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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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第xx院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收入管理

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二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类收入价格确定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单位行政事业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第五条票据根据票据管理规定由财务科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六条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科,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人员支出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借用人员及临聘人员的工资、个人补助、津补贴、福利待遇和奖励补助,财务科按照年度预算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办公经费管理。大宗文印耗材和日常办公用品由院财务科按有关规定制定采买计划,采购人员统一采购,各科室按需到院库房登记领用。

第十一条会议费管理。根据《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5号)及参照市局相关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使用。

第十二条接待费管理。按照《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渝委办发〔2014〕3号)规定,结合院工作实际,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在院事业经费中列支;接待范围、标准等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房间,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香烟、高档酒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

第十三条差旅费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执行。差旅费在院事业经费中列支。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往返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集体外出学习、考察,统一安排伙食和交通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四条车辆运行费管理。车辆运行费包括出车补贴和车辆维修、保险、路桥、燃料等费用。所产生的运行费用在院事经费中交通费中列支。院有车辆按照《xx市xx院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出国费管理。严格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执行,出国人员费用在院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加班补贴、特殊岗位值班补助和驾驶员出车补贴.严格绩效总量控制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慰问费管理。由院统一安排看望住院病人等慰问性支出在院事业经费中列支;慰问标准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其他费用支出必须符合相关支出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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