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年假及公费旅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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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薪年假及公费旅游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主要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及个别特殊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及报销旅游费用的权利。职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每年可休年假及报销旅游费用人员详细名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应条件以元旦之日作为统计时间进行统计。
第三条年假期限
职工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7天;
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1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休假流程
员工提出休假申请→部门主管/经理/总监审核→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及公费旅游权利:(一)员工当年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的;
(二)员工当年累计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列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及公费旅游权利。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考虑到公司实际情况,一般安排在当年3-9月份,不跨年度安排。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不另行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八条费用报销
员工申请休年假时,公司鼓励员工出去旅游,并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若休年假期间未出去旅游,此项费用不另行支付;违规申请费用者,取消在本公司休年假及旅游费用补贴的权利。
补贴标准:1000元/人,每年可报销一次。
补贴方式:休假完毕后,在补贴标准内用费用报销的方式报销旅途中的车船费、住宿费、景区门票等相关费用。
费用审核:按休假申请程序进行。
第九条本制度从2012年元月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