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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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本人与一家会员制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一年期合同,聘用一名服务员,并给该公司交了一次性注册费5200元,并预付一年的管理费与会员年费7968元,以及信用保证金4000元。服务员在服务5个月后以家中有病人为由辞职,该公司给更换一名服务人员,不满意,要求再换,回答目前价位没有合适的,要么就得再加钱找高价位的,发短信催不予回答。我开始在其他中介公司找人,二十天后,原服务员返回,说已找到新公司,本人想聘回原服务员,就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退回预付的费用,客服同意退还剩余的管理费、年费及部分保证金,但后又反悔,该公司总经理以合同中规定“只有更换3人后,我方才有权解除合同”,“非因违约而正常解除合同的,退还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目前我方未更换第3人,不能解除合同,违约不退还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我该如何要回我的费用呢?

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待改善

安徽保姆周岱兰在沪打工时坠楼受伤的工伤保险困境,戳中了中国家政服务业亟待明确的若干重要法律关系,引发了相关的商业保险新险种。从7月1日起,上海将推出家政服务综合保险,雇主购买年保费30元,家政服务员若在服务中发生意外事故,最高可获赔10

万元。这一看似可以促使家政服务业走出意外事故困扰的新举措,要真正落实,其实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谁是雇主?家政服务面对的角色困境

上海即将实行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是非强制的商业保险,由雇主购买。然而,到底谁是俗称为“保姆”的家政服务员的雇主?看似同样给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的保姆们,却面临着似是而非的不同雇主。而不同的雇佣劳动关系,将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那些通过亲朋好友或者中介公司介绍后自雇保姆的人来说,他们既是保姆们提供的家庭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保姆的雇主,无论是否有书面合同,与保姆之间都形成雇佣劳动关系,按双方的约定向保姆支付工资,对保姆的服务提出要求,对保姆的工作和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并承担法律规定的雇主义务和双方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他们就须为自己的主观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由家政公司派员承担家务劳动的消费者来说,他们与家政公司形成的是花钱买劳务的关系,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依公司和消费者约定提供上门劳务服务。劳动场所虽然不在家政公司,并不由此改变保姆们与家政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家政公司应当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为之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履行企业雇主对员工的审查、培训、考核、调动、使用等管理权利和义务,从消费

者支付的报酬中提取必要的管理费,并为保姆发工资。如果保姆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家政公司将要承担雇主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自请自聘保姆不受《劳动法》约束,而法律、行政法规尚缺乏对家政服务的规范,保姆与家庭和个人雇主之间的关系只能按彼此约定来调整,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各自的权益。

二、中介人还是经营者?家政公司的职能困境

6月23日新华网报道了广州一家家政公司走马灯似地频频给保姆换雇主、以骗取高额中介费的黑幕。这促使人们在选择保姆公司及其服务时,一定要弄清对方的性质、实力、诚信度,关注与家政公司合同的性质,在对方提供的到底是中介还是劳务承包服务问题上不容含糊。

近年来,保姆市场发展迅速,深圳、大连等地出现有大学学历甚至硕士学位的高级保姆、特级保姆;一些地方的家政公司、家政学校还积极注册诸如“米脂婆姨”、“川妹子”等服务商标,打造服务品牌;还有的家政公司传出已向国外提供保姆服务的新闻,雄心勃勃要挑战国际上知名的“菲佣”服务。然而,如果透过这种种浮华,就会发现多数家政服务企业的品牌意识并未走出职能误区——普遍迷恋劳务中介,而无心、无力组织、管理起相对稳定、具有规范化标准服务水准的保姆队伍。服务商标的注册,更多是地方政府的意志和行为,还没有形成企业自觉的意识和市场行为。

而社会对家政服务的庞大需求,越来越注重服务的诚信、优质化,这不仅是对保姆自身业务能力的要求,更是对家政公司资质、诚信度和职能的要求,意味着公司和家政服务员之间须订立劳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即创建“员工制家政公司”。家庭和个人消费者不再和保姆个人建立雇佣劳动关系,而是面对家政公司。不合要求的保姆可以更换,直到基本满意。而无法保证质量的保姆中介服务则受到普遍的冷淡与厌烦。

三、法制化还是无序化?家政公司亟待规范

保姆坠楼的悲剧一再上演,却又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困扰着数百万保姆大军;保姆失职、偷窃,造成服务对象家庭成员人身、财产严重损失,成为许多家庭挥之不去的噩梦。家政服务市场的种种困惑,缘于这一市场总体上的无法可依。《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这一地方法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于2001年3月诞生的。

这一条例的基本要点,是规范家庭服务业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经营者以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经营者应直接与家庭服务消费

者建立服务关系,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5月29日,新华社报道了“深圳出现首批‘员工制保姆’保姆也领工资单”的新闻。员工制保姆,是家政服务市场法制化的必然产物,是提升家政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品牌形象的必由之路。

然而,目前毕竟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家政服务规章,距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律当然就更远些。这与依法治国、建立完善的家政服务市场的目标是很不相称的,亟待立法机关重视。

维权擅用法律

2013-12-30 09:11 松花江网

家政服务业的普及和发展,给忙碌的城市居民带来了极大便利,使许多人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以便从事职业活动和休闲娱乐,这一趋势符合家庭服务社会化的方向。然而,有一利必有一弊,家政服务业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雇员和雇主、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之间的矛盾也时有发生。

家政服务业的普及和发展,给忙碌的城市居民带来了极大便利,使许多人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以便从事职业活动和休闲娱乐,这一趋势符合家庭服务社会化的方向。然而,有一利必有一弊,家政服务业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雇员和雇主、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之间的矛盾也时有发生。

从法律的角度讲,在这些矛盾和冲突中,属于雇员和雇主的纠纷,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比如保姆和雇主;属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的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如月子公司和产妇。纠纷的类型不同,适用的法律自然有所区别。然而,无论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信守合同、讲究诚信。一旦构成欺诈行为,还须双倍赔偿服务接受者的损失。同时,居民们在雇保姆和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慎重选择,三思而行,认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资格,不能偏听偏信,草率签约。

又是一年年终时。随着新旧交替导致家政服务需求的增加和保姆“返乡潮”矛盾的来临,“保姆荒”问题无疑会更为严重。按以往惯例,一些家政服务公司及雇主往往会不得不放宽录用条件,由此出现的纠纷自然也会随之大增。希望雇佣双方都能够切实注意安全,避免损害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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