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培训【优质PPT】3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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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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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 高于同类项目等
六、 投资 并购 方面
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 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 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 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薪酬激励与处罚的衔接问题
从《意见》中可以看出,扣 减薪酬在处罚措施中具有突 出地位,尤其是薪酬激励方 面。对于市场化选聘尤其是 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处理的高 级管理人员来说,如何在 《意见》的指导原则下平衡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各 地实施细则中应予以体现。
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 溢价并购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 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 止损措施
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七、 改组 改制 方面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 追究范围具体包括十大类,共五十四种情形
一、集团管 控方面
所属子 企业发 生重大 违纪违 法问题, 造成重 大资产 损失, 影响其 持续经 营能力 或造成 严重不 良后果
未履行 或未正 确履行 职责致 使集团 发生较 大资产 损失, 对生产 经营、 财务状 况产生 重大影

对集团 重大风 险隐患、 内控缺 陷等问 题失察, 或虽发 现但没 有及时 报告、 处理, 造成重 大风险
企业负 责人直 接责任 情形
本人 或与 他人 共同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企 业内 部管 理规 定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管理的独资、控股、参股的公司以及公司本部中,由党组织或公司及其绝对控股所投资公司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具体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等。

其中:基层管理人员,主要指在生产、科研一线,承担管理任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学科带头人、车间主任、班组长、领班、工头等。

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管理、监督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出纳、技术负责人、资产管理、投资、党群、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等。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外,对本单位、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单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单位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单位商誉严重受损;(3)单位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单位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严重影响国家战略的实施;(7)使国民经济运行受到较大影响;(8)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培训【优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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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追究处理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
• 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 ——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 • ——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
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 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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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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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资并购方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
• 五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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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追究处理
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
• 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 • ——可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近年来,国有企业违规经营问题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需要开展专项培训,以提升相关人员对追责制度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首先,培训应明确企业违规经营的概念和范畴。

违规经营是指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资金使用、资产经营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国家政策,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资产负债变化、员工利益受损等问题。

培训应重点强调违规经营的危害性,帮助相关人员认识到其对企业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

其次,培训应介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制度要点。

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同时,要详细阐述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包括责任主体、追究程序、追究形式等。

通过培训,相关人员应深刻理解到违规经营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共同维护国有企业的损益平衡和长远发展。

再次,培训应介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案例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和效果。

通过案例展示,使相关人员认识到违规经营所造成的后果,引起他们对违规行为的警惕性和对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视。

同时,还应介绍成功追究责任的案例,激励相关人员积极投身于规范经营、守法经营,以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培训还应围绕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制和治理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包括形成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与外部监管的配合等。

通过与专业人士的交流,相关人员能够了解到最新的追究制度和管理模式,为企业的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提供宝贵的参考和指导。

总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的目的是提高相关人员对追责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同时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只有通过培训,相关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为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7月1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1-国资委发布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2-国资委发布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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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 [2015]79号)及本次《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
责任追究范围
•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 责致使发生规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质押等) 货
或预付

款项,

利用业

务预付

或物资

交易等

方式变

相融资

或投资
未按 规定 对应 收款 项及 时追 索或 采取 有效 保全 措施 等
三、 工程 承包 建设 方面
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 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
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 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 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 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四、 转让 产权、 上市 公司 股权 和资 产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 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
目录
•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 见解读
• 1、总体要求 • 2、责任追究范围 • 3、资产损失认定 • 4、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 5、责任追究处理 • 6、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 7、工作要求
《意见形》成出背台景的背景
• 《意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 N”系列文件的组成 部分,系顶层设计文件的配套文件之一。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PPT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PPT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 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目录
1 《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2
《实施办法》要点解读
3
有关案例
《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第一部分
1. 《办法》的起草背景
2008年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推动中央企 业逐步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范围
11个方面
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 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 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 他
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 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 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用;另一方面,通过严肃问责,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

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倒逼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

责、层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
《实施办法》的主要目的


三是加强和改进央企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工作处于监督工作后端,有关监督部门或机构发现的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

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 盗取、欺诈等。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培训【优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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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目录
Contents
Contents
-1-Biblioteka 1 背景和目标 2 意见出台意义 3 责任追究范围 4 责任认定 5 责任追究处理 6 工作程序
一、主要背景和目标
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
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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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境外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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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规定 应当追究责任
的情形
1、集团管控方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 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 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6-
2、风险管理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 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08-0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培训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培训
问责制度落实
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有效震 慑。
06 培训总结与展望
培训效果评估
培训内容掌握情况
通过测试和反馈,评估 学员对中央企业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培训方式评价
收集学员对培训方式的 评价,包括课程设计、 讲师水平、互动环节等, 以改进后续培训。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进 行投资、担保、融资等 行为。
存在利益输送、国有资 产流失等行为。
责任主体与追究原则
责任主体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
追究原则
违规必究、从严惩处、公平公正。
免责情形
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历史遗留 问题等造成的违规行为,可酌情减 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03 责任追究实施流程
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01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操作流程,降低操作风
险。
风险评估与监测
02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关键业务领域的风险状况,及时
预警和应对。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03
加强内部审计,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提高风险防
范能力。
提高合规意识与培训力度
合规文化建设
制度目的
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 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维护 国有资产安全。
主要内容
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原 则、程序和方式,建立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机制。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 子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界定
01
02
03
0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 业政策、投资计划等行 为。
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决策程序等行为。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违规经营的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经营、违 反财务管理规定、侵犯知识产权 、不正当竞争等。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
责任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惩防结合的原则,确保 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责任追究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处理和执行 等程序,确保责任追究的规范性和合 法性。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
内部审计和监督是预防违规经营的重要环节,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发现潜在的经 营风险和违规行为。
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确保其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便对企业的各项 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计。
企业应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作,借助外部 审计力量提高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效果。
06 结论和建议
结论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加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 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该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 究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中央企业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企 业健康发展。
建议
01
感谢您的观看
意义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 ;有助于提升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企业走向世 界舞台。
02 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概述
违规经营的定义和类型
违规经营的定义
违规经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 范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企业员工行为和职业道德的影响
强化员工合规意识
办法的实施将促使企业员工更加 注重合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共40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共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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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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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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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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