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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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省属国企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省属国企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省属国企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 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1年版)》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含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相对控股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公司)o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市本级其他国企、功能区国企、各县(市、区)国企参照执行或由其监管机构参照制定相关制度执行。

2.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上述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二)基本原则。

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惩教纠建并举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范围(一)集团管控方面。

1.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七条所列情形。

2.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省、市有关规定。

3.对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企业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二)风险管理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八条所列情形。

(三)购销管理方面。

1.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九条所列情形。

2.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或未执行采购结果。

(四)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1.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条所列情形。

2.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按期交付。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08-0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一旦国有企业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出经营范围、违背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等,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具体追究责任的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问责: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国有企业的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包括警告、处罚、责令整改等。

2. 经济追偿:对于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国家可以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补偿责任,要求其退还违规获利或承担相应的损失。

3. 诉讼追责:如果国有企业违规行为涉及犯罪或损害国家利益,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诉讼的追责。

4.责任追究机制:国有企业内部可以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违规行为的后果,对于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

通过追究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制度,可以有效约束国有企业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JHGC -2016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集团管控方面。

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四条购销管理方面。

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内容解读
内容概述:
1
从企业管控、购销管理、工程建设、转让产 权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 2 改组改制、财务和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境 3 外经营投资、技术管理保密、业务经营和安 全管理等12个方面进行了经营损失追究问责 4 并根据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程度、性质, 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行认定, 5 并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用限制、党 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5种 6 处理方式。
其他违反规定 需要追责的情

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职权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正确行使职权、承担任务,一般包括不作为、拒
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 承担任务,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责任追究的原则
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责 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 发挥震慑作用,推动相关规章制度 不断完善,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企业管控方面
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 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有关规定的;
7
责任终身制。
• 工作目标 • 责任追究范围 • 资产损失认定 •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 责任追究处理 •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责任追究范围(70)
适用对象:各部门、办事处及 企业管控(3) 直属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
适用情况: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 购销管理(8)
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 险的;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参与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的股权投资等;长期债权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四)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二)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三)布置企业开展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四)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五)其他有关投资监管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企业职责第六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并视情况需要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咱今儿个来唠唠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这事儿。

国有企业啊,就像是一艘艘在经济海洋里航行的大船。

这船可不是一般的船,它承载着国家的财富、人民的期望呢。

那经营投资就像是船的航行方向和航程中的各种决策。

要是乱搞一通,那可不得了,就好比船在大海里瞎撞,迟早得翻。

你想啊,要是船上的人,那些负责经营投资的,随心所欲,不按规矩来。

比如说,没有好好考察市场,就盲目投资一个项目,这就像是闭着眼睛在大海里选航线,那能不出事儿吗?可能就把大船带到礁石堆里去了,损失的可是国家的钱,这就好比把老百姓辛辛苦苦积攒起来放在船上的财宝给弄丢了。

这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呢,就像是船上的纪律手册。

它规定了啥事儿能做,啥事儿不能做。

要是有人违反了这个纪律,就得受到惩罚。

这就好比船上的人要是犯了大错,比如故意把船往危险地方开,那肯定不能就这么算了,得给大家一个交代。

我给你讲个小故事啊。

有个国有企业,本来经营得还不错。

有一回啊,有个领导想搞个大项目,觉得能赚大钱。

可他呢,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做风险评估那些事儿,就一头扎进去了。

结果呢,这个项目亏得一塌糊涂。

这时候啊,如果没有责任追究制度,那这领导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烂摊子,可这对国家、对企业的员工多不公平啊。

但是有了这个制度,他就得为自己的鲁莽负责,就像一个在船上捣乱的人必须接受处罚一样。

这个制度也不是要故意为难谁。

它其实是一种保护,对国有企业的保护,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就好比一个好的船长,他会制定严格的船员守则,不是为了惩罚船员,而是为了让船航行得更安全、更顺利。

在国有企业里,每一个决策都应该是谨慎的,每一笔投资都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这责任追究制度就像是悬在头上的一把剑,时刻提醒着那些做决策的人,要小心谨慎,要按照规矩来。

再比如说,有的企业在投资的时候,被眼前的利益冲昏了头脑,就像看到海上有闪闪发光的东西,以为是宝藏,就不顾危险地去捞。

结果呢,发现是一些破铜烂铁,还把船给弄坏了。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鲁国资监督字〔2019〕9号)、《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由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三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激励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重要要求,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认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严格界定责任追究范围和相关人员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国资监察[2008]14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0.23【实施日期】2008.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资监察〔2008〕147号)各所出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5日省政府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决策中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所出资企业中下列管理人员:(一)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副总裁);(二)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三)列入企业领导班子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

上述企业负责人离任后,经查实原任职期间因违规决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仍按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规决策失误,是指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相关制度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出资人及所出资企业所有的其他权益发生的减少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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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中“集团”系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一级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最终处理意见形成之前,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鼓励创新、容错免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予以容错,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五)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八条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只要企业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到位,但由于市场环境、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变化而致亏损或效益不佳的,不予追责。

第七条集团管控方面:(一)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四)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购销管理方面:(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七)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股票等高风险业务;(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九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物资、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无法达到法定或约定等级,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第十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六)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九)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投资并购方面:(一)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六)投资及并购项目实施后未行使股东权利,未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恶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改组改制方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方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二)设立“小金库”;(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方面:(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五)未按照企业风险管理规定,未对担保事项的资信及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尽职调查、跟踪和监督,对异常情况未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未落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造成权益受损;担保存在重大差错、舞弊行为,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六)瞒报、漏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财务人员或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七)违反风险管理规定,致使企业发生被诈骗案件或被生效法律文书判定承担较大赔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十六条境外经营投资方面:(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三)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七条在企业资产租赁和专业化招商经营过程中,违反我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公开招租、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出租的资产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租赁期结束后出租的资产无法及时收回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九条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一条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绝对值或相对值孰低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合并资产总额1.5%以下;(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合并资产总额1.5%以上3%以下;(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合并资产总额3%以上。

以上绝对值或相对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三)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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