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就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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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复习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五章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第六章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七章电子商务市场规制

第八章网络案件的管辖及争端解决机制

第九章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1.P7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调整以数据电讯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被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法。(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调整以数据电讯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被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第一,它是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

第二,该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第三,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

A.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关系

B.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C.实体社会中的各种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D.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答:①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②狭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这种商事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主要调整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法律问题。③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内容,涉及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调整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等法律问题。

2.P17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模式了解

第一,先分别立法,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签字和认证法、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我国目前总体上遵循此种模式。

第二,先着手综合立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

3.P18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一)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

(二)技术中立原则

(三)促进交易原则

(四)安全原则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中的中立原则包括(ABDE)

A.技术中立

B.媒介中立

C.内容中立

D.实施中立

E.同等保护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包括

A.中立原则

B.自治原则

C.功能等同原则

D.安全原则

E.商家与消费者权益区别对待原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1.P23主体的分类

在线自然人用户和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哪些是法人?哪些是非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外资代表处)。

法人企业,一般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它营业执照上明确注明法人的企业。非法人企业,一般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2.P26 民事行为能力[可能案例、简答、小题]

1)案例2-1

小张是一名9岁的小学生,但早已熟练地在网上购物。一天,他使用其父亲的身份证在国内某著名的B2C网站上登记注册,并下单货到付款方式购买了一款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三天后,网站送货上门,但其父亲拒收,引发纠纷。

请问:小张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本案该如何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购物行为分析

在传统面对面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外貌、语言、行为举止等特征,来判断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但网络购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常只通过网络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交易。使得判断对方当事人的订约能力难度加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络购物环境中处于何种地位,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直接影响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中,主要是对年龄和精神状况两方面进行考量。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虽然说自然人个体的特质有所不同,但一般说来,年龄与智力的发展水平基本上是一致的。8周岁以下的儿童,不仅福力未发育成熟,而且身体也未发育成熟,其对合同内容和合同本质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承担合同所带来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现行合同法基本理论认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定的合同无效。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购物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从直接核实对方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基本信息,也不能判断对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事实的判断存在偏差,也可能出于好奇等其他心理,出现超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水平和生活必须的范畴,而订立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从而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其监护人的财产损失。

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往往承担了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义务,但我国现行淘宝、京东等

电子商务平台对卖家身份信息的审核比较严格,而对买家身份信息的审核非常宽松,即在买家注册时,电子商务平台并末审核买家的真实年龄。为有效防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网络购物合同无效而引发的风险,电子商务平台应设立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以有效识别买家的年龄状况进而认定买家的行为能力。

之所以赋予电子商务平台识别买家身份的义务,是因为:首先,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络购物中获得了利益,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协助卖家识别买家年龄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获益的方式,既有直接抽取佣金的方式,如京东商城的第三方平台和天猫商城,也有间接通过收取广告费而获益的方式,如淘宝。因此,通过收取广告费而间接获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能以未从交易当事人之间直接获益而拒绝承担识别买家年龄的义务。其次,电子商务平台与卖家相比,其识别买家年龄的技木能力更强,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处于防范此风险的有利地位,其履行识别买家身份的义务是合理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

(1)如果涉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在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身份识别的义务时,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承担。

(2)如果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履行了身份识别的义务,此时卖家仍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说明卖家存在过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由卖家承担。

(3) 如果不涉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网购合同原则上有效,但卖家应就特殊商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提示,否则合同无效。

案例2-1评析

7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7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其父亲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

而另一方面,其父亲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监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2)张某2016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从李某处买一个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P27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数据隐私权。

控制权、获取权、知悉权、修改权、抗辩权、请求司法救济权。

(2)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

不被窥视、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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