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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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国有企业资产安全,落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实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二)对市属企业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管理权限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除遵循《意见》和《通知》规定的原则外,还应遵循客观公正、依规容错的原则。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对具备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决策精神的、经过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并有相关证实材料的、没有为个人和部门谋取私利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第六至第九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条《意见》和《通知》规定的9个追究责任方面涉及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资金管理方面、风险管理方面追究责任规定的情形;第七条市国资委规定的企业主业和境外投资方面(一)擅自超出主业范围进行投资;(二)擅自开展非主业投资;(三)从事境外投资以及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四)其他违反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黑财资〔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黑财资〔2020〕31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19年第100号)规定,从2019年9月11日至10月末,我厅组织专项检查组,对你厅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未经审批,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出租国有资产。

黑龙江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09年起自行将位于哈尔滨市华山路17号12套住宅按《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单位职工。

建筑面积合计1908.74㎡,年租金合计2.19万元。

该行为不符合《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拟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附送相关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使用”规定;不符合《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六条“事业单位出租账面原值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设备和单次出租使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含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构筑物,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出租前款以外的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经主管部门或者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程序”;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对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招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规定;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或者拍卖等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招租,并公告出租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规定。

黑政办发[2017]49号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17]49号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7]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应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忠实,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健全完善企业经营投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要与“三个区分开来”和容错机制有机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违规租赁资产;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对国有企业负有财政投资的,在立法层面应加大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责
任制度建设力度,建立财政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出现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

首先,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严格
控制企业投资责任,把投资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责任全面追究。

其次,建立有效的违规投资惩罚机制,根据国有企业投资不规范的严重程度、失
职责任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如予以责任方法、行政责任处分等。

再次,落实相关立法责任,及时对违规投资行为予以打击,形成国有企业投资严格规范的法治氛围。

最后,国有企业一定要健全
内部管理机制,加大内部督促力度,确保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的投资管理和
投资行为。

只有建立良好的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责任制度,才能使国有企业
在投资管理中更加健全的管理规范,严格落实责任,保持投资管理的规范
性和合法性,避免发生违规投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

黑政办发[2017]49号文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17]49号文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7]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应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忠实,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健全完善企业经营投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要与“三个区分开来”和容错机制有机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违规租赁资产;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黑政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2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四章责任认定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1•【文号】国资厅发监责〔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1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各地国资委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机制和组织体系建设,35个地方(含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设立或明确了专门部门承担责任追究职责,实现了责任追究工作有序平稳起步,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责任追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处于探索阶段,仍存在对违规责任追究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体系建设工作相对滞后,保障机制还比较薄弱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按期完成2020年年底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国资委要站在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国有企业合规经营水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通过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勤勉尽责,推动企业提升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处罚规定

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处罚规定

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处罚规定【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5.09.11【实施日期】1995.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5年9月11日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

第四条评估机构玩忽职守或者与占有单位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责令占有单位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同时没收该项目评估收入,并按照原评估结果与重新评估确认结果相差余额给予原评估机构下列处罚:(一)相差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以相差金额10%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二)相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相差金额15%以下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相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处以相差金额20%以下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15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评估机构将资产评估报告书出示给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引发产权交易纠纷的,除没收该项目评估收入外,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以该项目评估收费标准1倍至2倍罚款,同时处以责任人员5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处以该项目评估原值5%以下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至15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国有企业资产安全,落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实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二)对市属企业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管理权限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除遵循《意见》和《通知》规定的原则外,还应遵循客观公正、依规容错的原则。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对具备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决策精神的、经过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并有相关证实材料的、没有为个人和部门谋取私利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第六至第九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条《意见》和《通知》规定的9个追究责任方面涉及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资金管理方面、风险管理方面追究责任规定的情形;第七条市国资委规定的企业主业和境外投资方面(一)擅自超出主业范围进行投资;(二)擅自开展非主业投资;(三)从事境外投资以及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四)其他违反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黑市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监〔2020〕77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组织精干力量,围绕企业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惠企政策落实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有效、深入扎实开展整治,严肃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保驾护航。

二、整治重点和领域要将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作为重中之重,依法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保证金等行为,确保每一项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重点围绕以下领域、环节开展整治。

(一)商业银行等企业融资相关收费。

加强与银保监部门沟通协调,督促商业银行及时落实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

重点查处商业银行不落实小微企业“两禁两限”政策,违规收取有关信贷资金管理费用,利用贷款强势地位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转嫁给企业承担的行为。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黑国资规[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黑国资规〔2012〕158号)各出资企业:现将《关于加强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参与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是出资人权利之一。

非主业投资是企业投资的重要内容,为引导企业集中精力发展主业,规避投资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市国资委都对非主业投资从严管理。

近几年,出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增幅较大,大项目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部分企业对非主业投资管理的重视不够,项目论证不充分、决策程序不规范,个别企业未报我委履行相关程序即投资或开工建设,严重违反了我委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非主业投资的管理不当,不仅可能削弱企业核心发展能力,也会产生较大的投资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规范管理。

为此,对出资企业的非主业投资管理做出以下规定:一、管理方式: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非主业投资进行审核管理,企业拟进行的非主业投资必须报经省国资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基本内涵:非主业投资是指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业以外的投资。

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和企业发展需要,企业若拟将非主业调整为主业,应报省国资委重新审核认定。

三、论证决策:出资企业要加强对非主业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和相关论证,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报送程序:出资企业就非主业投资形成意向性意见后,应先与省国资委进行沟通,待取得原则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应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忠实,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健全完善企业经营投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要与“三个区分开来”和容错机制有机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违规租赁资产;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咱今儿个来唠唠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这事儿。

国有企业啊,就像是一艘艘在经济海洋里航行的大船。

这船可不是一般的船,它承载着国家的财富、人民的期望呢。

那经营投资就像是船的航行方向和航程中的各种决策。

要是乱搞一通,那可不得了,就好比船在大海里瞎撞,迟早得翻。

你想啊,要是船上的人,那些负责经营投资的,随心所欲,不按规矩来。

比如说,没有好好考察市场,就盲目投资一个项目,这就像是闭着眼睛在大海里选航线,那能不出事儿吗?可能就把大船带到礁石堆里去了,损失的可是国家的钱,这就好比把老百姓辛辛苦苦积攒起来放在船上的财宝给弄丢了。

这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呢,就像是船上的纪律手册。

它规定了啥事儿能做,啥事儿不能做。

要是有人违反了这个纪律,就得受到惩罚。

这就好比船上的人要是犯了大错,比如故意把船往危险地方开,那肯定不能就这么算了,得给大家一个交代。

我给你讲个小故事啊。

有个国有企业,本来经营得还不错。

有一回啊,有个领导想搞个大项目,觉得能赚大钱。

可他呢,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做风险评估那些事儿,就一头扎进去了。

结果呢,这个项目亏得一塌糊涂。

这时候啊,如果没有责任追究制度,那这领导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烂摊子,可这对国家、对企业的员工多不公平啊。

但是有了这个制度,他就得为自己的鲁莽负责,就像一个在船上捣乱的人必须接受处罚一样。

这个制度也不是要故意为难谁。

它其实是一种保护,对国有企业的保护,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就好比一个好的船长,他会制定严格的船员守则,不是为了惩罚船员,而是为了让船航行得更安全、更顺利。

在国有企业里,每一个决策都应该是谨慎的,每一笔投资都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这责任追究制度就像是悬在头上的一把剑,时刻提醒着那些做决策的人,要小心谨慎,要按照规矩来。

再比如说,有的企业在投资的时候,被眼前的利益冲昏了头脑,就像看到海上有闪闪发光的东西,以为是宝藏,就不顾危险地去捞。

结果呢,发现是一些破铜烂铁,还把船给弄坏了。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国有企业是国家的经济支柱和重要的资源,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

由于一些原因,国有企业有时会存在违规经营和投资的情况,这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的规范经营和投资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需要建立健全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违规行为的范围和标准。

国有企业的经营和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经营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违反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等。

制定明确的违规行为范围和标准有助于国有企业和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准确界定和认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

国有企业是法人独立的经济组织,其违规经营和投资行为是由企业领导和管理者负直接责任的。

责任主体应包括企业领导、责任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责任人。

国有企业领导应对企业的经营和投资行为负总体责任,决策和指导企业的经营和投资决策。

责任管理部门应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设置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其他相关责任人如内部审计人员、法律顾问等也应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违规责任的追究方式和具体措施。

一方面,应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措施,提高违规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理效率。

应建立健全违规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追究。

对于不同性质不同情节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纪检处分等不同的追究措施,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建立健全追究结果的公示和监督机制。

对于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及时公示,加强对公众的信息披露,提高违规行为的曝光度和舆论监督的力度。

需要加强对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制度的修订和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有效运行。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经营投资的规范与合法性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运行中,部分国有企业存在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加强监管、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投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十分必要。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投资。

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有明确的要求,但部分国有企业存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盲目扩大规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2.滥用职权、违反程序擅自决策投资。

一些国有企业的决策机制不够科学、规范,导致企业领导者滥用职权、擅自决策投资,违背了公司治理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违规投资造成巨额资金亏损。

一些国有企业的违规投资,由于缺乏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投资控制措施,导致企业资金的巨额亏损,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1.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

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能为国有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企业在投资决策和操作中更加规范和合法。

2.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能够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部门对违规投资行为的发现和查处效率,遏制国有企业的违规行为。

3.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对于国有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可以通过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使企业和个人对违法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包括对企业领导者、相关管理人员等追究行政、经济甚至刑事责任。

4.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并加大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的社会监督力度,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制度出台

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制度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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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制度出台
作者: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6年第18期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
见》,提出要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环节,明确了9大方面54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是规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三是明确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应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等方式处理。

四是提出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

这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组织,承载着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

由于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不善,存在违规经营和投资的情况,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追究责任: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需要有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追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依规追究责任: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违规行为的标准和范围。

3.综合追究责任: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不能仅限于个人,还应当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形成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机制。

4.公开追究责任: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应当公开透明,对于违规者和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开通报。

三、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措施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明确的违规行为和标准:国家应当制定明确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并具体规定违规行为的范围。

2.明确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国家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明确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并为责任追究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3.建立责任追究的档案资料:国家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档案资料,包括违规行为的相关数据、当事人的证据材料以及追究责任的决定和执行情况等。

4.加强违规经营投资预防:国家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防止违规经营和投资行为的发生。

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严密的监管机制,依法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责任,确保国有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控股或控股的企业,其经营活动受制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具有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大影响。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经营投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甚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国家的利益。

一、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表现及危害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包括违法取得利润、侵占国有资产、虚报利润、违规投资等。

这些违规行为给国家经济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国家利益。

一些国有企业为了谋取私利,违法取得利润,侵占国有资产,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财产权益,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

2. 扰乱市场秩序。

一些国有企业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和资源优势,通过侵犯市场规则、扭曲价格机制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3. 影响企业形象。

一些国有企业违规行为在舆论中被曝光后,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损害了企业的品牌价值,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竞争力。

以上种种违规行为都给国有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1. 法治原则。

依法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原则。

对于违规行为要进行公正、公平的判断,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不偏袒不保护,不打压企业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

3. 效果原则。

责任追究制度要能够有效地起到震慑作用,对于违规行为要有严肃的惩处和有效的教育警示作用,以防止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4. 综合性原则。

责任追究制度要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对于责任的追究不应一刀切,要因情施处,因企施政,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

5. 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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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 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 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 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黑龙江省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促进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冋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 "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 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九)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缺失国有权益保护条款或者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缺失国有权益保护条款或者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七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八条对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 0 0 万元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 0 0 万元以上2 0 0 0万元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2 0 0 0万元以上,或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依据:(一)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与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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