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0096-2011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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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通风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通风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通风设计规范及说明8.5.1 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

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8.5.2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5.4 以煤、薪柴、燃油为燃料进行分散式采暖的住宅,以及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说明】8.5.1 本条给出排油烟机排气的两种出路。

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可节省设置排气道的空间并不会产生各层互相串烟,但不同风向时可能倒灌,且对墙体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应采取相应措施。

当通过共用排气道排出屋面时,本规范第6.8.5条另有规定。

8.5.2 房间“全面通风”是相对于炉灶排油烟机等“局部排风”而言。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在冬季关闭外窗和非炊事时间排油烟机不运转的条件下,应有向室外排除厨房内燃气或烟气的自然排气通路。

厨房不开窗时全面通风装置应保证开启,因此应采用最安全和节能的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装置指有避风、防雨构造的外墙通风口或通风器等。

8.5.3 当卫生间不采用机械通风,仅设置自然通风的竖向通气道时,主要依靠室内外空气温差形成的热压,室外气温越低热压越大。

但在室内气温低于室外气温的季节(如夏季),就不能形成自然通风所需的作用力,因此要求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一般为排气扇)条件。

8.5.4 燃气设备的烟气排放,已经在本章第8.4节和本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煤、薪柴、燃油等燃烧时,产生气体更加有害,也需有排烟设施。

除了在外墙上开洞通过设备的排烟管道直接向室外排放外,一般应设置竖向烟囱。

烟囱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每户独用一个排气孔道直出屋面,这种做法比较安全,使用效果也较好,但占用面积较多;另一种做法是各层合用一个排气道,这种做法较省面积,但也可能串烟,发生事故。

套型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套型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套型及说明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说明】5.1.1 住宅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本条要求将这些基本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

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

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

5.1.2 本次修编删除了原规范对住宅套型的分类。

经过对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的论证和适当减小,重新规定了套型最小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30㎡和22㎡,主要依据如下:1 本条明确了设计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

本条规定的低限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

2 套型最小使用面积,不应是各个最小房间面积的简单组合。

即使在工程设计理论和实践中,可能设计出更小的套型,但是这种套型是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的。

此外,未婚的或离婚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是一致的。

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则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由其他相关规范作出规定。

3 原规范规定的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虽然组成空间数不变,但因为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住宅设计规范GB0096_2011讲解

住宅设计规范GB0096_2011讲解
封闭阳台也是阳台,由于封闭阳台不改变 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故封闭阳台栏 杆的高度不同于窗台高度,封闭阳台栏杆 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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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门窗
5.8.1(强标)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时,应有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 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 入窗台净高。
应注意:“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 窗扇开启”是双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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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阳台
5.6.2(强标)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 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 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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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强标)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 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 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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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条文说明:2.0.15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
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 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 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 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 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 计。
2.0.12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 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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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的依据是: 1、窗台净高低于或等于0.45m的凸窗台
面,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其有效防护 高度应从凸窗台面起算,高度不应低于 净高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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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态调查表明,当出现可开启窗扇执手超 出一般成年人正常站立所能触及的范围,就 会出现攀登至凸窗台面关闭窗扇的情况,如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凸窗台面的净高小于 0.90m,容易发生坠落事故。所以本条规定可 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 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05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联系廊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 水平通道。
06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 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07 的1/2的空间。
半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 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02 动的空间。 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
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03
层高: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 离。
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
间的垂直距离。
04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 活动的空间。
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 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04 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 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 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 面积,当外墙设外保 温层时,应按保温层
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 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 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 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 计算比值所得面积, 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1
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
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 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
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 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 总建筑面积之和
04 住宅楼的层数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新旧版本比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新旧版本比较
,是促使急剧膨胀的房地产开发过热的势头能逐步回稳,走上 一种健康的、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有效的措施,同时也是 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一项惠民、利民的政策。当然房地 产开发在国民经济中所涉及的问题很复杂,土地、资源、金融
、建筑、建材、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等等,搞好了是国民经济的
支柱,搞不好将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可能会出现经济衰 退和危机!当然这是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研究为课题,作为建 筑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我们是无能为力的。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
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 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 用面积的 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 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 于2.10 m。
(老规范总则中的条文)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 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产品,促进住宅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 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 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 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 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 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 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 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 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 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 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注:《住宅建筑规范》9.5.1-1(同)
对应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疑难解析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疑难解析

疑难问题解析(仅供参考)问:住宅北边是否可以设飘窗?南边能设飘窗吗?若能设可以出多少?答:飘窗即凸窗,是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它由外挑的暴露在大气中的顶板、底板和侧板构成。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2条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原因是凸窗的挑板(即顶板和底板)或两侧壁板在实际工程中由于施工困难,普遍未采取保温措施,会形成热桥,对节能非常不利(详条文说明)。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4.2.5条规定:“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

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

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

”德州地处鲁西北,属寒冷地区。

应严格执行“北向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的规定。

南向、东西向和北向的厨房、卫生间在确有必要时可以设置,但应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4.2.5条:“①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②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即2.80*0.85=2.38w/㎡·K—笔者注),且③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凸窗元K限=1.50现应与外墙同步—笔者注)。

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的规定。

当住宅建筑北立面临街或临城市主要道路时,为丰富立面,规划要求卧室、起居室外窗突出墙面做成凸窗的形式。

建议不妨按照《住宅设计规范》50096-2011第2.0.15条条文说明“不能把地板(楼板)延伸出去的外窗称之为凸窗”的定义,做成无外露挑板的凸出外窗。

问:飘窗栏杆高度多少,如何设置?答:《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2条规定:“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2、可开启窗扇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新规学习-规范系统框架)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新规学习-规范系统框架)
积”的计算方法有修改 根据全国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之中关于阳台面积计算方法, 对原规范中套型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修改,明确规定为:无论阳台为凹阳台、凸阳台、封闭阳 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一半计算,并计入套型总建筑面积。
注意
师应注意规范原文的学习并重视条文说明的理解。此外据专家推荐,《《住宅设计 规范》实施指南》中记录了规范的修编过程和论据,可以很好地解决规范的条文解 释和执行。 以上内容为本人学习时的记录整理,不排除个别记录错误或理解偏颇之处,设计 一期范围
6 共用部分
6.2节为增设章节,增加了消规的相关内容。并注意6.2.6条和6.2.7条规定要求 6.3.4条新增了剪刀楼梯的楼梯平台的净宽要求不得小于1.30m,高于消规要求,需注意。 6.4.1条为电梯强制性条文,其条文说明很重要,其中1条内容应正确理解双控条件和总层数计算 原则:即使该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消防平台的出口,仍需按其总层数计算结果分类。 6.4.3条与6.4.4条详条文说明,根据说明理解,中间层设置联系廊的楼层要求较原规范有放宽。 6.6.1条新规范明确了无障碍设计针对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楼,而不是对凡设置电梯的住宅。 6.7节为新增的关于信报箱的规定。 6.10节为新增附建公共用房的规定。其中需注意6.10.1条(强条)与6.10.2条。根据规范2.0.25 术语“附建公共用房为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及本节规定,突出了不应布置易产生 油烟的餐饮店。
4.0.3套内使用面积应符合的6条规定稍有修改 4.0.3中1条: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贮藏室、 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根据2.0.14的壁柜定义,其使用面积应只计算落地部分的净面积,并 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0.3中3条:套内的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套型阳台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之中。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gb0096-讲解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gb0096-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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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5.3 凸窗台护栏高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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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5.3 凸窗台护栏高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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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GJ113-2009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
规程表 7.1.1-1的 规定、 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5mm 的 钢 化 玻 璃 , 或 公 称 厚 度 不 小 于 6.38mm的夹层玻璃;
❖ 窗台距楼面的高度明确为净高,如果有高度 低于或等于0.45m可踏面时,窗台高度应从 可踏面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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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
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
0.9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 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补注: 贴窗护栏高度从窗台面起算,无论窗台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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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窗防护方式: ❖ 1设置贴窗、贴墙或落地内护栏; ❖ 2外置贴窗、贴墙外护栏; ❖ 3距楼地面0.8m(0.9m)以下采用满足防护
安全要求的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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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窗台凸窗防护方式: ❖ 1设置贴窗内护栏; ❖ 2设置贴窗外护栏; ❖ 3距窗台面0.8m(0.9m)以下采用满足防护
安全要求的固定窗。
❖ 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供人活动的空 间”。栏杆或栏板的构造一般与窗台不同, 人站在阳台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靠近悬崖的 眩晕感。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阳 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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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栏杆防护高度与窗台高度的差异
窗台高度
阳台栏杆防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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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 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 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学习要点新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已于2011 年7月发布,2012 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编共形成条文218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5条,占29.8%。

强制性条文较2003年版增加了41条,其中有多处增加、修改的条文,将对住宅施工图设计产生重大影响,设计和审查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新增的几个基本概念【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指安装在外墙体之外与窗洞口的上下挑板结合,突出主墙面的外凸形窗体,通常也叫飘窗。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

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

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联系廊】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被取消了的几个基本概念取消了“单元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等用语。

3.规范适用范围的变化2003年版规范适用范围是“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新规范修改为“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4.强制性条文新旧规范变化情况室内环境 - 19 10 41 10 22 一般规定 - 5 2 24 2 19 给排水 - 7 7 暖通空调 5 9 4 电气 - 6 6 24 65 415.电梯选用6.4.2条:≥12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原规范: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分析:该条文与现行的 2003 年版《住宅设计规范》第 4.1.7 条“……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比较,明确了担架电梯应设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详解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详解

四、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规定
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节地。 2. 住宅设计与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环境。 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居住使用及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的使用 要求。 4. 住宅设计应满足住户的日照、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 6. 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 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五、修编技术经济指标的调整
一 修编调整的意义 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各 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修编调整的内容 本次修编对原规范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简化,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一)优化经济指标的组成 1. 由原有的7项经济指标优化为5项: 2. 即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3. 套内使用面积(㎡/套); 4. 套型阳台面积(㎡/套); 5.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 6.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二)明确了“套型总建筑面积” 明确:套型总建筑面积(套型总建筑面积 =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比值(以全楼总 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套型阳台面积) (三)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增加: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住宅设计规范》详解
一、住宅设计规范修编版本
住宅设计规范已有三个版本:
1. 2. 3. 4.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 96—8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2008年6月4日—2010年10月《住宅设计规范》 全面修订改版(第4版本);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01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术语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对于坡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所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凸窗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middle-floor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3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测绘计算以当地标准为准)4.0.2.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4.0.2.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4.0.2.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0.2.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4.0.2.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01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术语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对于坡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所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凸窗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middle-floor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3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测绘计算以当地标准为准)4.0.2.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4.0.2.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4.0.2.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0.2.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4.0.2.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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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窗台高度与一般民用建筑有区别。《民用建 筑设计通则》外窗窗台的净高规定为不低于 0.80m,住宅建筑的使用性质与一般民用建筑有 别,如距楼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楼事 故,故窗台净高提至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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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了可踏面宽度大 于或等于0.22m,本规范对住宅窗台的防护 要求更加严格,水平栏杆等一律视为可踏面。 明确了住宅蹬踏面为小于0.45m即为蹬踏面, 此种情况下的任何踏面宽均算为蹬踏面。严 格了标准,明确该规范高于通则的住宅部分 内容。
《住宅设计规范》
GB0096-2011 2011-07-26发布 2012-08-01实施
1
5 套内空间
2
❖ 住宅设计规范已有四个版本:
1.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版; 4.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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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 装配 ❖ 护栏装配应满足下列要求: ❖ a)立柱、扶手、栏板之间应组装方便、连接牢固; ❖ b)玻璃夹持处,应有尼龙或橡胶衬垫,且厚度不
应小于2mm; ❖ c)玻璃栏板临空时,玻璃应采用开孔或承托形式
夹持固定。
44
❖ 06J403-1《楼梯 栏杆 栏板(一)》—— ❖ 4.4.5金属管材的管壁厚度以图中注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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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台低于0.9m时防护栏杆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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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 建筑·景观2009)
❖ 10.5.3 凸窗(飘窗)等宽窗台(宽度大于 0.22m的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凡凸窗范围内设有宽度大于0.22m的窗台, 且低于规定高度h(900)的窗台,可供人攀 爬站立时,护栏或固定窗扇的防护高度一律 从窗台面算起;护栏应贴窗设置。常见的防 护形式见图10.5.3。
❖ 条文说明:执行中发现有理解为住宅共用部分的 窗台栏杆高度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情况, 本条特别提出共用部分的窗台栏杆也应执行本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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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 强 标) 住 宅的 公 共 出 入口 台 阶 高 度 超 过 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 高不应低于1.05m。
❖ 公共出入口的台阶是老年人、儿童等摔伤事故的 多发地点,本条对台阶踏步宽度、高度等作出的 相关规定,保证了老人、儿童行走在公共出入口 时的安全。
51
12J003《室外工程》
52
6.2 安全疏散出口
❖ 6.2.1(强标)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 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 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 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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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进措施: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
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 0.80m; ❖ 注: ❖ 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 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 面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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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10年9月5日,西安市长安区紫藤花园,一 名4岁多的小男孩从5楼窗户坠落身亡 。
❖ 儿童坠楼事故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据媒体 报道,仅温州一地,2012年暑假就发生20起 儿童坠楼事。
❖ 2012年10月23日,湘潭市岳塘区双拥路的丝 绸大厦,一名3岁左右的小女孩从11楼掉落到 5楼阳台上,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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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1可踏面 ❖ 可踏面应符合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
关规定。侧装式护栏扶手下部为高度不大于450mm 的平台,扶手内侧平台宽度大于65mm时,其平台 应视为可踏面,见图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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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2 护栏防护高度 ❖ 栏板上边缘高于扶手顶标高时,高出部分尺
寸不计护栏防护高度,见图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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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窗防护方式: ❖ 1设置贴窗、贴墙或落地内护栏; ❖ 2外置贴窗、贴墙外护栏; ❖ 3距楼地面0.8m(0.9m)以下采用满足防护
安全要求的固定窗。
23
❖ 低窗台凸窗防护方式: ❖ 1设置贴窗内护栏; ❖ 2设置贴窗外护栏; ❖ 3距窗台面0.8m(0.9m)以下采用满足防护
安全要求的固定窗。
❖ 窗台距楼面的高度明确为净高,如果有高度 低于或等于0.45m可踏面时,窗台高度应从 可踏面起算。
12
13
❖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
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
0.9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 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补注: 贴窗护栏高度从窗台面起算,无论窗台多高)
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3
5.3 厨房
❖ 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 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 接连通。
❖ 条文说明:排油烟机的位置只有与炉灶位置 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才能最有效地发 挥排气效能。
4
5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 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 门、窗扇开启。
36
37
38
❖ 6.2.1立柱间距
❖ 立柱中心间距不宜大于1200mm;楼梯护栏立柱中 心间距不宜大于3个踏步宽度。
❖ 6.2.2杆件净距
❖ 相邻杆件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
❖ 6.3.1抗水平荷载性能
❖ 护栏抗水平荷载指标应按GB50009(补注:1KN/m) 中规定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确定,荷载作用于两立 柱中间的扶手上,护栏最大的相对水平位移值不应 大于30mm、扶手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L/250、卸载 1min后扶手的残余挠度不应大于L/1000,且不出现 松弛或脱落现象。
46
❖ 5.8.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有效截面面 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 于30mm的缝隙。
❖ 条文说明:当厨房和卫生间的外窗关闭或暗卫生 间无外窗时,必需通过门进风。
47
6 共用部分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 6.1.1(强标)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 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 护设施。
34
贴窗护栏高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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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杆的施工依据 ❖ JG/T342-2012《建筑用玻璃与金属护栏》 ❖ 06J403-1《楼梯 栏杆 栏板(一)》 ❖ JG/T342-2012《建筑用玻璃与金属护栏》 —— ❖ 3.4 护栏高度 ❖ 扶手上表面至立柱底部或底座中心位置的垂直距离,
用h表示。 ❖ 3.5 护栏防护高度 ❖ 扶手上表面至可踏面的最小竖向高度,用H表示。 ❖ 关注的是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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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5.3 凸窗台护栏高度示意图
29
图10.5.3 凸窗台护栏高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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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GJ113-2009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
规程表 7.1.1-1的 规定、 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5mm 的 钢 化 玻 璃 , 或 公 称 厚 度 不 小 于 6.38mm的夹层玻璃;
❖ 6.2.2(强标)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 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 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 2.0.12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 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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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说明: ❖ 本条规定的依据是: ❖ 1、窗台净高低于或等于0.45m的凸窗台
面,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其有效防护 高度应从凸窗台面起算,高度不应低于 净高0.90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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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态调查表明,当出现可开启窗扇执手超 出一般成年人正常站立所能触及的范围,就 会出现攀登至凸窗台面关闭窗扇的情况,如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凸窗台面的净高小于 0.90m,容易发生坠落事故。所以本条规定可 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 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 (补注:综上两条条文说明,凸窗的开启窗 扇可触及时,可从窗台位置防护;不可触及 时,应贴窗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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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SJ807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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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SJ807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 示——建筑专业 2.4 临空低窗台与阳台等临空部位防护措施 常见问题:低窗未采取防护措施;宽窗台低窗、 凸窗为从窗台面起算防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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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 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 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 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 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 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 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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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 条文说明:2.0.15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
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 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 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 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 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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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30m , 踏 步 高 度 不 宜 大 于 0.15m , 并 不 宜 小 于 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 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 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 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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