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XX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县属国有企业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企业投资经营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办法》《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 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 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 等。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五条对县属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 、金额及影响。
第十六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监督、保护国有权益类条款缺失等。 第十二条在资金管理中,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二)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或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七)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八)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三条在风险管理中,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企业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不力;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JHGC -2016■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集团管控方面。
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四条购销管理方面。
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中“集团”系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一级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最终处理意见形成之前,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鼓励创新、容错免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予以容错,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青府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委、办、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损失认定第四章责任认定第五章责任处理第六章工作职责第七章工作程序第八章附则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参照《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浦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出资或者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称“子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照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照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温政办〔2023〕69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7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市本级其他国企、功能区国企、各县(市、区)国企参照执行或由其监管机构参照制定相关制度执行。
2.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上述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5号)、《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问题,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适当容错。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严格区分资产损失性质,对经过规范的决策程序、符合上级决策部署要求、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改革创新举措,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而导致资产损失,且没有失职渎职、牟取私利的,不追究责任。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DOC)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JHGC -2016■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集团管控方面。
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四条购销管理方面。
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湘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5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类、惩防并举等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08-0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一旦国有企业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出经营范围、违背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等,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具体追究责任的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问责: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国有企业的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包括警告、处罚、责令整改等。
2. 经济追偿:对于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国家可以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补偿责任,要求其退还违规获利或承担相应的损失。
3. 诉讼追责:如果国有企业违规行为涉及犯罪或损害国家利益,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诉讼的追责。
4.责任追究机制:国有企业内部可以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违规行为的后果,对于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
通过追究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制度,可以有效约束国有企业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1•【字号】淄政办字〔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1日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山东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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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管理的独资、控股、参股的公司以及公司本部中,由党组织或公司及其绝对控股所投资公司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具体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等。
其中:基层管理人员,主要指在生产、科研一线,承担管理任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学科带头人、车间主任、班组长、领班、工头等。
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管理、监督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出纳、技术负责人、资产管理、投资、党群、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等。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外,对本单位、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单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单位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单位商誉严重受损;(3)单位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单位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严重影响国家战略的实施;(7)使国民经济运行受到较大影响;(8)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第三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与公司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公司及所投资公司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公司及所投资公司原则上按照损失金额、影响程度及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公司及所投资公司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协调有关部门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及资产损失认定第五条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及具体责任追究情形》(具体见本办法附件)中所列11个方面88项责任追究情形,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对公司及所投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集团公司、公司及所投资公司、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七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八条公司及所投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公司及所投资公司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十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一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直接责任是指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主管责任是指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所投资公司所属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上一级与更高层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为:(一)上一级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1.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单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2.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除上一级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1.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单位生存发展的;2.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所投资公司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单位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处理第十九条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
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
(三)禁入限制。
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
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行政处分。
由相应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查处。
(六)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公司及所投资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或类似于绩效性薪酬,下同)。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成员单位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上一级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第二十二条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单位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单位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二十三条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
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纪律处分、行政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