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专项学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二)_2023年学习资料
2-施工质量-墙体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承重、围护或分-隔空间。-砖砌体转角处和交接处的砌和接槎质量,是保证砖砌体结-构整体性能和抗震性能的关键之-一,唐山等地区震害教训充分证-明了这一点。-≥8
2-施工质量-屋面工程-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 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 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 ,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施工质量-砌体结构工程(用砖和砂浆砌筑成的整体材料,是目前-使用最广的一种建筑材料,用作承重和围护结构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 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 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21-施工质量-≥500(≥1000)-2/3H-G≥1000-砖砌体留斜槎-砖砌体留直槎
2-施工质量-砌体结构工程-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 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 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C--混凝土的强度等级-C6--混凝土砌块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21-施工质量-脚手架的一步架高就是搭设脚手架-时的一个步架的高度,(一个步架就-是上下两品拉结构件之间的 度一-外墙-般一步架高为1.2-1.4m。-可砌高度:在砌筑工程中,为了-不小于2/3别-内墙-保证工程质 成踏步式斜槎-高度。砖墙的可砌高 为1.8m,雨天不-宜超过1.2m。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第一章设计总则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第一章设计总则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建筑设计1 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存放吸味较强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室内环境2.4 污染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专项学习
电力供应
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建筑物电 力供应系统的要求和安全性。
电气设备安装
了解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安 装电气设备的要求和安全规 定。
建筑物的水供应和排水要求
水供应系统
了解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建筑物供水系统的要求和规 定。
排水系统
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排水系统的要求和安全性。
建筑密度限制
强制性条文指定了住宅区域内 的建筑密度限制。
绿化要求
了解住宅建筑周围绿化的要求 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
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楼梯和过道安全 防火和灭火设备 电气安全
建筑物的耐久性要求
耐久性测试
建筑材料的耐久性测试以确保建筑物的持久性和稳 定性。
基础结构
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建筑物基础结构的要求,以保证 其稳固性。
外部保护
外部建筑材料应具有耐用、耐风雨和防腐蚀的特性。
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要求
1 自然采光
了解建筑物采光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源。
2 通风系统
强制性条文指定了建筑物通风系统的要求,以确保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
3 环境控制
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温度、湿度和空调系统的要求。
建筑物的照明和电力要求
照明设计
强制性条文对住宅的外观、 结构和功能方面都有具体 要求。
建筑物基中关于建筑物规划和布局的基本要求。
2
建筑高度
了解住宅建筑物高度的限制和安全方面的考虑。
3
墙壁和地板结构
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墙壁和地板的结构要求,以确保安全和耐久性。
建筑用地和建筑密度要求
用地分区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用地分区 和土地用途规定的要求。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等基本空间。
4.1.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3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4.2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除卫生间外其他房间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除厨房外其他房间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1.10 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4.2.2 卧室、起居室(厅)的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1/3。
4.2.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4.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时不应小于1.00m。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 ,当楼梯梯段净宽为1.00m时,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
4.2.2 楼梯净高不应小于2.20m,入口及平台梁下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00m。
入口处地面应比室外高,且不应小于0.10m。
4.4.3 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
4.4.4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应设不少于两台电梯。
塔式及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集中设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5.2.5 底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底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当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05m;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强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
住宅设计强制性条文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
住宅设计强制性条文第一章设计总则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10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第一章设计总则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建筑住宅类规范强条汇总
[项目名称] [子项号] [阶段] 提资3.1.7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学习要点新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已于2011 年7月发布,2012 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编共形成条文218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5条,占29.8%。
强制性条文较2003年版增加了41条,其中有多处增加、修改的条文,将对住宅施工图设计产生重大影响,设计和审查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新增的几个基本概念【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指安装在外墙体之外与窗洞口的上下挑板结合,突出主墙面的外凸形窗体,通常也叫飘窗。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
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
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联系廊】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被取消了的几个基本概念取消了“单元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等用语。
3.规范适用范围的变化2003年版规范适用范围是“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新规范修改为“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4.强制性条文新旧规范变化情况室内环境 - 19 10 41 10 22 一般规定 - 5 2 24 2 19 给排水 - 7 7 暖通空调 5 9 4 电气 - 6 6 24 65 415.电梯选用6.4.2条:≥12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原规范: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分析:该条文与现行的 2003 年版《住宅设计规范》第 4.1.7 条“……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比较,明确了担架电梯应设置。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21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21版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住宅设计规范-强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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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门窗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 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 护设施。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 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 置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 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 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 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 坠落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专项学习
2012年6月16日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 年8月1日起实施。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同时废止。 其中建筑专业有强制性条文41条,建筑设 备专业有强制性条文24条。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
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时。
6.4 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 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 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 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 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 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 (厅)时,至少有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 不应低于2.10 m。
5.6阳台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 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 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1.20m。
6.7 信报箱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 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 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 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 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 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 楼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 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 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 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 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 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 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 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Hale Waihona Puke 6.4 电梯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
的高度超过16m 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5.1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 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 功能空间。
5.3厨房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 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卫生间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 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层高和室内净高
6.5 走廊和出入口
6.5.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 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 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 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2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 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
坡过渡。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
以斜坡过渡。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 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 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 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 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 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 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