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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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建筑类标准规范最新目录

2016年建筑类标准规范最新目录

2011/2/1
J105 J106 J107 J108 J109 J110 J111 J112 J113 J114 J115 J116 J117 J118 J119 J120
建筑抗震实验方法规程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2010/2/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 2010/1/8 规程 大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2013/6/24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 预应力高强钢丝绳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建筑塑料复合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
2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002/3/1
25 26 27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001/10/1 2008/7/30
2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02/4/1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设计标准目录(S1—S14)
序号 一 1 2 二 S1 S2 S3 S4 S5 S6 S7 S8 S9 S10 S11 S12 S13 S14 文件名称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 年版 新版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 设计标准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发布日期 2013/6/1

【干货】结构设计常见强制性条文(强条)总结

【干货】结构设计常见强制性条文(强条)总结

结构设计常见强制性条文总结普通构件的要求1.《高规》3.8.1条:梁、板、墙及柱配筋要满足结构计算要求。

2.《荷载规范》5.1.1条: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不应小于表5.1.1的规定。

楼梯及消防前室活载3.5,卫生间活载2.5,走廊、门厅视功能活载2.0~3.5,阳台活载2.5。

3.《混规》8.5.1条: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8.5.1规定的数值。

注意飘板等构件的配筋率也应满足此条要求。

4.《抗规》6.3.3-2条: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5.《抗规》6.3.3-3条:梁端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6.《混规》11.4.12-2条:框架柱和框支柱上、下两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11.4.12-2规定。

7.《混规》11.4.12-3条: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应在柱全高范围内加密箍筋,且箍筋间距应符合本条第2款一级抗震等级的要求。

8.《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6.2.5条:异形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 6.2.5规定的数值,且按柱全截面面积计算的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

9.《高规》7.2.17条、8.2.7条: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竖向、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并应至少双排布置。

各排分布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10.《高规》10.2.19条: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抗震设计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2015年2016年部分新规范、新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2015年2016年部分新规范、新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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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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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40-2015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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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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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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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004-2015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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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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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5.11.4、6.1.3、6.9.8窗体底端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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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049-2014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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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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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4.4.5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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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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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幕墙中空玻璃性能现场检测方法》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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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454-2014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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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
2015.12.1

22
《建筑隔震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360-2015
2015.12.1
5.4.2、5.5.1、5.5.2、6.1.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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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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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67-2015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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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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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0.7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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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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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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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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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981-2014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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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条汇总及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条汇总及条文说明
本条强调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这是根据仓库内可能的火灾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为提高防火墙分隔的可靠性确定的。特别是甲、乙类物品,着火后蔓延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害大,要求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桐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这样做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便于扑救,减少灾害。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釆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两革、多霉逭续联畜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根据国家建设粮食储备库的需要以及仓房式粮食仓库发生火灾的几率确实很小这一实际情况,对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及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均作了一定扩大。对于粮食中转库以及袋装粮库,由于操作频繁、可燃因素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等,仍应按规范第3.3.2条表3.3.2的规定执行。
对于冷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每座冷库面积要求见表7。
对于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和生产过程中有火花、赤热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仍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jgj163最新规范2016年

jgj163最新规范2016年

jgj163最新规范2016年例:1、修改了适用范围;2、修改了结构平面和立面规则性有关规定:3、调整了部分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细分了8度地震区房屋最大适用高度;4、增加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及抗连续倒塌设计的原则规定:5、补充完善了房屋舒适度设计规定;6、修改了风荷载及地震作用有关内容; .7、调整了“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及部分构件内力调整系数;8、修改完善了框架、剪力墙(含短肢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简体结构的有关设计规定9、修改、补充了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有关规定;10、混合结构增加了钢管混凝土、钢板剪力墙设计规定:11、补充了地下室设计要求,修改了基础设计规定:12、修改了结构施工有关规定,增加了绿色施工等要求。

这里没提及因《抗规》调整而引起的相应调整,比如地震影响系数曲线调整等内容。

字体为修改的主要内容。

字体为新高规条文。

字体为修订原因、解释或补充说明。

字体为高亮部分。

字体为重点字眼。

二、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1.调整了设计范围:本规程适用范围调整为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高层建筑结构。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结构。

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抗震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的高层建筑结构。

修订原因:首先是为了与我国现行有关标准协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相应规定。

有的住宅建筑的层高较大或住宅的底部几层布置层高较大的商场(商住楼),其层数虽然不到10层,但房屋总高度已超过28m,仍应按本规程进行结构设计。

关于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结构是指办公楼、酒店、综合楼、商场、会议中心、博物馆等高层民用建筑,这些建筑中有的层数虽然不到10层,但层高比较高,建筑内部的空间比较大,变化也多,为适应结构设计的需要,有必要将这类高度大于24m的结构纳入到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建筑设计常用规范(2016.9随时更新中)

建筑设计常用规范(2016.9随时更新中)

现行常用建筑及相关设计规范规程2016年9月(即时更新中)(注:红色部分为需落实最新版本及重点提示)基本规范、规程、标准(国标GB、地标、其它)1.《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2.《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GB/T 50844-2013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原《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9.《煤炭矿井制图标准》GB/T 50593-201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原GB50223-2004作废)1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111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185-2015 (节能75%)备案号J12980-2015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1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备案号J997-201017.《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 备案号J1125-20101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19.《绿色建筑技术标准》DB13(J)/T132-20122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113-20102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22.《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10专门规范、规程、标准(国标GB、地标、其它)23.《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 J774-200824.《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25.《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26.《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2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8.《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2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备案号J1996-2015(原《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作废)3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3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3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35.《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技术标准》DB 13(J)/T111-2010备案号J11709-201036.《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注意:(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时间不配套)37.《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3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39.《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备案号J1839-201440.《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4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42.《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4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原JGJ 39-87(试行)作废)44.《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4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46.《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 (原JGJ38-99作废)47.《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48.《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49.《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T41-201450.《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 – 2015(原JGJ61-99作废)51.《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5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53.《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54.《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55.《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备案号J1079-201056.《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57.《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58.《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59.《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备案号J1081-201060.《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GB/T50939-201361.《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62.《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6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J67-200164.《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65.《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66.《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6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68.《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2005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国标GB、地标、其它)69.《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70.《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71.《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7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7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 备案号J1071-20107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75.《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76.《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77.《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78.《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9.《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80.《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20058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原GB50330-2002作废)8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8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8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85.《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GB 50595-201086.《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87.《全装修住宅逐套验收导则》2008年第一版88.《河北省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2011年89.《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技术导则》2011年90.《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导则》2011年91.《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技术标准》DB 13(J)/T106-201092.《特种胶复合饰面保温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DB 13(J)/T109-201093.《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0894.《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21-2015 备案号J1994-20159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96.《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97.《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2013 备案号J1590-201398.《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99.《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10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1年版)GB50014-2006101.《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ECS 183:2005102.《风景园林图示图例标准》CJJ67-95103.《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 J217-200210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GBJ137-90作废)10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2016 (原CJJ83-99作废)106.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

2016新建筑规范

2016新建筑规范

2016建筑工程新的规范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GB5030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201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201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 (JGJ 276-201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25-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201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2016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2016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2016年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说明:按众智《建筑专业规范大全》2016版顺序进行整理,只列常用规范强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2012.01.01实施)4 场地和总平面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安全、通行与疏散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2013.12.01实施)4 防水材料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 防水设计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5 套内空间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

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1 水文1-1水文测验1-1-1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50179—93a)2.2.15水文测验河段应设立保护标志。

在通航河道测流,应根据需要设立安全标志。

严重漫滩的河流,可在滩地固定垂线上设标志杆,其顶部应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

1-1-2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276—2002a)4.1.1水文测站设施建设应分别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

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设施设备、建筑物不被淹没、冲毁,人身安全有保障。

当发生测洪标准相应洪水时,水文(水位)设施设备应能正常运行。

测站测报工作应能正常开展。

b)4.1.2水文(水位)站的防洪、测洪建设标准应根据水文测站级别划分原则和水文(水位)站的重要性,按表4.1.2的规定执行。

c)4.1.3水文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防洪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非平原河网地区,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应建在表 4.1.2规定的防洪标准洪水水位 1.0m以上;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高于堤顶高程;平原河网地区按需建设;雨量、蒸发及其他气象要素观测场地高程宜设置在相应洪水水位以上。

3测站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及通信天线应建在历年最高洪水位3.0m以上。

4测验河段、码头应有保护措施,确保出现高洪水位时不因崩岸或流冰而导致岸边设施和观测道路被毁。

5沿海地区的水文基础设施应能抵御十二级台风。

d)4.1.4水文测站测洪标准与报汛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位监测应能观测到历史最高最低水位。

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能测记到高于堤防防洪标准的水位。

水位自记设施应能测记到表4.1.2规定测洪标准相应的水位。

e)6.9.4对于水文测站从事水上作业人员,应配备救生衣等。

1-1-3 《水文缆道测验规范》 SL443-2009a)3.1.5为确保缆道操作与运行安全,测站应根据需要配备下列装置:1水平、垂直运行系统的制动装置。

2极高、极远、极近的标志或限位保护装置,限位保护装置应独立于正常操作系统。

2016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2016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2016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施工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提高工程效率,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建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施工活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推行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实现。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保证施工现场状况良好、有序。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推行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利用资源,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推进工程施工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工作,保持施工活动的记录和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项目特点,制定适当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保证施工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周边建筑物的影响,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保证施工作业的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保证施工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分包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保证施工分包单位的正常作业。

第十七条对于特殊工程、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前进行技术攻关。

第三章施工方案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序、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内容。

GB50011-2010(2016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课件

GB50011-2010(2016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课件

七、地下建筑
1、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四级,8、9 度时不宜低于兰级。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 宜低于三级,8、9度时不宜低于二级。 2、对地下连续墙的复合墙体,顶板、底板及各层楼板的负弯矩钢筋至少 应有50% 锚人地下连续墙,锚人长度按受力计算确定;正弯矩钢筋需锚人 内衬,并均不小于规定的锚固长度。 3、楼板开孔时,孔洞宽度应不大于该层楼板宽度的30%;洞口的布置宜使 结构质量和刚度的分布仍较均匀、对称,避免局部突变。孔洞周围应设 置满足构造要求的边梁或暗梁。
7、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 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 足最小配筋率要求。(3.9.4)—强条
8、抗震设防烈度为7 、8 、9 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 、120m 、 80m 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 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 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 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仁 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 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 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五、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1、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 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2、钢结构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不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 5 倍。 3、对6 、7 度时不超过50m 的钢结构,尚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也可 采用装配式楼板或其他轻型楼盖;但应将楼板预埋件与钢梁焊接,或采取其他保证楼 盖整体性的措施。 4、超过50m 的钢结构房屋应设置地下室。其基础埋置深度,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 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15; 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埋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20 。

「2016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汇总

「2016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汇总

「2016版」建筑⼯程强制性标准汇总常⽤验收规范汇总:房屋建筑⼯程通⽤标准系列验收规范⼀共17项:1、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本标准为国家最新实⾏的统⼀标准,是所有验收规范的指导准则,2014-06-01开始实施。

2、建筑地基基础⼯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砌体结构⼯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4、混凝⼟结构⼯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钢结构⼯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6、⽊结构⼯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7、屋⾯⼯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8、地下防⽔⼯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9、建筑地⾯⼯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10、建筑装饰装修⼯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1、建筑给排⽔采暖⼯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2、通风与空调⼯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3、建筑电⽓⼯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电梯⼯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5、建筑节能⼯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6、智能建筑⼯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17、混凝⼟结构⼯程施⼯规范GB50666-2011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强制性条⽂:本统⼀标准强条共2条: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安全或重要使⽤要求的分部⼯程及单位⼯程,严禁验收。

提问:1、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程验收合格的条件?旧规范这些条全部为强条,现在仅保留这⼀条,⽬的是减少强条数量,便于记忆,其他条款也是必须要达到才能验收,这⼀条是结果,其他条是前提。

2、当建筑⼯程施⼯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该怎么办?注解:本强条旨在说明什么情况下不予验收,隐含义也旨在说明在什么情况下能够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该如何处理,规范⾥⾯都有了详细的说明。

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2016年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说明:按众智《建筑专业规范大全》2016版顺序进行整理,只列常用规范强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实施)4 场地和总平面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安全、通行与疏散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实施)4 防水材料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 防水设计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5 套内空间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建筑设计有效规范目录2016资料

建筑设计有效规范目录2016资料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2003(2005年版)
轻型木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DGJ32/TJ129-201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27-2005
混凝土多孔砖建筑技术规程
苏JG/T019-2005
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134-2012
J007-5~8
原93SJ007(五)~(八)改号合订
挡土墙(重力式、衡重式、悬臂式)
04J008
代替95J008-1、00J008-2~3
环境景观-室外工程细部构造
03J012-1
环境景观-绿化种植设计
03J012-2
环境景观-亭、廊、架之一
04J012-3
环境景观-滨水工程
10J012-4
室外工程
12J003
替代02J003


框架结构填充小型空心砌块墙体建筑构造
02J102-2
砖墙建筑构造(烧结多孔砖与普通砖、蒸压砖)
04J101
代替96SJ101
石膏砌块内隔墙
04J114-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建筑构造
05J102-1
修编 代替J101-1~2(2002年合订本)
双层幕墙
07J103-8
楼梯 栏杆 栏板(一)
06J403-1
代替99SJ403
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13J404
建筑防水系统构造(一)(参考图集)
13CJ40-1


常用建筑色
02J503-1
外装修(一)
06J505-1
代替03J501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6版-1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6版-1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6版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6版第一章设计总则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

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1 水文1-1水文测验1-1-1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50179—93a)2.2.15水文测验河段应设立保护标志。

在通航河道测流,应根据需要设立安全标志。

严重漫滩的河流,可在滩地固定垂线上设标志杆,其顶部应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

1-1-2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276—2002a)4.1.1水文测站设施建设应分别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

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设施设备、建筑物不被淹没、冲毁,人身安全有保障。

当发生测洪标准相应洪水时,水文(水位)设施设备应能正常运行。

测站测报工作应能正常开展。

b)4.1.2水文(水位)站的防洪、测洪建设标准应根据水文测站级别划分原则和水文(水位)站的重要性,按表4.1.2的规定执行。

c)4.1.3水文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防洪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非平原河网地区,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应建在表 4.1.2规定的防洪标准洪水水位 1.0m以上;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高于堤顶高程;平原河网地区按需建设;雨量、蒸发及其他气象要素观测场地高程宜设置在相应洪水水位以上。

3测站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及通信天线应建在历年最高洪水位3.0m以上。

4测验河段、码头应有保护措施,确保出现高洪水位时不因崩岸或流冰而导致岸边设施和观测道路被毁。

5沿海地区的水文基础设施应能抵御十二级台风。

d)4.1.4水文测站测洪标准与报汛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位监测应能观测到历史最高最低水位。

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能测记到高于堤防防洪标准的水位。

水位自记设施应能测记到表4.1.2规定测洪标准相应的水位。

e)6.9.4对于水文测站从事水上作业人员,应配备救生衣等。

1-1-3 《水文缆道测验规范》 SL443-2009a)3.1.5为确保缆道操作与运行安全,测站应根据需要配备下列装置:1水平、垂直运行系统的制动装置。

2极高、极远、极近的标志或限位保护装置,限位保护装置应独立于正常操作系统。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条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O,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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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说明:按众智《建筑专业规范大全》2016版顺序进行整理,只列常用规范强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2012.01.01实施)4 场地和总平面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安全、通行与疏散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2013.12.01实施)4 防水材料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 防水设计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2012.08.01实施)5 套内空间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 共用部分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 室内环境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 w+C)应大于45dB;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 w+C tr)应大于51dB。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2015.10.01实施)3 建筑与建筑热工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3.2.7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3.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6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3.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1和表3.3.2-2的规定。

3.3.7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2014.05.01实施)5 建筑设计5.2.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2001.07.01实施)3 基地和总平面3.0.2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5 观众厅5.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

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6 舞台6.7.2作用在主台和台唇台面上的结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m2;2 当有两层台仓时,在底层的楼板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3 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应按实际荷载取用;4 主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应按实际荷载计算。

6.7.4 各种机械舞台台面的活荷载取值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不动时均不得小于4.0kN/m2,可动时不得小于2.0kN/m2。

6.7.8 天桥的活荷载及垂直向上、向下荷载,均应根据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计算,但安装吊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天桥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m2;其他不安装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各层天桥不应小于2.0kN/m2;仅作通行使用的后天桥其活荷载不应小于1.5kN/m2。

6.7.13 面光桥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kN/m。

6.7.14 主台上部为安装各种悬吊设备的梁、牛腿、平台的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所提供的实际荷载取用。

8 防火设计8.1.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超过800 个座位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 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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