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道路等规范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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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

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

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

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

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

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用小于45°。

第4.1.3:4.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第5.4.2:变速车道长度的取值应符合表5.4.2-1的规定;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5.4.2-3的规定。

表5.4.2-1 变速车道长度(m)

表5.4.2-2 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

表5.4.2-3 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长度(m)

第5.5.1:在净出口端部间距较近,且不满住本规范表5.3.4-2要求时,必须布设集散车道,且进出口交通和主线交通间布设实体隔离。

第5.5.2:集散车道应布设在主线右侧,与主线车行道间应设置分隔带。分隔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必要交通设施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当用地有特殊困难时,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0.5m。分隔带内必须设置安全分隔设施。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同主线车道相接。

第5.6.1:当进、出口匝道的上下游主线不能保证车道平衡时,应在主线车道右侧规划布设辅助车道。

第6.1.1-1: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不应设在铁路曲线段、视距条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路段、车站、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处外侧100m内。

第7.1.2-3:规定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上人行道的宽度。

第7.1.3-1:当行人需要穿越快速路或铁路时,应固化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第7.1.5-1: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规划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m。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第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道路最小净高

第13.3.4: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或人行道;对产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6.2.5:水泥混凝土的强度以28d 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于表6.2.5 的规定。

表6.2.5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

《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3.7.3.3: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

第3.7.3.5: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4.4.5: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是合适外设置提示盲道。

第6.2.4.5:城市绿地无障碍游览路线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第6.2.7.4城市绿地标识与信息在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第8.1.4.公共建筑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3.1.12:安全抓杆预埋件应进行验收。

第3.1.14: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不得验收。

第3.14.8厕所和厕所的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3.15.8:浴室的安全抓杆应安装坚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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