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7]49号文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国有企业资产安全,落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实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二)对市属企业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管理权限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除遵循《意见》和《通知》规定的原则外,还应遵循客观公正、依规容错的原则。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对具备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决策精神的、经过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并有相关证实材料的、没有为个人和部门谋取私利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第六至第九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条《意见》和《通知》规定的9个追究责任方面涉及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资金管理方面、风险管理方面追究责任规定的情形;第七条市国资委规定的企业主业和境外投资方面(一)擅自超出主业范围进行投资;(二)擅自开展非主业投资;(三)从事境外投资以及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四)其他违反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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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31日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和机制,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营,是指出资人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通过企业的兼并、拍卖、收购、资产置换、股权置换、投资、联合等多种资产重组方式,使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向高效益领域流动,不断实现资本扩XXX保值增值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是指各级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其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授予资本运营机构(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运营机构代授权方对权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由政府(国资委)监督管理、运营机构运营、权属企业经营的管理体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黑财规审〔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9号省直有关预算单位、省属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6月14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黑政发〔2011〕84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号),《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资〔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为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确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安排预算编制,审核省直预算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算草案,批复省直预算单位预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省直预算单位负责提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省财政厅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 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 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 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黑政办规[2017]4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5
【实施日期】2017.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49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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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办发[2017]49号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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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7]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应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忠实,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健全完善企业经营投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要与“三个区分开来”和容错机制有机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违规租赁资产;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对国有企业负有财政投资的,在立法层面应加大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责
任制度建设力度,建立财政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出现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
首先,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严格
控制企业投资责任,把投资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责任全面追究。
其次,建立有效的违规投资惩罚机制,根据国有企业投资不规范的严重程度、失
职责任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如予以责任方法、行政责任处分等。
再次,落实相关立法责任,及时对违规投资行为予以打击,形成国有企业投资严格规范的法治氛围。
最后,国有企业一定要健全
内部管理机制,加大内部督促力度,确保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的投资管理和
投资行为。
只有建立良好的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责任制度,才能使国有企业
在投资管理中更加健全的管理规范,严格落实责任,保持投资管理的规范
性和合法性,避免发生违规投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告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告为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重点打击范围(一)煤矿:私挖滥采、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煤炭生产的;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未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新建、改扩建及借整合技改或整改之名违法生产的;超层越界、私设工作面、存在隐蔽工程的;瓦斯超限作业、存在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冒险蛮干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煤炭生产行为。
(二)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危险化学品: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或试生产到期后,未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四)烟花爆竹:无证经营或违法违规储存经营的;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违反“三同时”管理规定私建乱建建、构筑物的。
(五)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确保《条例》取得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提示引导,督促、指导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公示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即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要提醒、提示企业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利用企业公示信息提高有效监管水平。
二、规范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切实履行好公示责任,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确保依法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时限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其他有关部门要确保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有关系统予以公示。
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发现本部门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切实做好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工作。
国有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上)

国有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上)【提要】国有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与“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合并执行,不宜单独设置。
责任追究中的停职、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扣减薪酬、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以及以前年度任期激励收入等措施,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制定合法有效的公司制度来完成。
【孟凡胜】对违反公司合规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是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
就违规责任追究,2022年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比2018年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更详细、更具体,要求也更全面。
结合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就“违规责任追究制度”落地,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供参考使用。
专题1 2022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五个具体要求2018年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只有一个条文规定了违规问责问题。
第21条规定:“强化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
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2022年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对违规追责制度进行了细化,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违规问题整改,是对违规问题进行全面的改正,包括追责但又不只是追责。
2.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3.设立违规举报平台《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中央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8•【字号】黑政办发〔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4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规定所称财政部门是指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
第三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省级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1•【文号】国资厅发监责〔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1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各地国资委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机制和组织体系建设,35个地方(含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设立或明确了专门部门承担责任追究职责,实现了责任追究工作有序平稳起步,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责任追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处于探索阶段,仍存在对违规责任追究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体系建设工作相对滞后,保障机制还比较薄弱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按期完成2020年年底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国资委要站在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国有企业合规经营水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通过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勤勉尽责,推动企业提升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国有企业资产安全,落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实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二)对市属企业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管理权限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除遵循《意见》和《通知》规定的原则外,还应遵循客观公正、依规容错的原则。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对具备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决策精神的、经过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并有相关证实材料的、没有为个人和部门谋取私利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第六至第九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条《意见》和《通知》规定的9个追究责任方面涉及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资金管理方面、风险管理方面追究责任规定的情形;第七条市国资委规定的企业主业和境外投资方面(一)擅自超出主业范围进行投资;(二)擅自开展非主业投资;(三)从事境外投资以及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四)其他违反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等四项重点工作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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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等四项重点工作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等四项重点工作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3]38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抓好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现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方案》、《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工作方案》、《关于做大做强畜牧业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把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经济改组、布局调整统一起来抓,把推进国有企业所有权多元化、组建大集团和招商引资结合起来抓,把管资产与管事、管人相统一地抓。
二、工作组及办公室组成成立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组,执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任务。
工作组下设专职的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
组长:刘海生(副省长)副组长:胡祥鼎(省长助理)成员:王广学(省企工委副书记)商伯成(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陈长勇(省经贸委主任)李继纯(省财政厅厅长、省国资办主任)秦玉德(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徐福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叶晓峰(省外经贸厅厅长)李希龙(省审计厅厅长)XXX君(省工商局局长)办公室主任:胡祥鼎(兼)副主任:刘斌(省企工委副书记)盖鲁林(省经贸委副主任)孙敏强(省国资办副主任)此外,抽调省企工委助理巡视员李必鑫和省经贸委助理巡视员高欣到办公室工作。
办公室下设企业改革组、资产重组和处置组、干部组、综合调研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黑政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为做好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规范整顿,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一)工作范围。
《暂行办法》施行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二)工作内容。
通过规范整顿,使纳入规范整顿范围内的担保机构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经营投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根据政府部门相关工作部署、指示、要求,或因相关政策、环境变化- 1 -等外部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各自负责权限范围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对多次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生存发展的子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五)配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开展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六)受理子公司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七)负责将责任追究工作有关材料整理建档,档案副本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八)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交办的责任追究其他有关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7〕2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7〕2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4日黑龙江省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着力整治行政许可“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提高行政许可办理效率,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办理行政许可职责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创新方式、优化流程、改进作风,全面提高效率。
第三条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审一次”要求。
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省内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只审查一次,不得违反规定先由下级机关进行初审或者由多个机关拆分实施。
第四条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受理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必须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必须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咱今儿个来唠唠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这事儿。
国有企业啊,就像是一艘艘在经济海洋里航行的大船。
这船可不是一般的船,它承载着国家的财富、人民的期望呢。
那经营投资就像是船的航行方向和航程中的各种决策。
要是乱搞一通,那可不得了,就好比船在大海里瞎撞,迟早得翻。
你想啊,要是船上的人,那些负责经营投资的,随心所欲,不按规矩来。
比如说,没有好好考察市场,就盲目投资一个项目,这就像是闭着眼睛在大海里选航线,那能不出事儿吗?可能就把大船带到礁石堆里去了,损失的可是国家的钱,这就好比把老百姓辛辛苦苦积攒起来放在船上的财宝给弄丢了。
这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呢,就像是船上的纪律手册。
它规定了啥事儿能做,啥事儿不能做。
要是有人违反了这个纪律,就得受到惩罚。
这就好比船上的人要是犯了大错,比如故意把船往危险地方开,那肯定不能就这么算了,得给大家一个交代。
我给你讲个小故事啊。
有个国有企业,本来经营得还不错。
有一回啊,有个领导想搞个大项目,觉得能赚大钱。
可他呢,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做风险评估那些事儿,就一头扎进去了。
结果呢,这个项目亏得一塌糊涂。
这时候啊,如果没有责任追究制度,那这领导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烂摊子,可这对国家、对企业的员工多不公平啊。
但是有了这个制度,他就得为自己的鲁莽负责,就像一个在船上捣乱的人必须接受处罚一样。
这个制度也不是要故意为难谁。
它其实是一种保护,对国有企业的保护,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就好比一个好的船长,他会制定严格的船员守则,不是为了惩罚船员,而是为了让船航行得更安全、更顺利。
在国有企业里,每一个决策都应该是谨慎的,每一笔投资都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这责任追究制度就像是悬在头上的一把剑,时刻提醒着那些做决策的人,要小心谨慎,要按照规矩来。
再比如说,有的企业在投资的时候,被眼前的利益冲昏了头脑,就像看到海上有闪闪发光的东西,以为是宝藏,就不顾危险地去捞。
结果呢,发现是一些破铜烂铁,还把船给弄坏了。
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明确责任追究的权责边界,强化协同配合,推动责任追究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厘清职责边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对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层面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的受理,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损失界定和责任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督促企业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监管企业配合自治区国资委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权属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涉及违纪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协同配合(一)监管企业权属公司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由公司自行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集团公司负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自治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直接或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事项,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上市公司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形成上下联动、运行顺畅、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二)自治区国资委主动对接相关外部监督机构,加强与纪委监委、巡视、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监管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横向联合、相互补充、协调一致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三)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优势,对违规问题的定性、资产损失及责任认定,可采取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方式,协助开展责任追究相关工作,确保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客观、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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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7]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应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忠实,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健全完善企业经营投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要与“三个区分开来”和容错机制有机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违规租赁资产;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八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九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建设过程中未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一条投资并购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第十二条改组改制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经济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未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从事证券、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工具等交易;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资金,未按照市场价值收取费用;未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重大经济合同条款法律评估缺失,或对合同中与一般惯例不符条款风险评估不足;对企业规章制度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第十五条国(境)外资产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国(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境)外国有资产评估、占有(备案)、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新注册、变更公司审批核准的;国(境)外企业未以企业名义及时在当地办理企业的自有物权、出资权益、特定资产的法定登记,落实确权法律手续的;因驻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等原因,企业需以个人名义但未经上级核准授权,以个人名义落实确权法律手续的;国(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权限批准(或上报审批),并未按照驻在国(地区)的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的;未对国(境)外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统一管理,未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未规定年度经营规模、交易权限和运作模式等重要事项的;从事国(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未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违反国家、省和企业有关国(境)外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六条实物资产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因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相应管理制度缺失,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发生挪用、丢失、被盗等。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八条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参考标准见附件1)。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认定证据主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包括会计记录、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财会制度核算确认的资产分类分项进行认定,确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三条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尚未形成损失事实,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不可避免的资产损失,且能计量资产损失金额并难以追回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或有资产损失持续1年仍没有挽回的,比照资产损失处理。
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第二十四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认定要准确划分论证、决策、实施、监管、变更决策等各阶段、各环节的相应责任。
要准确认定造成损失的原因和性质,将主观故意、失职失责与市场及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区别开来。
第二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或未经集体决策导致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