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效问题探索——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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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状态 。可 见,这里所 说的无效专 指行政行为 “自始完全 该行 为 的性质 通过其 他的诉讼 来寻求保 护 。
政法 也区分 了行政 行为应予撤 销的瑕疵和 无效 的瑕疵 ,而 行为受合 法、有效 性之推定 ”便 深深地植根 于大 陆法 系国 且 ,现行 的 《 行政案件诉讼法 》第 3条 4款 ,从正面承认 家 的行政行 为理念之 中。关于 公定力的具体 内涵 ,同为 日 了行政行 为的无效确认 诉讼 ,所 以,行政行 为的无效或者 本 学者 的杉村 敏正 曾指 出,“ 行政 处分 之公定 力谓 , 即令
行为 的无效 就是指这种 狭义上 的无 效。
假 行 政 行 为 如 果 单 纯 地 就 根 本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这 点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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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 纳 。
一
是 有 限 公 定 力 说 。 它 认 为 , 行 政 行 为 一 般 具 有 公 定
言 , 它 与 行 政 行 为 的 无 效 是 相 同的 ,但 二 者 之 间仍 然 存 在 力 ,但 有 重 大 且 明 显 瑕 疵 的 无 效 行 政 行 为 除 外 。 坚 持 完 全 明 显 差 别 : 第 一 , 归 属 范 畴 不 同 。 无 效 是 对 已 成 立 的 行 公定力 ,将 出现 “ r 与个人之 自由及权 利之尊重 的对 立;事
山 东省 农 业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报
2 1 笠 00
第 2 卷 第 5期 7
行政行为无效 问题探索
一 一
从 行 政 行 为 的公 定 力 谈 起 杨 静
( 中共信 阳市委 党校 ,河南 信 阳 4 4 0 ) 6 0 0
摘 要 :行 政 行 为 的 无 效 问题是 近 年 来行 政 法 学界 研 究 的 主要 问题 之 一 。 本 文试 图从 行 政 行 为 的公 定 力 角度 诠 释 该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5 0( 0 )O— 14 O 874 2 1 0 0 5 0 一 3 O
一
、
行 政行 为无 效的界 定
政 行 为 效 力 的 一种 评 价 方 式 , 即 该 行 政 行 为 已经 作 出 且 能
行政 行 为 的 无 效 指 的 就 是 行 政 行 为 不 具 有 效 力 或 效 果 。 被外 界所识别 ,只是 由于 欠缺 某些实质 要件而 自始没 有效 行政 行 为 的无 效 是 一 个外 延 十 分广 阔 的概 念 , 它 既包 括行 政 力 , 因 而 它 仍 然 归 属 行 政 行 为 范 畴 之 内 ; 而 行 政 行 为 的 不
有效 。但在 大陆法系 国家 的行政法 学理和立法 上,行政 行 无 效的行政行 为 ,利 害关系人可 以 向法 院提起无 效确认之 为的无效却是一个 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指 的是行政行 诉 , 由法 院 最 终 宣 告 该 行 政 行 为无 效 :但 对 后 者 来 说 , 由 为作 出之时因 欠缺法定实质要件而 自始全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 ” ,与 之相对 应 的范畴是行 政行 为的可撤 销 。德 国联
问题。在关于公定力的界限的两种 学说 中,完全公 定力较好 的解释 了行政行为的无效问题 。行政行为具有 完全 的
公定力 ,公 民只有通过有权的 国家机关的裁决 ,才能行使抵抗权 ,也 才能确认行政行 为的无效 。
关 键 词 : 行政 行 为 的 无 效 ;公 定 力 ;抵 抗 权
中图分类号:D 3 6
无 效 的 行 政 行 为 , 成 为 制 定 法 上 的观 念 。 并 总 结 出 区 分 两 行政 处分本身应 具备之法律 要件是否 齐全 尚成疑 问,在有 者 的诸 种 标 准 。3 湾 行 政 法 “ 政 处 分 因 罹 患 某 类 违 法 的 权 限 之 行政 机 关 或法 院于 依 法 令 所 定之 程 序 确 定其 为 不 生效 [台 1 行
行 为的 自始无效 ,也包 括行 政行 为生效后 因撤消 、确 认 、 存在则表 明该行 为并未作 出且 不能被外 界所识别 ,因而它
变 更 或废 止 而 失 去 效力 。与 之 相 对应 的范 畴 就 是行 政 行为 的 不 能归属 于 行政 行 为范 畴 。第 二 ,救 济方 式不 同 。对 于
邦行政程序法第 4 4条 第 1款 规 定 ,行 政 行 为 具 有 重 大 或 根 理
据 理 智 的 判 断 绝 对 明 显 的 瑕 疵 时 ,无 效 。2 样 , 日本 行 _ 同
于行 政诉讼 的标的根本 不存在 ,因而有关 当事人 只能按照
二 、探 讨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问 题 的理 论 基 础 一 一 公 定 力原 自 日 本 学 者 美 浓 部 达 吉 首 创 公 定 力 概 念 之 后 ,“国 家
瑕疵 而导致无效 ,乃源 自于德 国法 的规 定。 …法 国根据行 力之 前,要求任何 人均应认 其为具有拘束 力之适法妥 当之 ” 政法 院的判例 ,把 行政行为无 效的原 因规 为四种 :行 政机 行政处 分之力 ;行政 处分 因具有 这样 的公定力 ,任何 人均
关 没 有权 限 、行 政 行 为 严 重 地 违 反 法 定 的程 序 和 形 式 、 行 不得 以自己之判 断而否认其拘 束力 ” 尽 管在社会 的变迁 。 政机 关 滥 用 权 力 ,行 政 行 为 的 目的 的不 符合 法 律 的 规定 以及 中这一理论 受到 了各种 严峻 的挑 战,但公 定力概念本身却 行 政 行 为 在 内 容 上 和 理 论 上 违 反 法 律 。5 _ 本文 所 研 究 的 行政 依然存在于 各国行政法 学理之 中,且为各 国行政程序法所
作者简介:杨静 ,中共信 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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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
实 上 ,那 些 有 重 大 且 为 明 白瑕 疵 的 行 政 处 分 若 仍 被 认 为 具 因 无 法 克 服 潜 在 的 自我 保 护 意 识 而 使 其 公 正 性 大 打 折 扣 ; 有 公 定 力 ,是 即 强 调 行 政 处 分 的 公 定 力 , 且 将 个 人 的 自由 司 法 救 济 则 又 因 时 间 漫 长 、 程 序 繁 琐 而 令 人 却 步 。行 政 行 及 权 利 之 限 制 及 侵 害 过 分 地 要 求 个 人 来 承 担 。据 此 吾 人 宁 为无 效 制度 的生 成 ,则 能 缓解 传 统 救济 方 式 所 面临 的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