绩效考评标准的依据。

5.2 本标准由安徽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5.3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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