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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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福利制度

一、目的、范围

1、为完善公司福利制度,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吸引、留住人才,特制

定本制度。

2、本制度根据广东省企业福利水平制定,广东省内项目直接按本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

3、本制度适用于健康公司、教育公司全体员工。

二、职责

(一)公司行政部负责福利制度的研究与制定,并监督福利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部门领导参与福利制度实施的审核把关。

(二)定义

本制度所称“福利”是指用于员工工作、生活安全需要的保险、假期及各类补贴、津贴,具体由法定福利、全员福利、专项福利、工作补贴组成,如下表:

三、管理规定

(一)法定福利

1、社会保险

(1)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保,并按政府规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社保费。离退休返聘员工、外籍员工、特聘员工、实习生公司不予办理社保。

(2)办理社保的具体操作办法(包括起缴时间、缴费基数等)根据公司规

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3)员工离职,从离职的次月起停办社保。离职人员需要领取或转移个人社保账户余额的,人事部门应予协助办理。

2、住房公积金

(1)公司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员工入职次年开始缴存。

(2)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员工当月的薪资总额确定基数。

(3)缴存比例:

公司缴存比例:按缴费基数5%执行。该缴存比例如与地方规定有冲突的,由人事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个人缴存比例:按5%、12%两档选择缴存比例。(如政府规定的12%免税比例有变化,可随变化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补贴

1、伙食补贴

(1)公司根据项目开发周期决定是否开办员工食堂,并对就餐员工提供伙食补贴。

(2)员工餐费标准及公司补贴比例/金额:

①项目开办食堂的就餐标准

②未开办食堂的项目(含拟开办食堂筹备期)

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当前消费水平确定餐费标准,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公司按该标准的50%给予补贴。

(3)补贴办法:

①开办食堂的项目按员工实际进餐记录,财务部门直接将相应的补贴划拨

到食堂。

②未开办食堂的项目以员工实际出勤天数,按照补贴标准核算个人月度补贴金额,可采取由员工提供消费发票的形式支领或发放补贴于工资中,具体由行政人事部确定补贴发放方式。

(4)国内物价水平出现持续性的大幅涨跌时,行政人事部依据物价波动幅度启动对项目自营食堂餐标调整机制。具体执行食堂管理制度之相关规定。

2、宿舍供给和租房补贴

(1)设立有员工宿舍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申请住宿。

(2)住宿补贴

项目无法提供住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经审批,可以外出租房居住,享受租房补贴;

■行政五级以上管理人员,在工作所在(地级)市没有个人住房的;

■外籍(含港澳台)员工;

■外地行政六七级人员,在工作所在市没有个人住房的。

(3)住宿补贴基数:

(三)休假

1、法定假

注:(1)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2)法定假期间发给全薪。

2、公休日(又称“休息日”)

(1)公休日天数:

(2)公休日一般于周六、日安排休息,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安排轮休。3、年假(又称“年休假”)

(1)已转正员工享有带薪年假,可休天数为:5+N(N指入职自然年数,其中入职当年取0,且N≤10) ;入离职当年可享年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在职时间折算。(2)年假休假办法:

■试用期不可申请年休假;

■每年初,由主管领导视工作需要并考虑员工实际制定本部门员工当年度《年假休假计划》,交人事部门备案,员工休年假前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公司休假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年假允许以天或1天为单位分多次休完。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司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上1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司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上1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司龄满20年以上的员工,上1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应当在当年(自然年)休完,否则,视为员工自愿放弃。

(5)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员工未休满应休年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按“基本工资÷天×2倍×年假未休天数”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假天数。

员工辞职、自动离职、或因违反公司规定被解雇,当年度仍有应休未休年假的,不予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6)年假期间发给全薪。

4、婚假

(1)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者另外增加10天。婚假天数含跨过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学校教工尽量利用寒、暑假休婚假。

(2)婚假应在结婚登记日前15天以内或登记后半年内一次休完,未休完者不再补休。

(3)婚假期间发给全薪。

5、产假

(1)女员工生育,符合国家政策的,按以下标准享受产假:

注:产假天数含跨过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2)产假可于产前30天内起休,具体自行决定。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生证明,按病假处理。

(3)怀孕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天以内可算作出勤时间。产前检查频率应遵医嘱,且每次检查前必须向上级主管及人事部出示医生的病历证明、预约证明。否则,将视情况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4)产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6、看护假

(1)男员工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可享受10天看护假。看护假天数含跨过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2)看护假应在男员工配偶产假期内一次休完,逾期不补。

(3)看护假期间发给全薪。

7、哺乳假

(1)女员工的婴儿1周岁以内,每天工作时间给予哺乳假1小时;多胞胎者,每多一个婴儿另给予半小时假期。

(2)哺乳假可一次性履行请假手续,注明每日休假时段,经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交人事部。超过规定时间应单次请假,按事假累计计算,否则视情况按迟到、早退或旷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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