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详解中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经营投资行为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明确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将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对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和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对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情况,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购销管理方面,如果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如果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除了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还将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各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均成立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其中大部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序推进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体系建设。

目前,责任追究工作专门制度、职能部门、报告机制已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以追责促进企业强化管理、完善制度等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及高质量发展作用逐步显现,63号文件明确的第一阶段目标初步完成。

为进一步落实63号文件“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第二阶段目标,做好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作出一系列部署。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通过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勤勉尽责,推动企业合规经营、行稳致远。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7月1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1-国资委发布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2-国资委发布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国资委制定央企责任追究制度

国资委制定央企责任追究制度

龙源期刊网
国资委制定央企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来源:《经营管理者》2018年第04期
7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國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根据工作职责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企业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追究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瞒报、漏报或谎报重
大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和“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等5类责任认定情。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详解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背景下,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部委在线MINISTRY ONLINE聚焦除了明确央企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外,还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这些《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周丽莎认为,较以往规定,通过进一步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早在2008年,国资委就曾出台过相应的监管办法,这次新出台的《办法》,与此前相比有何不同?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表示,随着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缺乏制约等问题。

在央企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问题上,2008年出台过暂行办法,2016年国办印发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较以往规定,7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进一步细化了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强调对违规人员将终身追究责任。

/本刊记者 耿肃竹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企管理2018.8-946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九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中指出,央企人员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助于增强企业资产责任意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央企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培训【优质PPT】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培训【优质PPT】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目录
Contents
Contents
-1-Biblioteka 1 背景和目标 2 意见出台意义 3 责任追究范围 4 责任认定 5 责任追究处理 6 工作程序
一、主要背景和目标
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
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8-
4、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境外 投资
-5-
其他违反规定 应当追究责任
的情形
1、集团管控方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 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 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6-
2、风险管理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 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08-0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培训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培训
问责制度落实
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有效震 慑。
06 培训总结与展望
培训效果评估
培训内容掌握情况
通过测试和反馈,评估 学员对中央企业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培训方式评价
收集学员对培训方式的 评价,包括课程设计、 讲师水平、互动环节等, 以改进后续培训。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进 行投资、担保、融资等 行为。
存在利益输送、国有资 产流失等行为。
责任主体与追究原则
责任主体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
追究原则
违规必究、从严惩处、公平公正。
免责情形
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历史遗留 问题等造成的违规行为,可酌情减 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03 责任追究实施流程
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01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操作流程,降低操作风
险。
风险评估与监测
02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关键业务领域的风险状况,及时
预警和应对。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03
加强内部审计,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提高风险防
范能力。
提高合规意识与培训力度
合规文化建设
制度目的
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 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维护 国有资产安全。
主要内容
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原 则、程序和方式,建立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机制。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 子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界定
01
02
03
0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 业政策、投资计划等行 为。
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决策程序等行为。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内容解读
内容概述:
1
从企业管控、购销管理、工程建设、转让产 权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 2 改组改制、财务和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境 3 外经营投资、技术管理保密、业务经营和安 全管理等12个方面进行了经营损失追究问责 4 并根据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程度、性质, 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行认定, 5 并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用限制、党 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5种 6 处理方式。
其他违反规定 需要追责的情

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职权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正确行使职权、承担任务,一般包括不作为、拒
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 承担任务,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责任追究的原则
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责 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 发挥震慑作用,推动相关规章制度 不断完善,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企业管控方面
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 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有关规定的;
7
责任终身制。
• 工作目标 • 责任追究范围 • 资产损失认定 •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 责任追究处理 •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责任追究范围(70)
适用对象:各部门、办事处及 企业管控(3) 直属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
适用情况: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 购销管理(8)
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 险的;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旨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和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责任追究范围主要涉及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和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对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情况,都应该追究责任。

在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都应该追究责任。

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都应该追究责任。

本办法要求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涉及转让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的问题。

如果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进行转让,或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或者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或者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将导致资产损失。

此外,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也是不允许的。

第七条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问题。

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或者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或者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或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或者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或者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都是不允许的。

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咱今儿个来唠唠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这事儿。

国有企业啊,就像是一艘艘在经济海洋里航行的大船。

这船可不是一般的船,它承载着国家的财富、人民的期望呢。

那经营投资就像是船的航行方向和航程中的各种决策。

要是乱搞一通,那可不得了,就好比船在大海里瞎撞,迟早得翻。

你想啊,要是船上的人,那些负责经营投资的,随心所欲,不按规矩来。

比如说,没有好好考察市场,就盲目投资一个项目,这就像是闭着眼睛在大海里选航线,那能不出事儿吗?可能就把大船带到礁石堆里去了,损失的可是国家的钱,这就好比把老百姓辛辛苦苦积攒起来放在船上的财宝给弄丢了。

这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呢,就像是船上的纪律手册。

它规定了啥事儿能做,啥事儿不能做。

要是有人违反了这个纪律,就得受到惩罚。

这就好比船上的人要是犯了大错,比如故意把船往危险地方开,那肯定不能就这么算了,得给大家一个交代。

我给你讲个小故事啊。

有个国有企业,本来经营得还不错。

有一回啊,有个领导想搞个大项目,觉得能赚大钱。

可他呢,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做风险评估那些事儿,就一头扎进去了。

结果呢,这个项目亏得一塌糊涂。

这时候啊,如果没有责任追究制度,那这领导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烂摊子,可这对国家、对企业的员工多不公平啊。

但是有了这个制度,他就得为自己的鲁莽负责,就像一个在船上捣乱的人必须接受处罚一样。

这个制度也不是要故意为难谁。

它其实是一种保护,对国有企业的保护,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就好比一个好的船长,他会制定严格的船员守则,不是为了惩罚船员,而是为了让船航行得更安全、更顺利。

在国有企业里,每一个决策都应该是谨慎的,每一笔投资都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这责任追究制度就像是悬在头上的一把剑,时刻提醒着那些做决策的人,要小心谨慎,要按照规矩来。

再比如说,有的企业在投资的时候,被眼前的利益冲昏了头脑,就像看到海上有闪闪发光的东西,以为是宝藏,就不顾危险地去捞。

结果呢,发现是一些破铜烂铁,还把船给弄坏了。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违规经营的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经营、违 反财务管理规定、侵犯知识产权 、不正当竞争等。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
责任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惩防结合的原则,确保 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责任追究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处理和执行 等程序,确保责任追究的规范性和合 法性。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
内部审计和监督是预防违规经营的重要环节,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发现潜在的经 营风险和违规行为。
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确保其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便对企业的各项 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计。
企业应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作,借助外部 审计力量提高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效果。
06 结论和建议
结论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加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 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该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 究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中央企业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企 业健康发展。
建议
01
感谢您的观看
意义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 ;有助于提升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企业走向世 界舞台。
02 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概述
违规经营的定义和类型
违规经营的定义
违规经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 范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企业员工行为和职业道德的影响
强化员工合规意识
办法的实施将促使企业员工更加 注重合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发布佚名
【期刊名称】《《绿色包装》》
【年(卷),期】2018(000)009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起草了《办法》,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意见并研究修改后,先后提请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国资委令的形式正式公布.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1
【相关文献】
1.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J], 耿肃竹
2.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J],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J],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J],
5.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七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八条? 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二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责任认定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