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民主参与,深受国内外关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群体相对较窄。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由法院从社会各界公民中选聘而来,但其选拔范围较窄,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法院的任命,缺乏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
另一方面,当前选聘人民陪审员主要依赖于罪犯家属和群众信访举报等途径,导致参与群体偏向于特定群体,难以形成真正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度相对较低。
虽然在制度规定上,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实际上,陪审员往往只能作为旁观者出席庭审,参与程度不够深入。
一方面,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有限,其真正发挥作用的空间被限制。
另一方面,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认知不足,往往未能最大程度地倾听和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起到的作用较小。
再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权威缺失问题。
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的普通公民,他们在法庭上与法官同场活动,往往面临法官专业素养、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权威压力。
这种权威压力可能导致陪审员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丧失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更加广泛、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机制。
可以通过公开选拔、自荐推荐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重陪审员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真正形成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普及和理论学习,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陪审员的案例分析、实践演练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其在庭审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全然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缺乏。
要紧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局部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往“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尽管法律给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进案件时刻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靠心理,在表决时全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瞧点。
(二)履职比例严峻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对比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如此,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对比混乱,日常治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对比混乱,致使陪审员的治理无从下手。
尽管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局部,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全然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律中的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
它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也经历了存与废两种争论的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弊端以及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这项制度的实行面临许多困难。
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实意义;缺陷;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审判实践表明,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强化司法监督、宣传法制、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健全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显得更为重要。
但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效能弱化的趁势日趋明显,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成为了一种形式和象征。
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使其在司法工作和法制宣传上真正发挥作用。
基于此种原因,笔者将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
把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国家根本法,反映出对普通大众参与司法程序,人民权力人民行使这一民主形式的重视。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疑植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并表现为一种对权力的监督。
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简论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五)缩短任期 陪审员的任期,应改为1年。为保护公民参与陪审的热情和 积极性,不禁止连选连任。 (六)改革陪审员的产生程序 陪审员侯选人的人数不少于确定的陪审员名额的2倍,由居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从选民名单中随机挑选进行提名或公 民自荐。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取消法院的提名权。通过 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在其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合格的人员 报县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所 需陪审员在辖区所在地的所有陪审员中随机抽取。 (七)增加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 应当改变目前实践中合议庭往往只有1名陪审员的现状,规 定合议庭中法官、陪审员的人数都应当在2人以上。为防止单个 法官把其意志强加于陪审员,所以规定要有两个以上法官。同时 应当保持陪审员在人数上多于法官,以避免法官以少数服从多数 的表决来否定陪审员的意见。 (八)改革抽取程序 建立真正的随机抽取,由书记员负责抽取陪审员。抽取的人 数应当为组成法庭所需陪审员人数的两倍。抽取的方式应当从 秘密走向公开透明,应当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抽取的时
(1、邓颖.刘我闲人民陪审员制度未来走向的儿点思考.http://www.civillawCO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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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如(4j乍禺林.R众参与刑事审削比较研究.人K小版祉.2006‘F版.第229撕,第1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 2008)第27条再次重申,要“全面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 度,制定关于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解释,充分 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 制度的立场是始终如一的,即坚持发展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从务实角度考虑,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作用,必须从 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陪审制度 在《宪法》中确立陪审制度是公民的根本政治权利。潘恩说: “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雨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 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若想使 陪审制度真正扎根于公民的思想中,必须将陪审制度提高到宪法 层面上来,使陪审制度成为根本的法律制度。 (二)以加强民主性为改革的根本 陪审制度的民主性最主要体现在陪审员的资格选任方面,所 以,改革现行陪审制度首先要改变目前这种精英化、专业化的陪 审员选拔,降低要求,做到大众化。要使陪审员资格制度具有可 操作性,符合民主精神,并且符合利用普通公民的常理、常识、常 情参与司法裁判这一根据。 (三)陪审制度适用范围 关于陪审制适用范围。必须保证有一部分案件原则上能够 适用陪审制。应当取消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决定适用陪审制的裁 量权。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在保留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制的情 况下,同时赋予当事人对法定的可以适用陪审制的案件选择放弃 适用陪审制的权利。 (四)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 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标准,可以以案件数量为参考,以人 口按比例分配为单位,根据案件数量确定年度所需陪审员的总人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
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够了解,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这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现粗略谈谈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从实际运作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突显的几个问题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一)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够了解,时常会有陪而不审的现象。
由于过去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重视不够,所以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笔者通过对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了解,发现存在很多这种现象。
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在审判中难以发挥陪审员陪审的作用,因此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价值作用。
(二)陪审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现实中有的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要求,并且对其专业知识的欠缺。
对一般案件来说,法官愿意请陪审员参加,而对于疑难案件,法官就不愿意请陪审员,因为没法商量,陪审员大多只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因此公正审判权就很难得到实现。
当然对于陪审员来说,不应当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但是原则上应考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上的有关规定应当熟悉掌握,否则,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二、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制度,综观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它存在这诸多的问题与不足。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对审判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陪审员适用的任意性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该规定明确了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但什么是“社会影响较大”至今没有法律明确进行界定。
在实践中造成了两种现象:其一,一些法院因为担心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案件的水平不高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或者认为对人民陪审员无法控制,在审理有些案件时往往以“案件影响不大”为借口,不适用陪审程序;其二,目前经济日益发达,法院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民事案件,但法院办案法官有限,大量的案件积压,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因为各种原因被随意组成合议庭,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达到增长审限的目的。
表面上看是利用人民陪审员加强案件的审理效果,实际上是浪费司法资源,使简单案件复杂化,增加了诉讼费用和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使案件久而不决,令当事人反响很大。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求过高及“专职陪审员”的出现无法实现人民陪审的根本目的1、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意化,造就了一批专职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中一部分系在职人员,由于他们从事人民陪审员只是兼职行为。
当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发生冲突时,有些人往往会牺牲兼职工作,对于法院的邀请以各种理由予以推却,或者是事先定好的合议庭时间无法准时到庭,造成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很被动。
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陪审制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后被英、美、法、德等国家继承和发展,虽然其在各国呈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其体现了公正、民主、监督、公开等永恒的价值观念,这正是陪审制历经风雨而经久不衰的原因。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名称上称为“陪审”,但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完全不同。
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陪审员参与审判大多流于形势,陪而不审,成为了威严法官的陪衬,这是我们的司法制度所面临的尴尬。
另外,对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方式不合理,外界对陪审员的压力难以消除等现象也一定程度的存在。
总体来看,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在逐渐淡化。
可以这样说,无论是出于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还是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都离不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现实土壤中行之有效,真正实现民主、公正等价值与功能的崇高追求。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机制现行法律都只笼统的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具体细节问题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由于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时,其相对于职业法官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在诉讼活动日益专业化的今天,如不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如何进行审判活动作出细致入微的规定,其难免会沦为职业法官的傀儡,以至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无法真正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
笔者建议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具体化:例如可以要求人民陪审员于庭前准备时介入诉讼,此举有利于保证人民陪审员在正式开庭时所掌握的资料与职业法官大致相同,从而帮助人民陪审员能够更方便的投入庭审,更充分的了解诉讼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判断真伪。
另外可以允许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自由记录,并在法官的指导下对当事人发问。
对人民陪审员如何进行庭审所进行的必要指导,相对于英美的陪审员只能听、看,不能发问、记录而言,该种规定显然更符合参审制的特点,也更利于陪审员就自己的角度了解案件事实。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引入公众参与司法,增加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虽然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首先,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往往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随机性可能会导致一些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足。
因此,应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选任机制,遴选出更加负责任、具备较高素质和良好社会公德的陪审员。
同时,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也应该重视,培养其法律知识、审判技巧和纪律意识,提高其辨别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确保他们能胜任陪审员的角色。
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明确。
在目前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常常只具备陪审员的权益,其义务却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应该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包括发表意见、提出质疑、参与讨论等等。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陪审员的约束,确保其秉公执法,遵守法律和纪律,不得接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国仅在一些较为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其他领域,如民事、行政案件等,则并未引入陪审员。
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将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让公众参与更广泛的司法审判,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激励和保障制度。
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是一项较为繁重的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应该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报酬机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激励,以确保其积极参与和稳定履职。
同时,也要加强对陪审员的保护,确保他们不受到恶意攻击或打压,真正履行陪审员的职责。
总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通过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机制、加强培训与考核、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扩大参与范围以及建立健全的激励和保障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推动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瑞士废除陪审制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持续完善
瑞士废除陪审制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持续完善陪审制是一种司法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一群公民代表组成的陪审团来进行审判案件。
陪审员通常是由法院选派或者从公民中征集产生。
瑞士和中国是两个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
在陪审制这一方面,瑞士已经废除了陪审团制度,而中国则一直在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瑞士在1815年成立联邦以后,实行的是联邦陪审制。
根据联邦宪法,陪审制是由公民代表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判。
随着时间的推移,瑞士的陪审制度逐渐陷入了困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瑞士发现陪审团制度存在一些缺陷。
一些研究表明,陪审团不仅往往缺乏法律知识,而且容易受到信息的干扰和感性的影响。
陪审团的选派方法也备受诟病。
在瑞士,陪审团为一定时间内被选派的公民代表,有时候也会由公民自愿报名参加。
这种选派方式往往导致陪审团的构成不够科学和公正。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陪审员的经验和背景可能被部分人主观的或个人意愿的加以倾向。
这就可能导致对于案件的审判存在主观的、非法律的因素。
瑞士在2000年废除了陪审制度。
废除陪审制度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法律的公正和专业性。
在废除陪审制度之后,瑞士的司法系统主要由职业的法官来进行审判,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和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与瑞士类似,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也存在担任聆讯的方式科学和公正的问题。
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过程中,有时依然存在政治和地区等因素的干扰。
由于人民陪审员往往是普通群众,对于法律知识和审判程序的了解可能有限,因此也存在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的权威和权力相对有限,而法官对案件的主导权仍然较大,这可能导致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审判中的发言权受到限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过程中加强了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在一些地区,通过采取公开征集、公示和随机抽选的方式来选取人民陪审员,确保选派的对象达到一个科学和公正的标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_规章制度.doc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_规章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发布时间:202X-07-1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其主要价值是利用普通群众有别于职业法官的生活经验、民间智慧和专业知识,提高对案件事实的审判效率,以达到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的目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追溯及现状我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第75条提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七五宪法第25条第三款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重大的xx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七八宪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
对于重大的xx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意见。
而恰恰是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却未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规定。
但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必要时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但以上所有法律都未对如何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
202X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从202X年起,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全面有序进行。
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律和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缺陷,司法界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利与弊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制度不完备;陪审员履职往往流于形式,有时只是为了组成合议庭,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机制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费难以保障等等。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推出的一项重要创新。
它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同时也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合法、权威。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政协、人大、工会等组织推荐。
这种推荐制度容易引发一些质疑,如推荐人是否有权利推荐,推荐人的动机是否存在偏向,如何保证井然有序的程序。
对此,应该建立更为完善、具有公正性的选任制度。
比如采取公开竞选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自由竞选。
在筛选的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选任制度的公正性。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判工作,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庭外自由和与其他陪审员平等竞选的权利。
但是,由于新制度的不成熟和与原有系统调整存在不协调性,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通过法律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将其向内部和外部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机构,对陪审员的权益开展监管和维护,确保其公正性。
三、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晋升在参与司法活动之前,人民陪审员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如法律法规、案件审理程序等。
现阶段,陪审员的培训还不够完善,个别陪审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其审判结果与专业法官的判断存在差异。
因此,应该规范陪审员的培训体系,并开展常规化培训。
对于表现优异的陪审员,应建立陪审员的晋升体系,如可以由初级陪审员晋升为高级陪审员,并提供相应激励机制,以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四、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是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的重要方面。
然而,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尚不够完善,具体操作机制还不够清晰。
实际上,在实名制方面的规范化措施尚未得到全面认可。
因此,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化设计,明确实名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安全保障机制、陪审员保密要求和实行的具体标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鼓励人民陪审员提出异议,并设立相应的异议处 理机制,保障其异议权。
监督权
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权,设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和处理机制。
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完善建议
内部监督
加强法院内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设立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
社会监督
引入社会力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如媒体、公众和专家等 。
域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总结词
运行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详细描述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在运行 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陪 审团制度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适用于刑事案件 和部分民事案件;而参审制度注重实体公正和实现公 正的判决结果,适用于各类案件。此外,陪审团制度 中陪审员由随机抽取产生,而参审制度中参审员由选 举产生或推荐。
05
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选任完善建议
选任条件
增加对人民陪审员学历、职业 背景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基本
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选任程序
完善选任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避免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任期制度
设立人民陪审员任期制度,规定最 长任期,避免长期任职影响陪审效 果。
人民陪审员培训完善建议
特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参与性、非职业性、随机性等特征,能够体现司法 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功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立法问题缺陷与不足完善措施解决问题论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
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
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
试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理论新探试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张雁涵(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1)摘要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区别于英美法系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
本文从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为切入点,通过对该制度的内容、缺陷进行说明和分析,提出了完善这种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17-02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历史演变及其意义(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须请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陪审制度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得到确认。
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从有关方面或团体邀请的临时性代表。
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做法规定为宪法原则,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实行人员陪审员制度,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965年,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
按照这些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设在基层,任期一般为2年。
高级人民法院在需要人民陪审员的时候,一般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
“文革”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
1975年《宪法》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宪法原则。
1978年,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
1979年新颁布的法院组织法以及后来陆续颁布、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职权的一项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历经几十年的适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人民陪审制度其实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
一.我国近现代陪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陪审制度曾有过辉煌的历史,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
”①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其中就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②清政府在清朝末年被迫修律时,沈家本、伍延方等人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制度。
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体现了陪审制度的理念。
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执法,与刑事无屈抑,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还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
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
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崭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土地革命时期,省、市、县、区裁判部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
军事裁①周静:《析我国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及其构建》,中国法院网()。
②夏庆山:2005年12月30日《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中国法院网()。
判所的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2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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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其主要价值是利用普通群众有别于职业法官的生活经验、民间智慧和专业知识,提高对案件事实的审判效率,以达到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的目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追溯及现状
我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第75条提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七五宪法第25条第三款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重大的xx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七八宪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
对于重大的xx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意见。
而恰恰是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却未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规定。
但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必要时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但以上所有法律都未对如何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
2019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从2019年起,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全面有序进行。
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律和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缺陷,司法界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利与弊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制度不完备;陪审员履职往往流于形式,有时只是为了组成合议庭,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机制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费难以保障等等。
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且行且谨慎
2019年5月23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上,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选任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的要求”。
在“做好选任工作” 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条件按照本院法官人数2倍的比例增补;要注意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
会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主要落实的是“倍增” 计划。
有的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已提前达到现任法官人数的2倍甚至3倍。
笔者认为,这样盲目追求人民陪审员人数的“倍增”计划是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比起人民陪审员,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特别是民事审判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更值得重视和解决。
人民陪审员只是在庭审时参与案件的审理,而审判员除了组织庭审外,开庭前后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任务更艰巨,工作更繁重。
好多法官超负荷工作,工作压力非常大。
其次,关于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问题。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由此看来,陪审员人数超过现任法官人数甚至达到2至3倍,与现行《办法》不符;调整人民陪审员名额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而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来确定。
再次,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而在大多数基层法院原管辖区域内,如果按照倍增计划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的要求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其文化
程度有很多不能保证达到法律要求。
在人民审判员的选任上,要注重数量,更重要的是注重质量。
即便是在现行法律有缺陷,实际操作困难的情况下,也应该先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而不是“违法”而行,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更应慎而为之。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要立法先行,完善法律体系。
党的xx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取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逐步实施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这就要求首先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包括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写入宪法,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修改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设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考核管理、执行职务保障、责任追究等等做出明确、科学、合理的规定。
二是在陪审员的选任上,既要重视其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注重综合素质。
要注意吸收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民族的人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又要注意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文化素质。
xx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倒查问责制”,这就对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道德素养和基本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切实解决“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法官同等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上,陪审员往往不会、不敢或不愿意发表意见。
导致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欠缺,陪审员的职权同其专业素质不对称。
所以,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四是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随机抽取”原则。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确定方式和流程,要实行“随机抽取,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按照陪审员自身专长进行选用,避免将审判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积极性高、审判经验丰富的陪审员,以致于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这样会导致人民陪审
员工作任务完成不平衡,也不利于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加强司法监督的目的。
五是要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工作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同级人民政府要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人民法院要做到专款专用,保障人民陪审员培训经费、交通用餐补助、以及无固定收入者的补助,提高人民陪审员积极性。
六是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赢得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同在,职权与责任共存。
要积极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与作用,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吸纳更多优秀人员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