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复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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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案例
从天津港运往汉堡/不来梅/伦敦港毛巾一批计300箱,每箱重量为60kg,每箱体积为0.1立方米。
查费率表得知该货物的计费标准为W/M 6级,该航线的基本费率为每吨120美元,另有港口附加费每吨14美元,选卸港附加费按基本运费增收30%,燃油附加费按基本运费增收15%。
求该批货物的总运费是多少美元。
W/M,W=60kg=0.06t M=0.1立方米
W<M,应按M计收
总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运费吨+附加费]*数量
=[120*(1+30%+15%)*0.1+0.1*14]*300
=[120*1.45*0.1+1.4]*300
=(17.4+1.4)*300
=5640美元
某化工公司从上海出口一批半危险化工品至泰国曼谷(BANGKOK),该批货物的净重为20000千克,货物包装重量是1800千克。
每件货物的包装尺码为80×55×50 厘米,共100件,请计算货物的总运费。
(17级货物W/M 运费率41美元)
解:W=(20000+1800)/100=218kg=0.218t
M=80*55*50=220000平方厘米=0.220平方米
W<M,应按M计收
总运费=基本运费**运费吨*数量
=41*0.22*100
=902美元
答:货物的总运费为902美元。
另参考:综合计算题
四、案例分析题:
1,日本A商在我国某地采取定牌来料加工某电器产品,成品返销日本市场。
日本B商控告A商冒用其品牌,事后查明B商的牌子在日本和我国均办理过商标注册。
在上述情况下,A 商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厂家有何教训?
答:这是一宗侵犯商标案件。
日本A商冒充日本B商的商标,已构成侵权行为。
B商有权向法庭起诉,依法追究A商的责任。
我国厂家在接受定牌生产时,应注意严格审查定牌的商标是否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
并在定牌生产协议中明确规定:“如商标涉及工业产权,由买方负全部责任”。
本例中,如果B商在我国起诉,加工企业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干预或制裁。
2,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合同品名为“Cider”,标签纸由客户免费提供,但信用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所有单证均用“Apple Wine”为品名。
不料货物到达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因为苹果酒的内外包装上均是“Cider”。
结果进口商要求某食品公司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答:我方应该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品名,况且标签纸是客户免费提供的。
信用证品名与合同品名不符,早就应该更改信用证。
如果只是考虑自己方便,单证一致,势必给客户办理进口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3.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商人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交易,出口核桃一批,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不能转运。
我方业务员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将核桃装上直达班轮,并办理了议付。
谁知承运人为了揽货,擅自将我方的核桃卸下,换装别的船只。
换上的船只设备陈旧,比正常船只晚两个月才到目的港,致使核桃过了销售旺季,进口商向我方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的提单是弄虚作假,转船运输出具直达提单。
我方业务员认为,CIF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也是我方订的,因此就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业务员做得对不对?为什么?答:我方业务员的做法是错误的,我方不应该进行理赔。
因为①我方已经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我方义务已经履行;②按CIF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舶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港,是否能到港,包括承运人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操作题:托运单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