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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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管理办法

党费管理办法

党费管理办法
党费管理办法是指组织部门制定的关于支付、使用和监督党费的规章制度。

党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缴党费
1. 党员月缴党费原则: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党员按月缴纳党费;
2. 党费金额:按照《中国共产党组织法》和本办法,党员年度党费标准由上级党组织确定;
3. 缴纳党费时间:党员每月末日前缴纳上月应缴党费;
4. 缴纳党费方式:党员可以通过银行卡转账或现金缴纳党费;
5. 党费收据:收缴党费的党组织应当向党员出具党费收据;
二、使用党费
1. 使用原则:党费必须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仅用于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
2. 使用程序: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党费使用计划,按照计划使用党费;
三、监督党费
1. 监督原则:党组织应当对党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监督;
2. 监督程序: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上级党组织;。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及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及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规定
党费上缴及留存比例:85%上交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10%由党委直接下拨党支部;5%留存党委,用于开 展表彰先进、培训党务干部、党员教育活动等工作。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2 党费管理
党费管理人员应做到党费帐目帐据相符、帐 款相符、帐帐相符,每年向本支部的全体党 员公布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党费管理人员变 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 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使用党费时,需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附开支票据,并有经手人、 批准人签字。
支部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后,应在《党员组织生活证》中签字,同时在
《党支部工作手册》中做好记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 党支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 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公司党委按季度收缴党费,各支部在每季度最后一 个月的15日前将当季党费交到党建处。
在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党员党费收缴 记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3

党费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 使用范围:
—— 教育、培训党员; —— 购买或订阅用于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 料及党报、党刊; —— 红色主题教育活动; ——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1
党费收缴
2
3
党费管理 党费使用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1
党费收缴
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部根据党员个人工资薪点数统一核定; 党员工资变动时,从变动当月起,以新工资额为基数计算应交党费额; 党费应由党员本人按时足额(自觉)向支部交纳;

河池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河池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河池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池市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池市内所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规范、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四条党员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定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五条党费的收缴标准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党员收入水平和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定期调整。

第六条党员应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现金方式交纳党费,不得以物品或其他形式代替。

第七条党费收缴工作由基层党组织负责,每季度末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收缴情况。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八条党费用于党的活动、党员教育、党内表彰、困难党员帮扶等方面。

第九条党费使用应制定年度计划,经基层党组织讨论通过后报市委组
织部备案。

第十条党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党员公开,接受党员监督。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十一条党费由市委组织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党费的收支情况应建立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规依纪进
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
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定,并经过合法程序审批通过。

党费缴纳规定

党费缴纳规定

党费缴纳规定
党费是共产党员按照规定自愿缴纳的月度固定贡献,用于支持党组织建设和开展各项活动。

以下是党费缴纳规定的相关内容:
1. 党委、总支和支部每月按照固定比例提取党费,并将其拨入党费专用账户。

2. 共产党员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时期向党组织缴纳党费。

3. 党员在入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年度的党费,并参加组织生活。

4. 党员在正式工作后,从当月工资中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如果在帮企事业单位等就职,单位应当代扣代缴党费。

5. 如有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党费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主动向党组织申请缓缴或者免交,经批准后再缴纳。

6. 党员应当如实填写党费缴纳记录,并且每年至少一次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查看和核实。

7. 党费缴纳情况不良或者未提交党费缴纳记录的,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并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有关责任人员。

关于党费使用的规定

关于党费使用的规定

附件1:关于党费使用的规定各党总支:为加强基础党组织建设,解决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活动经费困难等问题,经请示学院党委同意,将党费的一部分,拨给学院各党总支使用(如学院在组织开展全院党员教育活动中,院党委需要集中统一使用党费时,将根据情况与各党总支沟通和通报)。

为使各党总支按规定正确使用党费,发挥党费在党员教育和开展党内活动的作用,现将党费的使用范围、使用办法、使用要求明确如下:一、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建工作和党组织活动有关开支,一般为以下三个方面:1、各党总支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党员教育培训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的开支。

如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习材料费等。

2、购买学生业余党校所需的学习辅导资料、党支部工作学习工具书以及订党刊等。

3、党总支组织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和“创先争优”等活动表彰先进费用的部分开支。

主要用于开展这一活动组织费用,但不要单纯用于个人的物质奖励。

二、使用办法各党总支收缴的党费仍要按规定全部上缴学院计划财务处。

拨给各党总支的50%党费,由组织宣教处在每年初,按各党总支上一年所上缴学院党费基数的50%核定,并将可使用的具体数额通知各党总支。

各党总支使用拨给的50%党费时,要填写《党费使用审批表》,并由党总支书记在有关发票签字后,交组宣处审核,超过1000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对拨给各党总支使用的50%党费,当年没用完的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三、使用要求1、党总支使用党费时,要经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并经总支书记签字,方可支出。

2、使用党费应合理计划,注意节约,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3、任何人不得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得任意滥用党费,不得将党费挪作他用。

4、各党总支每年要将党费使用情况向本总支党员公布,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5、组宣处将按有关规定对各党总支党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每一笔党费开支严格审查把关,不能超越党费开支范围,不能乱支和超支。

四、关于今年党费收缴、使用的工作安排1、为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各党总支要认真核定所属党员应交党费数额并及时收缴党费,并于每月15日前将党费交至计财处,12月15日前应将本年度应缴党费全部缴清。

关于党费使用流程的规定

关于党费使用流程的规定

关于党费使用流程的规定1. 引言党费使用是党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党费合理、透明、规范使用,对于保障党的事业顺利开展、增强党的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党费使用流程,保障党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党费的来源党费是指党员每月按规定缴纳的一定金额,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的来源之一。

党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党员个人按照规定支付的党费 - 相关单位对党员缴纳的党费予以配套的经费补贴 - 社会捐赠的党费3. 党费使用的管理原则党费使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 合法合规:党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相关规定。

- 公开透明:党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党员监督和社会监督。

- 实事求是:党费使用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务实创新。

4. 党费的管理机构党费使用的管理机构是党委、党组织的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党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党费使用流程党费使用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5.1. 申请党组织管理员工编制党费使用申请,明确申请事项、金额、用途等信息,并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核。

5.2. 审核财务部门对党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事项、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5.3. 批准财务部门根据核实情况,批准党费使用申请,并签署批准文件。

5.4. 支付经批准后,财务部门将党费支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5.5. 监督财务部门对党费使用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党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向上级党组织上报相关情况。

6. 党费使用的范围党费使用的范围应当符合党的工作需要,并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 党的理论宣传教育活动 - 党员培训和学习活动 - 党的组织建设活动 - 支持困难党员和困难党组织 - 党员志愿者活动7. 党费使用的报账党费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账,报账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相关票据、发票等。

8. 党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党费使用必须接受党员和社会社员的监督,党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党员和社会公布。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党费使用规定

党费使用规定

党费使用规定1. 使用规定:党费的使用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

党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单位挪用、借用、占用和个人随便动用党费;严禁用党费请客送礼:严禁用党费搞基建和生活福利、使用党费应合理计划,量入为出。

注意节约,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要尽量把钱用好,较多地为基层党员服务,充分发挥党费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

党费的使用范围:(1)教育、培训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如党员教育的学习材料费,党员培训的场地租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这主要是指购买供党员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有关的业务工作的辅导资料、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工具书以及订阅党刊、党报等。

(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费用。

这主要是应用于开展这活动的组织费用,不用于个人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这是指那些不能从单位行政补助费中解决的特别困难补助者,在特来情况下可以在党费中开支。

2.党费的管理加强党费的管理,要健全和认真执行党费的管理的各项制度。

(1)专人管理: 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管理,一般可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如果组织委员工作变动或因改选等原因不再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2)凭证收支,党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有原始凭证。

党小组、兑支部都要有党费收交登记表和清单。

原始凭证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方才有效。

支部将党费上缴上级党组织时,应填写《基层党组织党费现金交款单》。

(3)按月上缴。

党费应按月逐级上缴。

在正常情况下,负责收取党费的同志不应个人长期保管现金,任意拖欠不上缴。

(4)专款专用,支部使用党费要严各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使用范围的规定,并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将党费用于本支部党务活动的必要开支。

(5)及时统计。

支部的党费帐目要按月登记,及时统计,如党员直接交纳数、各党小组交纳数与支部上缴上级党组织数是否一-致,各党小组本月上缴额与上月上缴额有无非正常增减,支部使用党费有无超支等,不要等年底才集中一次统计。

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党员每月按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支部统一收缴后交注协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规范管理制度

党费规范管理制度

党费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费收缴管理,规范党费使用,保障党组织正常运转和党员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基层委员会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费是党员义务之一,是党员依照党章的规定按月自愿交纳的一项固定金额,是党员权利之一,是党员依照党章的规定享有的党组织的财政和经费资助的一项文化的稳定。

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是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是增强党组织活力,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党费的收缴和管理要坚持“自愿交纳、定额缴纳”的原则,坚决杜绝强制交纳和超额交纳的现象。

要建立健全党费收缴、统一核算、定期报告和诚信纳税的严格制度,加强党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对党费的认识,激发党员缴纳党费的积极性。

第四条全党组织、全体党员要自觉遵守党费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保证党费的正常收支。

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党费管理,依法依规收支党费,防止党费收支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党费的收缴管理第五条党费按月从党员工资、福利收入中扣除。

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一般为工资、福利的1%-2%。

第六条党费缴纳标准应当执行党章和党组织确定的标准。

凡缴纳不足定额的党员,应当补交党费,凡缴纳多于定额的党员,不得退还。

第七条党费的收缴工作由各级党委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负责组织和落实。

各级党委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要加强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及时了解党员的收入情况,指导党员正确收缴党费,确保党费按时足额交纳。

第八条党支部书记对党费的收缴负全面责任。

要正确宣传党费的收缴标准,及时办理党费的收缴、核算等手续,及时保存好收缴发票。

第九条党员要加强党费缴纳意识,主动缴纳党费。

每个党员都要及时了解自己的党费缴纳情况,遵纪守法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费按期交纳,不得擅自克扣或挪用,超额缴纳党费不得退还。

上交的党费在单位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党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党费收缴应当依法规办理,并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收缴。

老的党费管理制度

老的党费管理制度

老的党费管理制度一、党费的征收老的党费管理制度规定,党费是全体党员按月义务缴纳的。

党费的征收主要通过党支部来进行,党支部会议每月定期组织党员集体讨论和决定党费的数额,同时将党费征收标准向全体党员宣传并执行。

一般来说,党费的标准是按照月工资的比例来确定的,通常约为月工资的1-2%。

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正常缴纳党费的党员,可以提出暂缓缴纳党费的申请,但需要经党支部同意后才能执行。

二、党费的使用老的党费管理制度规定,党费主要用于支持党的活动和组织建设,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活动费用:包括党组织的日常开支、开展各类党内活动的经费,如会议费、培训费、文化活动费等。

2. 救济困难党员:对于在生活上遇到困难的党员,可以通过党费提供一定的救助帮助解决困难。

3. 党建工作支持:用于支持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如购买党内读物、培训党员、开展党性教育等。

老的党费管理制度规定,党费的使用必须经过党支部的审核和决定,并要做到公开透明,确保党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账目核查和审计制度,严格监督党费的使用情况。

三、党费的管理老的党费管理制度对党费的管理制度要求十分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党费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要严格执行党费管理制度,严禁私吞挪用党费。

2. 党费收缴记录要做到清晰详细,定期进行核对和汇总,确保党费的收缴工作有序进行。

3. 党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避免无序花费和浪费,要做到节约使用、合理支出。

4. 对于违规使用党费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损害党的利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老的党费管理制度为党组织的稳定发展和党员的正常活动提供了重要保障,其规定和制度对于维护党的形象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党的党费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将更好地适应党的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的要求。

希望全体党员和支部组织能够共同维护和遵守党费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党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为党的事业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党费管理规定范文

党费管理规定范文

党费管理规定范文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

下面是党费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党费管理规定篇1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党费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对党费管理规定篇如下: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按规定比例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中在岗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工资条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

4.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400元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5.学生党员和无经济收入的其他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党员工资变动后,应及时按新的基数计算应交纳的党费额。

7. 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预交、补交党费,但预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委托交纳党费的,如受托人不按规定交纳党费,追究委托人的责任。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支部在每月20日前将党员所交党费交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总党费后按时上交给学校党委组织部。

10.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由学校党委统一支配。

11. 学校党费专立账户,由组织部副部长主管,会计、出纳分设;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账目由专人管理。

1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94.02.18•【文号】•【施行日期】1994.02.18•【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1994年2月18日印发)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收入情况,现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重新规定如下: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入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

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中共党员党费缴纳新规定

中共党员党费缴纳新规定

中共党员党费缴纳新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1994年2月18日印发)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收入情况,现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重新规定如下: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 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入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 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4 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

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附注)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4、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 1 在百度搜索: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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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
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
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
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
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组电明字[2006]26号)
按照有关规定,党费存款一直是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的。

实践证明,这对于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近,一些地方和单位反映,有的地方以“按照集中支付原则”为由,要求一个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账户,不再保留原有单独设立的党费账户。

为加强对党费存款的管理,经中央组织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现就党费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它款项存入银行。

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党委,×××党委组织部,中共×××委员会,中共×××委员会组织部),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党费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要严格党费使用审批手续,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可转发至所属基层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0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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