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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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案例分析论文(5篇)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论文(5篇)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论文(5篇)财务管理案例分析论文(5篇)财务管理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关键词】网络环境财务管理案例教学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争论式、互动式的教学方法,以典型案例为载体,引导同学阅读、思索、争论案例,在互动争论中关心同学把握和运用理论学问,并培育同学分析、推断、表达以及运用所学学问处理问题的力量。

传统的案例教学采纳在课堂中集中争论的教学形式,由于受课堂教学时间和条件的限制,同学难以在短时间内对案例绽开全面分析。

尤其是财务管理教学中的一些案例,案例内容包括公司背景状况、经营状况说明以及许多报表数据,同学很难在短时间内把其中的财务问题分析清晰,更难以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大大降低了案例教学的效果。

网络科技的进展,多媒体教学平台的广泛应用,为财务管理教学模式的创新和改革供应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网络环境下建设网络案例教学平台,给同学供应自主探究、协作学习的环境,使得教学活动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同学能够实现更具弹性的自主学习。

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可以供应参考资料、案例答疑以及争论区,增加同学与老师间、同学与同学间的教学沟通,可以提高同学的参加度,增加教学效果。

本文结合教学实践,构建了网络环境下财务管理案例教学模式。

一、网络环境下财务管理案例教学的理论依据建构主义理论、情境学习理论是构建网络环境下财务管理案例教学模式的重要理论依据。

建构主义关于教学的基本观点:同学是认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老师是意义建构的指导者、促进者,而不是学问的灌输者;情境对意义建构具有重要作用,要尽量创设能够促进同学乐观主动地建构学问的情景;注意协作学习,通过同学与老师之间、同学与同学之间沟通争论建构自己的学问结构;学习环境的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要细心设计教学环境,让同学能够利用各种工具和资源来达到学习目标。

建构主义理论的启示是:利用网络平台创建“学习社区”,在老师指导下,同学对案例情景绽开自主探究、协作学习,最终提高同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力量。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个案病例分析论文范文(必备8篇)

个案病例分析论文范文(必备8篇)

个案病例分析论文范文(必备8篇)设计(报告)题目:1例急性肾衰竭患者的护理1、设计(报告)研究意义该病例是本人在实习期间参与护理的患者,该病症是指肾功能在短期内受到损害,由此所致水电解质酸碱失调等,因此严密监测出入水量和抗感染措施、监测生命体征对有效抢救生命使病人转危为安至关重要。

本报告研究对减轻患者痛苦、促进舒适,提高护理效果有着重大意义。

2、设计(报告)主要研究的内容、预期目标(一)主要内容1、急性肾衰竭患者临床护理干预方法与效果观察。

2、气管导管护理及严格监测出入水量对该患者病情有着重大意义。

(二)预期目标针对患者具体病情给予气管导管护理、监测生命体征、抗感染及心理护理等综合性护理干预,促进患者舒适、减轻者痛苦、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并发症,进一步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3、设计(报告)的研究重点及难点(一)研究重点患者呼吸道的畅通、严格检测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

(二)研究难点1、气管导管护理以及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

2、计算液体出入量。

四、设计(报告)研究步骤(进度安排)起止时间阶段内容1、XX年2月选题与科研设计设计(报告)题目1例尿毒症合并上消化道出血的护理设计(报告)题目类型临床研究(内科护理)开题时间XX年8月30日一、设计(报告)研究意义该病例是本人在实习期间亲自护理的患者。

该病是尿毒症最常见的并发症,病情复杂,病死率较高,患者出血呕血、贫血、头晕乏力等症状,是一系列病理生理改变和相应临床表现的综合征。

该患者临床治疗多以通过血液透析清除血液中的代谢废物、纠正电解质和酸碱失衡,清除体内多余水份和药物止血治疗为主,同时配合氧疗、改善呼吸状况、心理护理、饮食护理,等实施有效的综合护理措施,高质量有效的护理对改善患者的上消化道出血、贫血休克状况,有效抢救生命和转危为安至关重要。

本课题(报告)研究对减轻患者痛苦、促进舒适,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和治疗效果、减少并发症具有重要意义。

二、设计(报告)主要研究的内容、预期目标(一)主要内容1、尿毒症合并上消化道出血患者临床护理干预方法与效果观察。

运用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运用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故意杀人案”为案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相关法学理论的探讨,分析了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旨在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并对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理论研究提出建议。

关键词:故意杀人案;刑法;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一、引言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近年来,故意杀人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以“张某故意杀人案”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二、案例事实2019年4月,张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心生怨恨。

一天,张某在家中趁妻子熟睡之际,用刀将其杀害。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2. 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3. 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 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1. 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形态: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形态为直接故意杀人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 故意杀人罪的加重形态:故意杀人罪的加重形态包括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故意杀人罪集团犯罪等。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承担1. 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承担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刑罚裁量: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

法律案例分析型毕业论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合同违约作为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旨在为我国合同违约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违约;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案例分析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形式,合同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正确认定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王某无法入住。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王某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采取补救措施。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判决的评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首先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盗窃罪的认定标准、量刑问题,最后对判决进行评析,以期对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频发,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合理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罪概述(一)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仍故意为之。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15日,张某窜至某居民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分析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2. 确定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2)数额巨大: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

案例分析型论文格式精彩范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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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型论文格式精彩范文怎么写案例分析型论文篇一:《资源型并购典型案例分析》摘要:分析了斯特拉塔并购加拿大鹰桥公司的动因、过程和并购成功的基本经验。

并购的动因是扩大生产市场份额和通过管理有潜力的资产组合以来提高公司的价值。

成功的经验:一是选择了混合并购的适当方式;二是坚持了高价现金收购的策略;三是有效的人力资源整合。

关键词:市场份额;混合并购;收购策略资源型并购在近年比较流行,分析其经典案例,对推动和优化中国的资源型并购具有借鉴的意义。

这里要分析的是瑞士斯特拉塔公司并购鹰桥公司的案例。

一、并购公司简介1.斯特拉塔公司。

斯特拉塔集团公司是总部设在瑞士的全球性的矿业公司,产品包括铜、炼焦煤、热煤、铁铬合金、镍、钒、锌等。

其经营机构和投资项目遍布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和澳洲四大洲的18个国家。

公司拥有规模不大但盈利性较好的铝产品业务、回收工厂和全球先进的矿物金属加工技术。

集团通过合金产品、铝产品、煤炭产品、铜产品、镍产品、锌产品七个事业部展开经营活动。

斯特拉塔集团2006年总收入为176.32亿美元,截至2007年4月13日,集团市值为534亿美元,是位于必和必拓、巴西淡水河谷、力拓集团和英美资源集团后的全球第五大综合性矿业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锌与铁铬合金生产商,是全球第二大煤炭出口商;还是全球第四大铜和镍生产商,其热煤的出口量排在全球第一。

斯特拉塔集团公司的股票是伦敦金融时报100指数的成份股之一,在2007年财富500强排行榜中,集团排名居414位。

2.鹰桥公司。

鹰桥公司是1928年成立,总部位于加拿大多伦多的国际性矿产公司,拥有的5 800名雇员分布于12个国家,是全球第二大电解镍供货商,以生产镍、铜、钴、白金等其他金属领先于世界,同时拥有回收含金属材料再利用的加工厂。

二、并购动因斯特拉塔并购鹰桥是2006年矿产行业的大型收购项目,并购基于以下原因:1.出于扩大铜和镍产品生产和销售份额的需要。

斯特拉塔并购鹰桥后,可以有效地扩大铜产品和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强对市场的控制能力。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遗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探讨遗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李四、小张的居住地相隔较远。

在此期间,张三对家庭生活投入不足,对李四、小张的生活照顾和关爱极度缺乏。

2017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后,小张由李四抚养。

2018年,张三因家庭矛盾与李四发生争执,遂将小张遗弃于街头。

后被路人发现,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后,以遗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3. 如何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法律适用分析1. 张三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三作为小张的父亲,有抚养义务,却因家庭矛盾将小张遗弃于街头,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将小张遗弃于街头,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

3. 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需要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张三的行为对小张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需对其进行法律制裁;(2)考虑到张三家庭矛盾的原因,法院在量刑时给予适当宽大处理;(3)判决后,法院积极协助李四抚养小张,保障小张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以及分析论文(3篇)

法律案例以及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非法经营案为例,通过对该案的法律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分析,探讨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以及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旨在为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并为法律学者提供研究素材。

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2岁,某市人。

2018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非法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

经调查,张某某共销售假药价值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8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案件事实1.张某某在2018年5月至8月期间,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非法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

2.张某某销售假药价值人民币10万元。

3.张某某在销售过程中,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4.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了张某某的作案工具、假药及违法所得。

三、法律适用1.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3)未经许可经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

3.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1.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法院同时判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案例分析1.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3)未经许可经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故意伤害;法律适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法律案例是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

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案件争议焦点(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1.案件争议(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部分观点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虽然持刀伤害他人,但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害人死亡与张某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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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论⽂案例分析论⽂模板(精选5篇) 在现实的学习、⼯作中,⼤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论⽂吧,通过论⽂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

那么,怎么去写论⽂呢?以下是⼩编精⼼整理的案例分析论⽂模板,仅供参考,⼤家⼀起来看看吧。

案例分析论⽂篇1 摘要:每个孩⼦从⼀出⽣开始们就存在个体差异,⽽且这种差异会随着孩⼦的成长不断的增加,教师要公平对待每位学⽣,但是公平不等于平均,⽽是应该以学⽣为本,使每位学⽣都能在适合他⾃⾝特点的情况下得到最佳的教育和发展。

学⽣个体差异是客观存在,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点,尊重学⽣个体差异,才能更好的做到因⼈施管,因材施教。

关键词:个体差异因⼈施管因材施教 1.案例主题: 我们经常说“因材施教”,所谓“材”就是学⽣的个性差异,其中主要是指他们的兴趣、爱好、⽓质和性格等⼼理特点。

所谓“因材施教”就是承认差异,重视差异,在教育教学中,从学校实际出发,针对学⽣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有的放⽮,使学⽣按照不同的途径,不同的条件和⽅式,达到教育的⽬的。

2.案例背景: 在我管理的班级当中,有三年制的⾼职班,也有五年制的⼤专班。

三年制的⾼职学⽣⼤部分学习踏实认真,进取⼼强。

但是五年制学⽣就不⼀样,这些学⽣是我院合校以来第⼀批进校的学⽣,学⽣来源良莠不齐,底⼦差,⼤部分都是中考分数差的学⽣,有的根本就没参加中考,还有初中没毕业的学⽣,且每个学⽣都存在着不同于别⼈的个性⼼理特征:聪明的、迟钝的、善于记忆的、善于思考的、开朗的、⼼胸狭窄的、好学的、厌学的……因此在教育学⽣时,要根据学⽣的特点“投其所好,个性发展”,如我带的三个班当中有⼏个让我头痛的学⽣宋征进、刘⼩⼩、朱⼩叶、⾼雷、夏欣欣、李欢、张强等8名学⽣,他们学习成绩差,纪律性差,有不良习惯。

3.案例事件 案例1: 宋征进,学习成绩不好,纪律性差,抗挫折能⼒差,家⾥条件较好,娇⽣惯养。

针对这个学⽣,晚⾃习时我就有意经常坐在他旁边的空位⼦跟他谈⼼,趁机做他的思想⼯作,纠正他的⼀些不良习惯,从谈话中得知这个学⽣喜欢画画,由于我恰好是美术教师,所以就经常带领他⼀起搞教室布置,绘画⼿⼯展览,⿎励他组织绘画社团,肯定他的能⼒,学⽣受到⿎舞,⼲劲很⼤,对⾃⼰要求也严格起来,纪律上不再懒散。

法律案例论文分析(3篇)

法律案例论文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日,王某在夜间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的现金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刑事责任(1)盗窃罪的主观方面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其主观方面符合盗窃罪的要求。

(2)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夜间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秘密窃取现金5000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3)盗窃罪的客体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盗窃的现金5000元属于被害人李某的合法财产,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求。

3.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盗窃的现金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结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判决。

同时,本案也为类似盗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为我国合同法实施提供参考。

同时,本文结合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学研究提供借鉴。

一、引言合同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合同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以张某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件事实张某某与李某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100万元房款。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张某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某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无效、可撤销、解除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张某某故意隐瞒,而是由于房屋本身存在缺陷。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损失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李某遭受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 法律适用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张某某故意隐瞒,而是由于房屋本身存在缺陷,因此张某某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 案例启示(1)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案件分析的论文范文(3篇)

法律案件分析的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合同纠纷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本文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参考,以提高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

关键词:合同纠纷;法律分析;判决结果;法律建议一、引言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

本文以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提高对合同纠纷案件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二、案件事实(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3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乙发现甲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故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甲因此起诉乙,要求乙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房屋产权证虚假信息的认定;2.乙是否构成违约;3.甲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三、法律依据(一)房屋产权证虚假信息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乙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发现甲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故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的行为构成违约。

(三)甲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遗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我国《民法典》中遗弃罪的法律适用。

首先,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其次,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最后,结合案例提出完善我国《民法典》中遗弃罪相关规定的建议。

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件背景2018年,张三与李四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家庭矛盾,张三与李四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离婚。

离婚后,张三未尽抚养义务,将儿子遗弃在街头,导致孩子生活无着落。

李四发现后报警,张三被警方抓获。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争议焦点在于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如何准确把握遗弃罪的构成要件?3. 如何完善我国《民法典》中遗弃罪的相关规定?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一)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客体要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即被遗弃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益;2. 客观要件: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情节恶劣;3. 主观要件:故意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法律适用1.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张三作为父亲,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其将儿子遗弃在街头,显然未履行抚养义务,符合遗弃罪的客观要件。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遗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的;(三)遗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者遗弃手段恶劣的;(四)遗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五)遗弃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张三的行为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遗弃罪。

2023年tcl并购汤姆逊案例分析论文优秀5篇

2023年tcl并购汤姆逊案例分析论文优秀5篇

tcl并购汤姆逊案例分析论文篇一分析tcl并购阿尔卡特案例班级:市场营销1班姓名:周丽媛摘要:本文采用结构化的系统分析方法,阐述了tcl品牌如何并购跨国企业阿尔卡特失败的案例。

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tcl手机业务及阿尔卡特企业的发展背景及其营销策略,接着介绍了tcl并购阿尔卡特的背景,并购目的,以及合资后公司的盈利亏损情况。

最后分析导致合资企业解体的主要原因是文化冲突所致。

关键词:并购跨国企业营销策略文化冲突公司相关介绍(一)tcl背景介绍tcl集团于1999年进入手机市场,2001年tcl手机销售收入达21亿元,利润达到3.2亿元,是其他所有国产手机盈利总和的两倍多,2002年,tcl实际生产量为639万台,手机实现销售收入82亿元,盈利超过10亿元,收入增长263.3倍。

世界排名仅次于诺基亚和摩托罗拉,以绝对优势超过所有国产品牌。

(二)tcl手机营销策略1.高端产品路线今年来出现一个新名词“山寨手机”,所谓山寨手机就是国产手机,为什么叫山寨机,就是因为国产手机不具备一些进口品牌手机的高端技术。

从而不能在手机行业占有一席之地。

据数据显示,2023年,诺基亚、摩托罗拉、三星、索尼爱立信四大洋品牌高高占据着70.7%的市场份额,国产手机品牌的生存空间已经被压缩到不足市场的三成。

按照国产手机市场的一般模式,应从低端产品做起,等到低端产品做好,再去开发高端产品。

然而,tcl集团没有附和这一战略模式。

在1999年进入手机市场后,tcl移动就主要开发价位在2000-3000元之间的产品。

在主营高端产品的战略导向下,2001年tcl售出150万部手机,利润超过3个亿;而同期主要做低端市场的波导销了300多万部手机,利润却仅为7000万。

在2002年tcl销售的手机中的90%是中高档产品,由此搏得的利润超过10亿人民币,远远胜出其它国产品牌。

tcl以高端产品开拓手机市场。

不仅获得丰厚利润,还开拓了与国际品牌合作的机会。

法律案件分析评定论文(3篇)

法律案件分析评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诉乙财产纠纷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对案件进行评定,并提出相关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深入分析,为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甲乙两人系邻居,因土地界限不清,双方发生纠纷。

甲认为乙占用了其土地,要求乙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乙则认为甲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要求甲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土地界限确实不清,乙占用甲的土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

甲曾与乙协商解决纠纷,但乙拒绝返还土地。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二、证据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均提供了相关证据。

甲提供了土地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乙占用了其土地。

乙则提供了土地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甲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

1. 甲提供的证据分析甲提供的土地证证明其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证人证言则证实了乙占用了甲的土地。

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甲的主张。

2. 乙提供的证据分析乙提供的土地证证明其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证人证言则证实了甲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

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乙的主张。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乙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评定及建议1. 评定本案中,甲乙双方均提供了相关证据,但证据相互矛盾。

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等情况,对案件进行评定。

2. 建议(1)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权属清晰。

土地权属不清是引发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应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确保土地权属的准确性。

(2)加强土地纠纷调解工作,降低诉讼成本。

案例分析论文(精选5篇)

案例分析论文(精选5篇)

案例分析论文(精选5篇)在《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中徐州被列为资源趋于枯竭的衰退型城市。

这类城市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居者有其屋,即棚户区问题。

棚户区改造不仅是城市全面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民生建设与经济发展有效结合的典型案例。

徐州政府坚持把棚户区改造作为三重一大的重中之重、民生实事的头号工程,举全市之力加以推进,全市的棚改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实现了改善民生民计、调整经济结构、提升城市形象的一举三得,大幅增强了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在全国、全省塑造了徐州棚改的鲜亮品牌,让更多的棚户区群众由忧居变安居,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2013 年 6 月,在其它国家都放弃的情况下,浙江成功地胜诉了美国环境保护局提出茶叶硫丹禁用的异议案,这是我国茶产业首次应对质量安全标准壁垒的成功案例。

深入分析浙江申诉成功的原因和总结其经验,不仅为今后更好地破解茶叶出口质量安全标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为我国其他农产品出口破除其壁垒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浙江胜诉美国茶叶质量安全标准案始末。

美国茶叶质量安全标准主要是指农药残留最低限量标准。

1987年,美国制定了茶叶进口法案,规定了7 种样茶标准,低于该标准的、不符合农药残留量要求的茶叶禁止进口,到1997 年,最低标准样茶增加至 10 项;进入 21 世纪以后,美国政府认为国际化标准组织的茶叶ISO3720 标准和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农药残留标准太宽松,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于是不断修改、提高茶叶农药残留标准,对农药残留的检验范围也逐步扩大,特别是2008 年,美国不仅重新确定了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而且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对没有规定农药残留标准的执行一律标准即最低检出限量。

2011 年 5 月 4 日,美国环境保护局认为,由于国内在茶叶种植中一直没有使用过硫丹的登记,因而没有必要为进口茶叶设置硫丹残留标准,决定废除此标准,该草案的最后评议截止日期为 2011 年 6月 21 日;在此限期内美国环境保护局没有收到任何异议,于是在2011 年 11 月 1 日作出书面决定,拟撤销硫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并提出了对此有异议的截至日期为2011 年 11 月 14 日,如果在截止日期前,美国环境保护局没有收到任何异议,决定从生效日起,美国市场上茶叶中的硫丹含量将从24mg/kg 降低到 0.01mg/kg。

案例分析论文(精选5篇)

案例分析论文(精选5篇)

案例分析论文(精选5篇)案例分析论文(精选5篇)一、案例一:公司战略优化概述:本案例分析研究了一家传统制造企业如何通过战略优化实现转型升级,应对市场竞争激烈的挑战。

背景:该公司长期以来依赖于传统产品线,面临新技术的冲击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销售额逐渐下滑,利润率逐渐降低。

分析:公司在战略规划中意识到需要进行产品创新和市场扩展。

首先,他们进行了市场调研,了解到现有产品的不足之处以及潜在市场需求。

然后,他们投入了专门的研发团队,开发了一系列创新产品,并通过市场拓展计划进入新的领域。

最后,公司还进行了内部管理和流程优化,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结果:通过战略优化,该公司成功实现了产品线的升级和多元化。

新产品的推出带来了市场份额的增长,销售额和利润率也逐渐回升。

公司成功转型,保持了竞争优势。

二、案例二:创新驱动企业发展概述:本案例分析研究了一家科技公司如何通过持续创新来推动企业发展,实现可持续增长。

背景:该公司面临着技术更新换代的压力,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以及竞争对手的威胁。

分析:公司意识到创新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关键。

他们建立了创新研发部门,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

通过积极的技术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他们成功开发了一系列具有竞争优势的新产品和新技术。

结果:公司通过持续创新不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稳定了现有市场份额并进一步扩大了市场份额。

企业以技术领先为支撑,保持了持续增长的态势。

三、案例三:品牌塑造与市场拓展概述:本案例分析研究了一家新兴企业如何通过品牌塑造和市场拓展来打破行业壁垒,实现快速增长。

背景:该公司进入了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面临着行业巨头的强劲竞争。

分析:公司在战略规划中注重品牌塑造和市场拓展。

他们建立了一个独特而有吸引力的品牌形象,并通过不断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

同时,公司也积极寻找新的市场机会,拓展业务范围,降低市场集中度。

结果:通过品牌塑造和市场拓展,该公司成功突破行业壁垒,实现了快速增长。

案例法律问题分析小论文(3篇)

案例法律问题分析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诈骗案件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为切入点,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网络诈骗案件的定性、管辖、证据认定等问题,以期为相关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被害人王某在浏览某网络交友平台时,认识了一名叫“小美”的女子。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王某对“小美”产生了信任。

随后,“小美”以各种理由向王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

王某在意识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定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身份,以借款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具体分析如下:1. 犯罪嫌疑人虚构身份。

根据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小美”并未真实存在,而是虚构了一个身份,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2. 骗取他人财物。

犯罪嫌疑人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万元,符合诈骗罪中“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3. 故意为之。

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他人财物,却故意为之,符合诈骗罪的故意犯罪特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

三、管辖问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在A市,被害人居住地在B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犯罪地应为被害人所在地B市。

因此,B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四、证据认定1. 电子证据。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小美”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2. 证人证言。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虚构身份、骗取财物的重要证据。

3. 犯罪嫌疑人供述。

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则其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 其他证据。

如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网络平台信息等,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虚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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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论文(精选5篇)在《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中徐州被列为资源趋于枯竭的衰退型城市。

这类城市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居者有其屋,即棚户区问题。

棚户区改造不仅是城市全面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民生建设与经济发展有效结合的典型案例。

徐州政府坚持把棚户区改造作为三重一大的重中之重、民生实事的头号工程,举全市之力加以推进,全市的棚改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实现了改善民生民计、调整经济结构、提升城市形象的一举三得,大幅增强了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在全国、全省塑造了徐州棚改的鲜亮品牌,让更多的棚户区群众由忧居变安居,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2013 年 6 月,在其它国家都放弃的情况下,浙江成功地胜诉了美国环境保护局提出茶叶硫丹禁用的异议案,这是我国茶产业首次应对质量安全标准壁垒的成功案例。

深入分析浙江申诉成功的原因和总结其经验,不仅为今后更好地破解茶叶出口质量安全标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为我国其他农产品出口破除其壁垒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浙江胜诉美国茶叶质量安全标准案始末。

美国茶叶质量安全标准主要是指农药残留最低限量标准。

1987年,美国制定了茶叶进口法案,规定了7 种样茶标准,低于该标准的、不符合农药残留量要求的茶叶禁止进口,到1997 年,最低标准样茶增加至 10 项;进入 21 世纪以后,美国政府认为国际化标准组织的茶叶ISO3720 标准和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农药残留标准太宽松,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于是不断修改、提高茶叶农药残留标准,对农药残留的检验范围也逐步扩大,特别是2008 年,美国不仅重新确定了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而且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对没有规定农药残留标准的执行一律标准即最低检出限量。

2011 年 5 月 4 日,美国环境保护局认为,由于国内在茶叶种植中一直没有使用过硫丹的登记,因而没有必要为进口茶叶设置硫丹残留标准,决定废除此标准,该草案的最后评议截止日期为 2011 年 6月 21 日;在此限期内美国环境保护局没有收到任何异议,于是在2011 年 11 月 1 日作出书面决定,拟撤销硫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并提出了对此有异议的截至日期为2011 年 11 月 14 日,如果在截止日期前,美国环境保护局没有收到任何异议,决定从生效日起,美国市场上茶叶中的硫丹含量将从24mg/kg 降低到 0.01mg/kg。

浙江国际茶叶商会收到美国茶叶协会的通报后,立即联合浙江茶叶对外贸易预警点进行商讨、研究对策。

美国废除茶叶中硫丹限量标准后,要求我国出口到美国的茶叶中硫丹的含量必须低于0.01mg/kg,但我国茶叶中硫丹残留量一般为 2mg/kg 左右,浙江出口的茶叶中硫丹含量一般为0.1mg/kg 左右。

自 2009 年以来,美国是我国茶叶出口的第二大市场,而浙江茶叶出口占了全国茶叶出口的 50%以上。

美国新的质量安全标准不仅使我国特别是浙江的茶叶更难出口到美国,甚至可能带来连锁反应,其他国家会仿效美国做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这将对我国茶叶和其他农产品出口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为此,浙江茶叶对外贸易预警点和浙江国际茶叶商会决定申诉,2011 年 11 月 10 日汇同英国茶叶协会、印度茶叶协会向美国环境保护局提出了硫丹禁用的异议。

申诉的理由主要如下:一是目前国际组织保留了硫丹在茶叶中的使用,硫丹残留标准为10mg/kg;二是美国环境保护局没有遵循WTO 的程序发布通告,导致我国没能在废除硫丹提议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三是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决定违背了WTO/TBT 的相关条款;四是浙江茶叶商会同意逐步结束使用硫丹,但要有较长的时间用其他农药完全取代硫丹,希望美国将生效日期延期到 2016 年11 月 14 日。

美国环境保护局收到浙江提出的异议后复审了该案,认为直接废除茶叶中硫丹残留标准确实不符合 WTO/TBT 的相关原则。

然而,美国环境保护局认为,即便是处在不同的时间段,降低硫丹残留标准是合适的,因为中国也计划逐步结束茶叶种植中使用为了与逐步结束对菠萝、草莓、动物耳标和选种植物的残留限量标准保持一致,美国环境保护局最后同意恢复硫丹残留标准,有效期到 2016 年的 7 月 31 日。

美国环境保护局还认为,由于没有根据 WTO所规定的程序给予外国群体应有的通知,此次事项是个例外。

经过一年半的申诉,我方终于获得了成功,为我国和世界各茶叶主产区国家的茶叶持续出口美国市场赢得了机会。

二、浙江应诉成功的原因分析。

(一)采取了联合诉讼的应对机制。

在本案例中,浙江国际茶业商会在收到美国茶叶协会的通报后,就协同浙江茶叶对外贸易预警点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收集资料、商讨对策。

针对美国环境保护局不公平的做法、不合理的规定,采取了联合诉讼应对机制。

由浙江茶叶对外贸易预警点和浙江国际茶叶商会联合英国茶叶协会、印度茶叶协会共同向美国环境保护局提出硫丹禁用的异议案。

从结果看,浙江采取的联合诉讼应对机制,不仅把浙江的茶叶出口企业、商界、协会、政府都团结起来,而且也联合了其他的茶叶主产区且使用硫丹的国家的茶叶协会,以团体的力量去应诉,从而在应诉中占据了更为有利的地位。

(二)美方发布的通告违反了WTO 的透明度原则。

美国环境保护局在 2011 年 5月 4 日提出决定废除茶叶中硫丹残留标准,并没有将该草案提交给 WTO 秘书处,导致 WTO 其他所有成员国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草案及时作出评议。

而WTO 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对外公开贸易政策措施和规则,要保证竞争的公平。

该原则规定成员方制定新标准时,应在制定草案阶段将此信息告知 WTO 秘书处,求得国际协调,并要求该成员国的 TBT 咨询机构将标准草案向 WTO 秘书处通报。

WTO 秘书处将通报其他所有成员国,允许对此草案有异议的成员方在60 天内向该成员TBT 咨询机构提出反对意见。

浙江在申诉的理由中指出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决定严重违反了 WTO 的透明度原则,导致我国没能在废除硫丹提议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三)美国规定的标准违反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约定。

2011 年以前,茶叶中硫丹限量的国际标准为30mg/kg,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的也为30mg/kg,美国和印度的为24mg/kg。

但我国把硫丹作为高效低毒的典型,广泛用于茶叶的种植中,没有硫丹的限量标准,但出口的茶叶都能够满足以上国家的要求。

2011 年 7 月,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农药残留专家联席会议进行科学评估,并向全球广泛征求意见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继续保留了硫丹的使用,并将硫丹限量标准调整为10mg/kg。

然而,美国环境保护局将茶叶中的硫丹含量从24mg/kg 降低到0.01mg/kg,远远高出了10mg/kg 的国际标准。

而 WTO/TBT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在国际标准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各成员方在制订新技术法规的时候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第二条第六款又规定,技术法规要尽可能广泛地协调一致,可见,美国规定的标准违反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约定。

(四)美国的规定还违背了WTO /TBT的其他条款。

该案例中美国环境保护局废除茶叶中硫丹残留标准的理由是,美国国内茶叶种植中从来没有使用硫丹的登记,没有必要为进口茶叶设置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科学解释,也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就废除茶叶中硫丹限量标准。

这种做法违背了 TBT 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成员方实施的技术法规不得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TBT 的第二条第二款要求成员国在制定更严厉的技术标准时,要科学地解释其合理性,或者不实施新的技术标准要证明其危害性。

而且 TBT的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各成员方应在新标准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出口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或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方的要求。

但美国环境保护局在没有收到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就立即执行新的规定,这完全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并且TBT 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成员方在制订技术标准时,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需要,不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但美国环境保护局要求废除茶叶中硫丹限量标准后,要求出口到美国的茶叶中硫丹的含量必须低于0.01mg/kg,这不仅给我国茶叶出口到美国市场的贸易渠道造成障碍,而且使我国除有机茶外的其他茶叶难以出口到美国。

三、浙江胜诉带来的启示。

(一)积极应诉,建立联合诉讼应对机制。

质量安全标准是最复杂的贸易壁垒,只有积极应诉、据理力争,才有可能把质量安全标准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点,这也是应对贸易壁垒最直接的措施。

单个企业或某一部门单独应对,要付出较高的交易成本,而且难以获得成功。

本案例中浙江建立联合诉讼应对机制值得借鉴,能把各个分散的力量凝聚在一起,不仅调动了国内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自的优势,而且能在全球范围内争取一切可能的力量,以团体的力量去应对国外质量安全标准,从而提高应对能力,降低应对成本。

(二)要充分发挥预警示范点行业协会的作用。

近年来,为了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应对各种贸易壁垒,我国建立了各种行业协会和重点产品的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

要充分发挥预警示范点专业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优势和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作用。

本案例中浙江茶叶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自创办 3 年以来,积极收集、整理境外贸易壁垒;及时通报各国茶叶有关案件的预警、立案、应诉和案件进展情况;对国际市场的变化动态进行监测分析、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对建议。

正是准确地掌握了各种信息,才能在短短的十天内就提出了理由充分的异议。

同时,浙江国际茶叶商会也发挥了关键作用。

近年来,浙江国际茶叶商会积极接洽全球主要茶叶消费国和生产国协会,特别是国际上检验标准要求最高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和印度等,与各方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才有了美国茶叶协会的通报,才能够联合英国茶叶协会、印度茶叶协会共同应诉。

(三)要精通国际惯例、善用国际规则。

当前全球化的经贸法规体制从权力导向转变为规则导向。

只有熟知国际贸易办事规则,充分掌握 WTO/TBT 等有关知识,才能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浙江在应诉美国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案例中,就根据 WTO 的透明度原则、TBT 的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有理、有利、有节积极争取,最终美国环境保护局采纳了我方的建议,同意在现定的基础上延期 5 年后执行。

(四)加强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

此次浙江应诉的成功,使我国三年内出口到美国的茶叶将不会遭受硫丹残留标准的影响。

但随着消费者日益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不断提高茶叶安全标准是大势所趋。

不久的将来,硫丹因安全性问题而被全面停用,在茶叶种植中要用低毒、低残留和进口国允许使用的农药替代硫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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