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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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DB43/094—2005)
发表日期:2008年8月15日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的术语和定义、分级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分级指标,假植、包装、运输的要求。本标准除特殊说明外,一般只适用于植树造林用的常规大田育苗,不适用于容器苗和保护地培育的苗木。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000-1999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DB43/T093-1995 省地方标准《林木育苗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播种苗
用种子培育的苗木。
3.2 插条苗
利用树木的茎或枝的一部分进行扦插或埋压而繁殖的苗木。3.3 截根苗
指在幼苗长出(4~5)片真叶,苗根尚未木质化时用锐利的铁铲或截根刀在一定的浓度将苗木的主根截断,促进侧根生长的苗木。3.4 嫁接苗
将植物的枝或芽接在另一株植物的根、苗干或树枝上使之愈合而繁殖的苗木。
3.5 移栽苗
经移植培育的苗木。
3.6 根蘖苗
母树根蘖培育而成的苗木。
3.7 苗龄
即苗木的年龄。指从播种、插条或埋根到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以经历一个年生长周期作为一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原地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栽后培育的年龄;第3个数字表示第二次移栽后培育的年龄,数字间用短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苗。
示例:
a) 1-0表示1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栽;
b) 2-0表示2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栽;
c) 2-2表示4年生移栽苗,移栽一次,移植后继续培育两年;
d) 2-2-2表示6年生移栽苗,移植两次,每次移植后各培育两年;
e) 0.2-0.8表示1年生移栽苗,移植一次,十分之二年为生长周期,移植后培育十分之八年生长周期;
f) 0.5-0表示半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完成二分之一年生长周期;
g) 1(2)-0表示1年干2年根未经移植的插条苗、插根苗或嫁接苗;
h) 1(2)-1表示2年干3年根移植一次的插条苗、插根苗或嫁接移植苗。
注:括号的数字表示插条苗、插根苗或嫁接苗在原地(床、垄)根的年龄。
3.8 地径
苗木地际直径,即播种苗、移栽苗为苗干基部土痕处的直径;插条苗、插根苗为萌发主干基部处的直径;嫁接苗为接口以上正常粗度处的直径。
3.9 苗高
自地径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
3.10 主根长
指由主干发出的主根所达到的最大长度。
3.11 Ⅰ级侧根数
指直接从主干长出的长度大于5cm的侧根数量。
4 分级要求
4.1 苗木培育
凡进行分级的苗木,应是用本地或外地运进的合格繁殖材料繁育而成的苗木。
4.2 苗木分级条件
合格苗木应以综合控制条件、根系、地径和苗高确定。
综合控制条件是指无检疫对象病虫害,苗干通直,色泽正常,萌芽力弱的针叶树顶芽发育饱满、健壮,充分木质化,无冻伤,无机械损伤。
4.3 苗木分级
4.3.1 分级方法和原则
分级时,首先看根系指标,以根系所达到的级别确定苗木级别,如根系达到Ι级苗要求,苗木可为Ι级或Ⅱ级。如根系只达到Ⅱ级苗的要求,该苗木最高也只定为Ⅱ级。在根系达到要求后再按地径和苗高指标分级。
如根系达不到Ι、Ⅱ级要求则为不合格苗。合格苗的地径和苗高不属同一等级时,以地径所属级别确定苗木质量级别。
4.3.2 苗木分级
苗木质量分二级,Ι、Ⅱ级苗为合格苗,可出圃造林,可计算单位面积产量。Ι、Ⅱ级苗以外的不能用于造林,也不能计算单位面积产量。需继续培育达到标准后出圃,否则应以淘汰。
5 检测方法
5.1 抽样
起苗后苗木质量检测要在一个苗批进行,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单株苗按表1的要求抽样。成捆苗木先按表1的要求抽取样捆,再按表1的要求抽取样株。
表1
5.2 检测
5.2.1 地径用游标卡尺测量。如测量部位出现膨大或干形不圆,则测量其上部苗干起始正常处,读数精确到0.05cm。
5.2.2 苗高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自地径沿苗干量至顶芽基部,读数精确到1 cm。
5.2.3 根系长度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从地径处量至根端,读数精确到1 cm。
5.2.4 直接统计从主根上长出的长度在5 cm以上的侧根条数。
5.2.5 苗木检测工作应在背荫避风处进行,注意防止根系失水风干。
6 检验规则
6.1 苗木应成批检验。
6.2 检验工作限在原苗圃进行。
6.3 苗木检验允许误差,同一批苗木中低于该等级的苗木数量不得超过5%。
6.4 检验结果不符合6.3条规定时,应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6.5 检验结束后,应填写苗木检验证书(见表2)。凡出圃的苗木,均应附苗木检验证书,向外县调运的苗木要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
7 假植、包装和运输
7.1 起苗后,如不能及时栽植要选择排水良好,背风阴凉的地方假植。
7.2 苗木每包重量不超过30kg,每个苗包应附以标签,在标签上注明树种、苗木种类、苗龄、标准代号、质量等级、数量、起苗日期。
7.3 苗木运输必须采取保湿、透气措施,防止风吹日晒,长途运输苗木要用稻草或草袋包装。针叶树小苗包装不封口,阔叶树苗木包装根部。
8 苗木的质量等级、产量要求见附录A。
附录A中,适用围未特别注明的为全省通用。
(规性附录)
附录A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产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