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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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实务
主讲人:徐霄燕律师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新特点
1、涉案标的大幅增加
2、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3、涉案主体呈年轻化趋势;
二、家事法律服务市场新变化
1、家事服务领域大幅度拓宽;
2、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日趋提高;
3、专业家事服务律师和律师团队应运而生,且日益增多。
4、家事服务专业化已成趋势。
三、离婚案件咨询
(一)咨询流程
电话接洽(目的、注意事项)、邀约面谈
提供咨询意见、洽谈委托事宜
(二)咨询面谈细节
1、地点的选择
2、面谈流程
倾听—记录—引导—查看资料—询问—
归纳—明确请求—给出意见—洽谈委托
3、注意事项
1.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2. 语言规范,不宜附和当事人讲话风格
3. 提供实体方面意见,少谈程序
4. 事先明确咨询收费标准
(三)咨询中律师需要了解的情况
1. 客户相识、恋爱时间,结婚时间、地点;
2. 生育及抚养子女的情况;
3. 婚后感情变化过程及具体事例;
4. 目前双方生活状况,是否分居;
5. 双方财产情况;
6. 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以及此前就离婚所做的交涉情况;
7. 客户诉求。
(四)了解财产情况细节
1. 房产。要了解房产购买的时间、房款来源、若有贷款,问清首付金额及来源、贷款主体,产权登记时间及产权登记人,装修情况、房产价值、贷款本金余额、房产使用情况、房内户口情况等。
2. 存款。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双方是否相互知晓情况等。
3. 股票。账户持有人、开户证券公司、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及股票账户、资金余额、持股情况。
4. 汽车。汽车款型、牌照、购买时间、资金来源、有无贷款、使用情况、车辆现值等
5. 公司、企业股权企业名称、持股情况、财务状况、实际控制情况、
处理要求等。
6. 贵重金属、古玩字画及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动产情况
7. 其它财产的相关情况。
四、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同意离婚、离婚后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
(一)离婚协议基本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合意;
3. 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分割及如何交付履行的约定;
4. 现有债权归属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
5. 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内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6. 子女探望时间及方式、子女节假日生活居住安排的约定;
7. 关于离婚手续办理时间及方式选择的约定;
8. 关于离婚协议书效力的约定;
9. 其他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事项。(必要时可约定违约责任。)(二)离婚协议常见问题
1. 内容不完整、不具体
2. 用语不规范。
3. 不具有可操作性。
五、离婚纠纷诉讼案件处理(一)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下面这则案例能被改判吗?
1.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致同意离婚,因此准予离婚;
2.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双方均有条件抚养,但考虑到女儿出生后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从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确认女儿由被告抚养为宜。
3.因离婚后女儿随被告生活,125㎡的房子归被告所有,32.80㎡的房子归原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房屋差价款30万元。
4.债务鉴于被告表示可由其个人承担,本院予以认可,确认该债务对被告个人具有约束力。
1、子女归谁抚养的原则
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2、办案心得
1、抚养能力。围绕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进行比较和举证。
2、感情意愿。律师应帮助当事人以合适的方式向法庭呈现其对子女的感情和抚养意愿。
3、年龄性别。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也是判决抚养权时应考虑的问题。
4、共同生活。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建议让孩子跟己方当事人生活在一起。
5、辅助抚养。向法庭提供有关近亲属协助照顾意愿和照顾能力的材料。
6、新证据。上诉案件尽可能向法庭提供新证据。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共同财产的种类
2、房产、股票、股权等几种常见共同财产分割解析
3、离婚房产分割主要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第4款、第十八第1、第4款;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到第二十二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案例: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否均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孙某,女,宾馆服务员,起诉离婚。主张:1.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2.买房钱夫妻二人出,从未借钱。
石某,男,公司职员,同意离婚,主张1.买房曾向父母借30万元;2.夫妻共同债务各半承担。
2004年结婚--2006年买房--2008年孙某起诉离婚(汇款凭证、借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理解
父母在儿女婚后为儿女购房出资,不应该片面的认为都是对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的赠与。只有一方认为是对自己个人的赠与,另一方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而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争议的事实时,才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2款。实践中,对于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