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有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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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领天英才(北京)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
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领天英才(北京)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一凡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
第二条乙方
本人选择(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地址□、现居住地址□、居住证地址□)作为接收公司各项文件的通信地址,如因本人未五日内通知公司通信地址变更导
致无法收到相关文件的,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并视为已收到寄送的文件。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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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工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甲方及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变更乙方工作项目和工作岗位。
第七条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岗位责任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
时工作制。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对乙方所执行的工时制度
进行调整。
第九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规定。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安排
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的工资由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月工资按标准执行。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1、甲方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金,乙方工资随职(岗)位的变化而变
化。
2、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乙方基本工资,并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5日内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能按时提交产生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七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甲方和用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用工单位和甲方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和甲方的管理。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用工单位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或者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四)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乙方用工关系,甲方同时解除、终止本合同。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产生岗位变化,薪酬变化并已经实际履行变更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视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者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有关规定,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乙方隐瞒或虚报本人年龄、国籍、健康状况以及甲方或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的需求要求乙方如实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的。乙方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和劳动技能证明的;(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从事其它第二职业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或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对其用工,导致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用工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除本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如乙方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