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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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婚姻民事案件49个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

最高法关于婚姻民事案件49个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离婚)审判实务问答目录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7个问题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5个问题四、子女抚养问题——7个问题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3篇)

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财产法等多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处理民事离婚案件,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离婚的规定有:(1)第31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第32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3)第3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问题。

第10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由双方共同继承;继承开始后,有继承权的配偶,有权继承其配偶的遗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要点1. 确定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在检索民事离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时,首先要确定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即《婚姻法》。

2. 分析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针对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争议焦点,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3. 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争议焦点,检索《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 查阅司法解释和案例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了解离婚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实践经验。

离婚案件法律规范(3篇)

离婚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关系到家庭、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1. 《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指导性作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离婚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

三、离婚程序1. 自愿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未达成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条件1. 合法性:离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真实性:离婚申请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 有效性: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五、离婚协议1. 协议内容:离婚协议应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内容。

2. 协议效力: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离婚诉讼1. 起诉条件:原告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包括具有法定代理权、起诉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2. 诉讼程序:离婚诉讼分为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

3. 诉讼时效:离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诉讼费用:离婚诉讼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规定收取。

法律讲堂关于离婚案件(3篇)

法律讲堂关于离婚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法律现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并探讨实务处理中的注意事项。

二、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处理离婚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处理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规定了离婚案件的起诉、受理、审理、执行等程序。

三、离婚案件的类型及处理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处理方式:(1)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3)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发给离婚证。

2.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处理方式:(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3)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3.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处理方式:(1)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2)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

(3)涉及房产分割的,可采取实物分割、折价补偿等方式。

4. 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

处理方式:(1)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2)协商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

(3)必要时,可依法申请变更抚养权。

四、离婚案件的实务处理1. 离婚案件的证据收集在离婚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当事人应积极收集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李四则是一名中学教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价值约500万元。

此外,张三的个人名下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李四的个人名下有一份价值20万元的养老保险。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张三和李四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对此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婚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均属于个人财产。

轿车是张三婚前购买的,养老保险也是个人名下。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为个人财产。

(三)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目录索引: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6、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实务操作与解答:1、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离婚概要2、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子女抚养3、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房屋分割4、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5、离婚实务问答之-----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6、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7、婚姻法关于同居的规定8、民事起诉状范本(离婚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实务案例解析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实务案例解析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实务案例解析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实务案例解析一、介绍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会涉及到各种财产、抚养子女等问题。

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我国实行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协议、诉讼离婚、调解离婚。

本文将从三大制度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解析。

二、离婚协议1.基本概念离婚协议是指夫妻自行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离婚事宜的一种方式。

2.适用条件(1)夫妻双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夫妻双方都认为无法维持婚姻关系;(3)夫妻双方对离婚协议内容没有争议。

3.程序(1)协议首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2)签署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协议离婚;(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离婚协议进行调解。

4.效力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同意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经过协商,双方制定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事宜,并签字盖章。

双方根据协议共同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协议离婚,调解后,离婚协议获得了法律效力。

三、诉讼离婚1.基本概念诉讼离婚是指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认定婚姻无效或离婚的一种方式。

2.适用条件(1)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一致认为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继续维持;(2)夫妻中一方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重大致残疾病;(3)对方有重婚、夫妻感情实质空虚、缺乏性生活等情形。

3.程序(1)诉讼离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2)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为夫妻关系后,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对方;(3)双方当事人应当到法院参加庭审并进行互相质证。

4.效力法院判决离婚,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王先生和赵女士感情出现矛盾,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王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其双方婚姻无法继续维护,判决离婚并制定了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事宜,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相关法律知识离婚相关法律知识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离婚相关法律知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女方在哺乳期内能离婚吗,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的条件一、女方在哺乳期内能离婚吗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

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

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

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另外,如果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二、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的条件哺乳期离婚赔偿是女方在哺乳期,也就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所期望获得一种赔偿。

但不是所有在哺乳期进行离婚的女性都可以获得这一赔偿,那么想要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当事人中的男性一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女方在哺乳期离婚可以获得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如果没有上述四种情形,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当然,哺乳期内,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男方也是不得提出离婚要求的。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涉及法律、情感、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婚姻纠纷,是法律实务中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实务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不满。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三、案件焦点1. 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四、法律分析(一)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张先生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纠纷的处理,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李女士有外遇,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

3. 子女抚养问题。

本案中,双方只有一个孩子,法院应考虑孩子的利益,判决离婚。

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公平合理。

2. 实际需要原则。

本案中,应考虑双方的生活水平、子女抚养等实际情况。

3. 便利原则。

本案中,分割财产时应尽量方便双方。

根据以上原则,法院可判决如下:1. 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享有居住权。

2. 车辆归李女士所有。

3. 存款按照双方实际需要分割。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课件(3篇)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课件(3篇)

第1篇一、课程简介本课件旨在通过对离婚案件法律实务的讲解,帮助法律专业人士和有意了解离婚法律问题的人员,掌握离婚案件的基本流程、法律依据、常见问题及处理技巧。

本课件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离婚案件概述、离婚案件的程序、离婚案件的实体法问题、离婚案件的调解与和解、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

二、离婚案件概述1. 离婚的定义与分类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离婚的原因,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 离婚案件的管辖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离婚案件的受理条件(1)原告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3)原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4)原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离婚案件的程序1. 离婚案件的起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 离婚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

3. 离婚案件的审理(1)送达: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2)答辩: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3)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4)庭审: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5)判决: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四、离婚案件的实体法问题1. 离婚的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离婚的法律后果(1)解除婚姻关系;(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处理子女抚养问题;(4)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害。

3.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2)财产分割的原则;(3)财产分割的方法。

4. 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1)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2)子女抚养费用的负担;(3)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民法典下离婚财产分割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

民法典下离婚财产分割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

民法典下离婚财产分割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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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的离婚案案情概述: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已经十年。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日渐恶化,导致无法共同生活。

最后,小明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案件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同时,第34条也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经过亲自说明原因并签字,就可以由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根据原告人的请求和被告人的同意,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在小明的案件中,小明提出了离婚申请,而小红也同意离婚。

因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然而,在考虑判决离婚时,法院还需要考虑几个因素。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未成年子女,法院需要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

根据婚姻法第49条,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由父母约定;如果父母约定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小明的案例中,法院需要考虑小明夫妻对孩子的抚养安排,如生活费用、监护权等。

其次,法院还需要考虑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39条,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是夫妻结婚以来所取得的财产。

在小明的案例中,法院需要着重审查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然后做出公平合理的分配。

最后,法院还需要考虑离婚时的赡养费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如果一方因年老、患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由另一方承担赡养费的责任。

在小明的案例中,如果小红无法独立生活,法院可能会要求小明支付赡养费。

综上,法院在小明的离婚案件中,应该判决离婚,并就孩子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赡养费问题进行独立的裁决,保障各方的权益。

案例二:小米公司涉嫌专利侵权案案情概述:小米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但是他们最近被一家专利公司指控涉嫌侵犯了其拥有的专利。

专利公司要求法院查明小米公司专利侵权的事实,并要求小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其专利权益。

在小米公司的案例中,专利公司是专利权人,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离婚及财产分割法律实务课程评估与提升的有效方法

离婚及财产分割法律实务课程评估与提升的有效方法

实务操作能力评估
模拟法庭
01
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演练,观察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和应对
能力。
案例分析
02
要求学生分析真实案例,提出解决方案,并评估其合理性和可
行性。
实习报告
03
鼓励学生参加实习活动,并提交实习报告,以评估其在实际工
作环境中的表现和能力。
04
教师团队建设与培训
教师团队建设
1 2
组建专业背景丰富的教师团队
离婚中的子女抚养与探视权
阐述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的行使等法律问题 ,引导学员关注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及合法权益的保护。
教学方法与手段
理论讲授
通过课堂讲授、PPT演示等方式 ,系统介绍离婚及财产分割的法
律原理和实务知识。
案例分析
选取典型案例,组织学员进行小组 讨论和角色扮演,引导学员深入分 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和观摩机会。
加强实践教学指导
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等担任实践教学指导老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 素质。
06
课程持续改进计划
定期收集反馈意见
学员反馈
通过问卷调查、面对面交流等方 式,定期收集学员对课程的评价 和建议,了解学员对课程内容的 掌握情况以及对教学方式、方法 的意见。
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
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研发课程、编 写教材、开展实践教学等,提高课程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THANKS
感谢观看
制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件,包括PPT、视频、音频等,提高 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兴趣。
开发互动教学工具
开发在线测试、模拟法庭等互动教学工具,增强学生参与感和实践能 力。

离婚案件法律事务心得(3篇)

离婚案件法律事务心得(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离婚案件的诉讼工作,对离婚案件的法律事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对离婚案件法律事务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离婚案件的特点1. 情感因素复杂。

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与双方的情感密切相关。

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情感因素,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公正,又尊重当事人的情感。

2. 法律关系复杂。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关系的交织使得案件处理起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合规。

3. 当事人诉求多样。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诉求多样,有的当事人追求财产分割的最大化,有的当事人关注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还有的当事人希望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在处理案件时,法律工作者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二、离婚案件法律事务的处理要点1. 严格审查证据。

离婚案件中的证据主要包括结婚证、离婚协议、财产清单、子女抚养证明等。

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 把握法律原则。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充分把握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

同时,要关注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提高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3. 平衡各方利益。

离婚案件涉及的家庭成员较多,包括夫妻双方、子女、父母等。

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 加强沟通协调。

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矛盾和纠纷,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化解矛盾,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

婚姻案件法律实务(3篇)

婚姻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案件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本文从婚姻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了婚姻案件的特点、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处理方法,旨在为从事婚姻案件法律实务的律师和法官提供参考。

一、引言婚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中的一种重要类型,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婚姻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婚姻案件的特点、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处理方法。

二、婚姻案件的特点1. 情感因素浓厚:婚姻案件涉及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情感因素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2. 法律关系复杂: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等一系列法律关系。

3. 案件数量较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4. 处理难度较大:婚姻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及子女的权益,处理难度较大。

三、婚姻案件常见的法律问题1. 财产分割:夫妻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2. 子女抚养权: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3. 赡养问题:离婚后,一方可能需要支付另一方赡养费。

4. 婚姻无效、可撤销和解除:涉及婚姻无效、可撤销和解除的法律问题。

5.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等违法行为:涉及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四、婚姻案件处理方法1. 证据收集:在婚姻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如婚姻登记证明、财产清单、子女抚养证据等。

2. 调解:婚姻案件具有特殊性,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律师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法庭辩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律师应做好法庭辩论的准备,充分阐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执行程序:婚姻案件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夫妻离婚案件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离婚登记法律问题,2024年解读

离婚登记法律问题,2024年解读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离婚登记法律问题,2024年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离婚登记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1:离婚登记的含义1.2:离婚登记的适用范围第二条:离婚登记的条件2.1:双方自愿离婚2.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3: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第三条:离婚登记的程序3.1:双方提交离婚登记申请3.2: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申请材料3.3: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3.4:发放离婚证第四条:离婚协议的内容4.1:双方自愿离婚的声明4.2:财产分割条款4.3:子女抚养和教育的安排4.4: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五条:离婚登记的无效和撤销5.1:无效离婚登记的情形5.2:离婚登记的撤销程序第六条: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6.1:申请撤回的条件6.2:申请撤回的程序第七条:离婚登记的异议处理7.1:异议的提出7.2:异议的处理程序第八条:离婚登记的档案管理8.1:离婚登记档案的建立和保管8.2:离婚登记档案的查询和利用第九条:离婚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9.1: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9.2:婚姻登记机关的权限第十条:离婚登记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要求10.1:离婚登记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10.2:离婚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一条:离婚登记的监督和法律责任11.1:离婚登记的监督机制11.2:违反离婚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离婚登记的争议解决方式12.1:争议解决的途径12.2:争议解决的时限第十三条:离婚登记的费用13.1:离婚登记的费用标准13.2:离婚登记费用的减免和退费第十四条:离婚登记的特殊情况处理14.1: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处理14.2: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的处理14.3:其他特殊情况下的离婚登记处理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离婚登记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1:离婚登记的含义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

法规实务答案

法规实务答案

法规实务答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越来越需要贴近实际,提高实务解决问题的能力已成为当代法律从业者的重要素质。

以下将结合相关实际案例,为大家提供法规实务答案。

一、民事案件1. 在未谈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离婚时妻子买了房屋该如何处理?答:结婚期间购买的财产以夫妻共有财产处理,除另行协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财产外,应当分割夫妻共同享有。

因此,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如果离婚时,夫妻未能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千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无法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裁决,将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夫妻双方。

二、刑事案件1. 刚满18岁一天的未成年人因驾驶摩托车超速被交警查处,请问他会受到何种刑事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因此,该未成年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2.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主动投案自首,是否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

因此,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有可能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三、行政案件1. 市政府决定拆除某小区的老旧房屋,但若干业主不同意拆迁,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若干业主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某公司被税务局查出存在逃税行为,应该如何应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核实有关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因此,该公司应该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四)

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四)

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四)作者:韦晓云来源:《女性天地》2015年第10期案例一: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小王与丈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在小王怀孕期间,丈夫不但未尽照顾义务,还对小王实施家庭暴力,小王不想再与他继续生活下去,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小王的丈夫知道后非常生气,以小王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告到法院,要求小王赔偿他精神损害费10万元。

法院判决: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这样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王丈夫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离婚时遗漏了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再起诉要求分割吗?一对夫妻在2009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丈夫隐匿了他持有某公司20%股份的事实,妻子能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该股份吗?分析: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原来在离婚协议中遗漏分割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实务纠纷的法律规定(3篇)

实务纠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实务纠纷,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日益增加,实务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实务纠纷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实务纠纷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实务纠纷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实务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

这类争议涉及经济、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

2. 分类实务纠纷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类:(1)合同纠纷: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产生的争议。

(2)侵权纠纷:指当事人之间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争议。

(3)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4)知识产权纠纷:指当事人之间因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转让等产生的争议。

(5)行政争议:指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

三、实务纠纷的法律规定1. 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纠纷处理的主要依据。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履行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利义务。

(4)合法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 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纠纷处理的主要依据。

该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在侵权纠纷的处理中,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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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实务主讲人:徐霄燕律师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新特点1、涉案标的大幅增加2、法律关系日趋复杂3、涉案主体呈年轻化趋势;二、家事法律服务市场新变化1、家事服务领域大幅度拓宽;2、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日趋提高;3、专业家事服务律师和律师团队应运而生,且日益增多。

4、家事服务专业化已成趋势。

三、离婚案件咨询(一)咨询流程电话接洽(目的、注意事项)、邀约面谈提供咨询意见、洽谈委托事宜(二)咨询面谈细节1、地点的选择2、面谈流程倾听—记录—引导—查看资料—询问—归纳—明确请求—给出意见—洽谈委托3、注意事项1.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2. 语言规范,不宜附和当事人讲话风格3. 提供实体方面意见,少谈程序4. 事先明确咨询收费标准(三)咨询中律师需要了解的情况1. 客户相识、恋爱时间,结婚时间、地点;2. 生育及抚养子女的情况;3. 婚后感情变化过程及具体事例;4. 目前双方生活状况,是否分居;5. 双方财产情况;6. 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以及此前就离婚所做的交涉情况;7. 客户诉求。

(四)了解财产情况细节1. 房产。

要了解房产购买的时间、房款来源、若有贷款,问清首付金额及来源、贷款主体,产权登记时间及产权登记人,装修情况、房产价值、贷款本金余额、房产使用情况、房内户口情况等。

2. 存款。

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双方是否相互知晓情况等。

3. 股票。

账户持有人、开户证券公司、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及股票账户、资金余额、持股情况。

4. 汽车。

汽车款型、牌照、购买时间、资金来源、有无贷款、使用情况、车辆现值等5. 公司、企业股权企业名称、持股情况、财务状况、实际控制情况、处理要求等。

6. 贵重金属、古玩字画及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动产情况7. 其它财产的相关情况。

四、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同意离婚、离婚后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

(一)离婚协议基本内容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合意;3. 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分割及如何交付履行的约定;4. 现有债权归属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5. 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内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约定;6. 子女探望时间及方式、子女节假日生活居住安排的约定;7. 关于离婚手续办理时间及方式选择的约定;8. 关于离婚协议书效力的约定;9. 其他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事项。

(必要时可约定违约责任。

)(二)离婚协议常见问题1. 内容不完整、不具体2. 用语不规范。

3. 不具有可操作性。

五、离婚纠纷诉讼案件处理(一)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下面这则案例能被改判吗?1.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致同意离婚,因此准予离婚;2.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双方均有条件抚养,但考虑到女儿出生后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从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确认女儿由被告抚养为宜。

3.因离婚后女儿随被告生活,125㎡的房子归被告所有,32.80㎡的房子归原告所有。

被告补偿原告房屋差价款30万元。

4.债务鉴于被告表示可由其个人承担,本院予以认可,确认该债务对被告个人具有约束力。

1、子女归谁抚养的原则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2、办案心得1、抚养能力。

围绕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进行比较和举证。

2、感情意愿。

律师应帮助当事人以合适的方式向法庭呈现其对子女的感情和抚养意愿。

3、年龄性别。

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也是判决抚养权时应考虑的问题。

4、共同生活。

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建议让孩子跟己方当事人生活在一起。

5、辅助抚养。

向法庭提供有关近亲属协助照顾意愿和照顾能力的材料。

6、新证据。

上诉案件尽可能向法庭提供新证据。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共同财产的种类2、房产、股票、股权等几种常见共同财产分割解析3、离婚房产分割主要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第4款、第十八第1、第4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到第二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案例: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否均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孙某,女,宾馆服务员,起诉离婚。

主张:1.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2.买房钱夫妻二人出,从未借钱。

石某,男,公司职员,同意离婚,主张1.买房曾向父母借30万元;2.夫妻共同债务各半承担。

2004年结婚--2006年买房--2008年孙某起诉离婚(汇款凭证、借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理解父母在儿女婚后为儿女购房出资,不应该片面的认为都是对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的赠与。

只有一方认为是对自己个人的赠与,另一方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而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争议的事实时,才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2款。

实践中,对于一方认为是借款、一方认为是赠与,如无证据证明是借款的,通常会根据该条被认定为是赠与。

《婚二》第22条与《婚三》第7条的关系《婚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举债合意、分享利益法院认为:何某与杨某借款关系成立。

案涉借款产生于何某、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

且何某所借款项不论由谁使用或归还,均不能改变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及借贷主体地位。

法院判决:何某及其妻子共同向杨某归还借款198000元,并支付利息6162.26元。

上诉:何某、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杭州中院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丁某与金某的借款关系成立。

在庭审中,丁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某向其借款是用于金某家庭日常生活、经营需要,也没有提供金某代表金某妻子共同以夫妻名义共同向丁某借款的相应证据。

法院判决:金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返还丁某借款160000元,支付利息8748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大法官杜万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四、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情形1. 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 必须具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2. 请求方必须无过错;3. 因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离婚。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除外情形1.离婚案件,法院最后判决不准离婚的;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离婚诉讼结束后另行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但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夫妻忠诚协议概念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

全国首例忠诚协议案曾某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

1999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

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

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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