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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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平台管理制度-试行

新媒体平台管理制度-试行

佳木斯市广播电视台新媒体平台管理制度(试行)一、平台分工1、融媒体管理中心负责产品设计、平台搭建、技术支持、后台维护、平台管理;2、频道、频率负责节目生产、内容填充,三审发布。

二、内容发布(一)APP“智慧佳木斯”1、页面设计、板块设置管理、专栏设置管理、功能设置管理由融媒体管理中心负责。

2、首页消息及短视频由各频道频率负责。

3、电视栏目发布由融媒体管理中心负责。

4、直播板块由全媒体运营中心负责。

(二)微信公众号1、台公众号“佳木斯广播电视台”暂时由新闻综合频道负责。

2、频道频率公众号由各自频道频率负责。

(三)抖音账号及快手号快手“佳木斯广播电视台”、抖音“佳木斯新闻”、快手“佳木斯新闻”由台授权的责任人发布维护。

(四)广电云广电云发布管理由融媒体管理中心负责。

三、节目三审(一)智慧佳木斯1、初审:由节目编辑负责,主要负责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把好稿件的语言文字关,避免出现错字、病句等低级错误。

编辑使用“新闻编辑”账号登陆,完成编辑后,提交复审审核。

2、复审:由制片人负责,主要负责把好新闻事实关,对稿件的发布依据、公文规范、发布价值进行审核,同时注意对字、词、句审核。

复审审核后在新闻编辑页面提交审核。

3、终审:由分管领导负责,主要负责把好政治导向关,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上网发布。

终审通过“审核发布”账号登陆,审核通过后,终审发布或由编辑人员按规定进行信息发布。

(二)微信公众号1、初审:由节目编辑负责,主要负责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把好稿件的语言文字关,避免出现错字、病句等低级错误。

编辑使用“绑定运营者微信号”登陆,完成编辑后,通过“预览”提交复审审核。

2、复审:由制片人负责,主要负责把好新闻事实关,对稿件的发布依据、公文规范、发布价值进行审核,同时注意对字、词、句审核。

复审审核后再通过“预览”提交终审审核。

3、终审:由分管领导负责,主要负责把好政治导向关,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上网发布。

新媒体平台管理条例(全文)

新媒体平台管理条例(全文)

新媒体平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媒体平台的管理,保护用户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新媒体服务的平台及其运营者。

第三条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视频分享、音乐分享、电子商务等平台。

第四条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五条新媒体平台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用户数据。

第六条新媒体平台应建立用户投诉机制,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投诉事项。

第七条新媒体平台应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信息内容,不得传播虚假、淫秽、暴力等违法信息。

第八条新媒体平台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不良信息。

第三章平台运营管理第九条新媒体平台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条新媒体平台应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新媒体平台应加强对自媒体账号的管理,禁止虚假认证和恶意传播行为。

第十二条新媒体平台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检测和修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新媒体平台及其运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新媒体平台及其运营者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关闭新媒体平台。

第十六条对于造成用户损失的违法行为,新媒体平台及其运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仙桃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7日仙桃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推动全市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全市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府职能,明确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不断提升数字化背景下政府履职能力,努力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政府”。

第四条全市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整体发声、协同联动、互联融合”的原则,着力构建健康运行、监管有力的全市政务新媒体体系,打造一批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融合发展、双向支撑的优质账号,形成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有序、融合发展新格局。

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方案

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方案

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方案以下是 6 条主题为“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方案”的内容:1. 咱得明白,政务新媒体可不像咱家里的东西想咋摆就咋摆!那得有科学的规划。

比如发布信息吧,不能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得集中精力搞清楚老百姓最关心啥。

就像上战场,得知道敌人在哪才能精准打击不是?怎么去了解呢?多和群众互动呀,弄些调查问卷,听听他们咋说。

咱要是做到了这一点,那政务新媒体不就火起来了嘛!2. 政务新媒体的内容质量可太重要啦!这可不是随便写写就行的。

你想想看,要是内容干巴巴的,谁会感兴趣啊?就好比一道菜,没味道谁想吃呀!所以咱得多花心思,把内容做得有趣、有用。

比如说把政策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讲出来,就像给小朋友讲故事一样,让大家都能明白。

这样大家才会乐意来看,咱的政务新媒体才能发挥大作用呀!3. 互动呀,朋友们!政务新媒体可不是个冷冰冰的平台。

要像和朋友聊天一样和大家交流。

有人留言了,及时回复呀!这就跟人家找你说话你总得回应一声吧。

就像那种特别会聊天的人,总能让人感觉很亲切,这多好!要是对大家的问题不理不睬,那不是自砸招牌嘛!积极互动起来,政务新媒体才能真正走进老百姓心里哟!4. 说真的,政务新媒体的形象太重要啦!不能杂乱无章的,得有个统一的风格。

就好像一个人穿衣服,总要有自己的风格才好看嘛!从头像到页面设计,都得精心打造。

让大家一眼就能认出这是咱们的政务新媒体。

这多棒呀!如果搞得乱七八糟的,谁还会信任我们呀?所以一定要重视形象塑造,让政务新媒体变得高大上起来吧!5. 千万别忘了更新呀!政务新媒体要是长时间不更新,那可就凉了。

就跟每天要吃饭一样,要有规律地更新才行。

人家天天来,结果啥新东西都没有,那不是白跑一趟嘛!所以不管多忙,也得抽时间把新内容放上去。

这就叫持之以恒,懂不懂?只要一直保持更新,政务新媒体就能一直有活力,就能一直吸引大家的目光啦!6. 政务新媒体的推广也得重视呀!不能只等着别人来发现我们。

我们得主动出击,去宣传推广。

新媒体运营办法(试行)

新媒体运营办法(试行)

新媒体运营办法(试行)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新媒体运营工作,促进信息传播的安全与健康
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新媒体运营的相关人员。

二、新媒体运营的原则
1. 依法合规:新媒体运营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共利益。

2. 信息真实性:新媒体运营应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不得散
布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3. 内容合法性:新媒体运营应确保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传播违法信息。

4. 用户隐私保护:新媒体运营应妥善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或滥用。

三、新媒体运营的职责和义务
1. 定期更新内容:新媒体运营应按时发布更新有关内容,保持
信息的实时性和连续性。

2. 妥善处理投诉:新媒体运营应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反馈,并采取合理措施解决问题。

3. 主动宣传正能量:新媒体运营应积极宣传正能量信息,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4. 推广合法产品和服务:新媒体运营应依法推广合法的产品和
服务,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四、监督与处罚
1.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对新媒体运营的内容
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
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待经验总结后将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以上为《新媒体运营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细则
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各方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运营,以推动新媒体行业的良性发展。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自府办函〔2019〕78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府办函〔2019〕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自贡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0日自贡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019〕1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市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借助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开设政务账号,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移动客户端开展政务应用活动的载体。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区县政府办公室、高新区党政办公室是本区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科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工作。

政务新媒体实行“谁开设、谁主办、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接受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主办单位要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设立和关闭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东府办函〔2021〕152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管理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管理全市政务新媒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责任本通知所称的政务新媒体,是指各镇街(园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APP)等。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主管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各镇街(园区)党政综合办负责主管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市直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科室负责主管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

上述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

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二、加强日常管理(一)严格开设要求。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只建设一个移动客户端。

单位内设机构不得开设政务新媒体,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

各镇街(园区)、市直行政机关新开设政务新媒体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各镇街(园区)部门、市直部门下属单位新开设政务新媒体需报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各类政务新媒体开设3日内须通过政务新媒体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需分别在国务院办公厅、市开普云监管平台2个系统同时备案)。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云阳府办发〔2022〕93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正文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2〕9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云阳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6日云阳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开办整合与变更关停第四章信息公开第五章信息审核第六章信息发布第七章预警监测第八章值班读网第九章舆情处置第十章检查考核第十一章安全保障第十二章培训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高效、安全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63号)、《关于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县政府开设的云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含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专属网页(以下简称子网站)。

移动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移动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移动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移动媒体平台的运营管理行为,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营和用户权益的保护。

所有平台运营人员应遵循本办法的要求,并依法合规进行操作。

2. 平台运营管理原则2.1 合法合规:平台运营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平台的运营行为合法合规。

2.2 诚信经营:平台运营人员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2.3 用户权益保护:平台运营人员应注重保护用户权益,采取措施防止用户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

3. 平台运营管理要求3.1 平台安全管理3.1.1 平台运营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平台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

3.1.2 平台运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扫描,及时修复发现的安全问题。

3.2 内容审核管理3.2.1 平台运营人员应制定详细的内容审核流程和标准,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3.2.2 平台运营人员应加强对敏感信息和违法违规内容的识别和处理,及时删除违规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3 用户服务管理3.3.1 平台运营人员应建立健全的用户服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的用户服务。

3.3.2 平台运营人员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互动,及时回复用户咨询和投诉,并解决用户问题。

4. 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制4.1.1 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平台运营管理监督机制,对平台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4.1.2 用户和公众应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

4.2 处罚措施4.2.1 对违反移动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2.2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5. 其他相关事项本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执行细则和操作指南由相关部门另行发布。

6.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经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应进行评估和修订。

政务新媒体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两篇

政务新媒体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两篇

政务新媒体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在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根据XX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XX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全县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服务良好的原则,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公信力、引导力和影响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能职责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第五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工作。

第六条全县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的有关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开设关停与备案登记第七条各单位在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理性开发,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八条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与经济发展、民生问题、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也可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开展服务。

第九条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

各单位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十条严格按照集约的原则,统筹建设综合性移动客户端,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HTTPS(超文本传输安全协议),采用HTML5(超文本标记语言5.0版本)标准规范建设,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

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政务新媒体的传播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级机构、部门、单位开展政务新媒体工作。

二、管理机构1.本单位设立政务新媒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新媒体的整体规划、运营管理、内容审核等工作。

2.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运营团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政务新媒体的日常运营、内容发布和社会化营销工作。

3.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审核团队,负责对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管理职责1.制定政务新媒体的整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2.负责政务新媒体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内容发布、互动回复、活动策划等工作。

3.统筹政务新媒体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政务新媒体的曝光率和传播效益。

4.负责政务新媒体的数据分析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运营策略,提升传播效果。

5.建立政务新媒体的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置风险事件,保障政务新媒体的正常运行。

6.加强与各级政务新媒体的合作交流,推动政务新媒体的联动发展。

7.开展政务新媒体人才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政务新媒体的专业水平和运营能力。

8.监督各级政务新媒体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内容审核1.对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公开。

2.对政务新媒体的敏感信息和涉密信息进行识别和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3.对政务新媒体的舆情监控和危机处理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防止不良影响。

4.建立政务新媒体内容审核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五、运营管理1.制定政务新媒体的运营计划和内容策略,确保内容质量和传播效果。

2.定期发布政务新媒体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3.提高政务新媒体的互动性和参与度,积极回应用户留言和评论。

4.组织开展政务新媒体的专题活动和线上互动,提升用户体验和粘性。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郑公通〔2020〕276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公通〔2020〕276号各分、县(市)局,局直各单位:现将《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设审核备案第三章日常运维管理第四章内容审核发布第五章互动交流审核第六章安全防护保密第七章应急联动响应第八章工作考核评估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公安政务新媒体在发布警务信息、宣传公安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加强警民沟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规范其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局公安政务新媒体健康、良性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网络新媒体平台所开设的以机构为认证主体的政务类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头条号、抖音等。

第三条全市公安政务新媒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局政治部宣传处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备案、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考核工作;政务新媒体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账号的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全市公安机关民(辅)警注册开通使用的个人新媒体账号,其认证信息、头像、简介等账号相关信息包含公安元素的,或其日常发布内容涉及公安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以及《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进行管理。

第二章开设审核备案第五条公安政务新媒体账号严格按照“先申请报备,再开通使用”的原则,因工作需要必须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单位,需提前向市局递交书面申请,列明拟开设账号名称、用途、管理人员信息等,由市局报请郑州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开设。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南府办〔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5日南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9〕119号),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

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南宁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授权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履行相关管理职能,包括南宁市政务新媒体的审核备案、监督考核和整合关停等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银政公开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政公开办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宁政公开办发〔2019〕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抓好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政务新媒体设立(一)各级各部门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要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但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或个人名义开设。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账号总数不得超过两个。

市公安局等有特殊工作需求的部门除外。

(二)各级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一个政务新媒体主账号,对同一平台多个账号进行整合和关停;对不同平台功能类似、关注度低的进行清理和优化;对无力运维的立即关停注销并报备。

(三)各级各部门要将新开设政务新媒体报送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变更、关停、注销的于3个工作日内填报《银川市政务新媒体备案表》报送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开设除外)。

二、加强政务新媒体运维(一)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审核和更新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并加强日常监测,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时,应及时通报同级网信部门,并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二)各级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或链接广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汕府办函〔2020〕13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工作,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把政治建设摆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首要位置,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责任制。

严格制定落实信息收集、审核及发布的相关制度,对所发布的信息要先审后发,对重点稿件要反复核校,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坚决杜绝因信息内容不当引发负面舆情。

二、进一步完善网站信息发布栏目,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对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和最新考核指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完善网站信息发布栏目,具体栏目建设(含部门镇办栏目建设)根据相关要求,参照上级部门的网站栏目设置,做好相关栏目(含部门镇办栏目)建设与调整;各地、各部门要完善政民互动留言办理机制,提高留言办理答复的时效性,认真切实听取民意、解决问题、改进工作,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的运维管理。

各地要同时做好信息监测及年终考评工作,提高信息更新频率,保证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质量,加强运维、监管及考评力度。

目前部分单位存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的信息更新不及时,特别是政务新媒体,凡是我办通知更新而未更新的次数达到两次以上的,将在全市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季度检测中进行通报,通报超过两次的将要求强制关停。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务新媒体平台,指以省局名义建设、认证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号和APP 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各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市州、县(市、区)局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工作原则和管理机构第四条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按照“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基本方针,把握时、度、效,增强影响力、吸引力、感染力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省局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工作在省局党组领导下,由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归口管理,负责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有:(一)负责省局政务新媒体平台整体规划,制定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二)负责与省政府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机构的工作联系,落实相关工作部署。

(三)负责指导省局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对政务新媒体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协调解决相关事项。

(四)负责省局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的内容框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和调整专题专栏。

(五)负责省局政务新媒体平台公众留言的转办、督办和答复。

(六)负责与省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维护第三方公司的工作协调。

省局宣传教育信息中心负责省局政务新媒体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主要职责有:(一)负责省局政务新媒体平台的平台维护、账号管理等相关工作并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负责省局政务新媒体平台内容的采集、编辑、文字校对,提交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审核并按审核意见对外发布。

(三)负责省局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的相关统计等工作。

(四)负责省局政务新媒体平台公众留言的整理、汇总。

第三章信息报送、发布及审批第六条省局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介绍省局有关工作,包括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工作方针、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省局制定的重要政策、重要制度的实施情况,省局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重大成就。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政务新媒体发展规范政务新媒体管理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政务新媒体发展规范政务新媒体管理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政务新媒体发展规范政务新媒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聊政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政务新媒体发展规范政务新媒体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号)精神,扎实推动我市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大力推进政务新媒体工作,完善体制机制,规范运营管理,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解决当前我市政务新媒体建设运维中存在的功能定位不清晰、信息发布不严谨、互动服务不实用、监督管理不到位和“僵尸”“睡眠”“雷人雷语”“不互动无服务”等问题,努力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力争在2020年底前,打造一批优质精品账号,建设更加权威的信息发XXX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形成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新格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本通知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各级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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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营管
理规定试行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官方新媒体是政务公开、服务干群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政府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

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单位(***或下级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和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

***禁止任何个人以***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变更。

***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

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
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备案。

第五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11月份必须按照***要求提交年审报告,报***进行年度审核检查。

未提交年审报告或审查不合格的,该平台不得继续运行,须及时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媒体平台关闭其帐号。

第六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

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各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八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政务、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2)政府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九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

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十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平率1-3天发布一次为基础,并根据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和宣传需要调整。

第十二条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

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新媒体平台申请表
附件2
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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